关于印发融安县禁渔期 在册渔民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融农业字〔2018〕28 号
关于印发融安县禁渔期
在册渔民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局直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融安县禁渔期在册渔民生活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7月12日
融安县禁渔期在册渔民生活补贴实施方案
为解决禁渔期间渔民群众生活困难问题,弥补渔民群众因执行禁渔制度造成的生计损失,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确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海渔发〔2018〕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禁渔期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养护渔业资源,推动渔业捕捞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根据省文件要求,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在禁渔期间对在册登记渔民发放生活困难补贴,对因执行禁渔制度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以缓解渔民生活困难,维护渔区稳定。
二、补助对象
禁渔补助对象为经融安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核定,纳入农业部渔船管理系统的融安县籍渔船船。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
(二)所在渔船必须是纳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数据库或省渔船数据库管理。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补助申报以船为单位,由渔船船主向户口所属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禁渔补助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日-3月20日。
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准确、完整的《融安县禁渔期在册渔民生活困难补贴申请表》(附件1),船主签名确认。
2.补助对象身份证、渔业船舶证书复印件和保险凭证。
3.补助对象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4.捕捞渔船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二)审核。农业局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核算补贴金额。审核内容包括:
1. 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其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 补贴对象是否符合规定;
(三)审核结果公示。审核无误后,农业局公示审核结果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公示内容包括船主姓名、渔船船名、船主姓名、开户行、银行卡号、补助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应选择本辖区渔民群众易于了解补贴申请情况的公示方式和公示场所,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相关材料存入档案。
(四)汇总。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局组织发放。
四、发放程序
(一)资金下达。由农业局汇总《 年融安县禁渔期渔民生活困难补贴发放表》,向县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由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农业局。
(二)补助发放。农业局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渔民个人银行账户。及时做好补助资金领取签收手续。
(三)总结上报。发放工作完成后,农业局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总结,将当年禁渔期渔民生活困难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县人民政府。
五、资金管理
(一)补助标准。建立渔业船舶禁渔期渔民生活困难补贴标准:在禁渔期内每艘船每月补贴500元,共补4个月。
(二)资金来源。禁渔期渔民生活困难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将所需补助资金列入当年年度预算安排。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禁渔制度实施,渔民生活困难得到缓解,渔区保持稳定。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涉渔乡镇要突出政策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对禁渔期渔民生活困难补贴政策开展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赢得渔民群众乃至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要及时、主动指导渔民申报补助。
(三)落实责任。落实休(禁)渔生产生活补助审核、发放全过程工作责任制;要建立完善禁渔期渔民生活困难补贴发放档案,做到一船一档,严格管理。
附件:融安县2018年禁渔期渔民生活困难补贴发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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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2018年禁渔期渔民生活困难补贴发放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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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单位: 发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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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船牌号 |
船主姓名 |
身份证号 |
发放标准 |
扣发 |
实际发放 |
船主签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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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 分管领导: 审核: 制表人: |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融安县农业局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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