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融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融安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融安县行政区域内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对融安县行政区域内的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
第二章 布局规划
第四条 融安县行政区域内零售点分为以下七种情形:
(一)处于县城繁华路段的零售点;
(二)处于县城偏远路段的零售点;
(三)处于县城住宅区的零售点;
(四)处于乡镇所在地街道的零售点;
(五)处于农村、山区等自然村屯和移民搬迁新村的零售点;
(六)其他特殊区域的零售点;
(七)处于一般路段的零售点。
第五条 繁华路段指县城中心区域,人口数量较大、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消费能力较强的路段。繁华路段沿街门面设置零售点,实行总量控制且零售点相互之间的距离在50米以上。(繁华街道划分及可办证总量见附表1)
第六条 偏远路段指人口数量较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消费能力相对较弱的路段。
偏远路段设置零售点,与最近卷烟零售点的间距在150米以上。(偏远路段划分见附表2)
第七条 县城住宅区分为封闭式居民小区和开放式居民小区。
封闭式居民小区内,根据实际建设户数设置零售点,在200户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小区内各零售点的间距在80米以上;小区内零售点与小区外零售点互不作为参照。
封闭式居民小区外围的门面,门面朝向小区外(包括小区门口两侧)的,按所在路段的条件设置零售点;门面朝向小区内的,按照小区的条件设置零售点;连通小区内外的门面,应同时符合所在路段和小区的条件才能设置零售点。
开放式居民小区设置零售点,按照所在路段的规定设置。
第八条 乡镇所在地街道设置零售点受总量控制且零售点相互之间距离在50米以上(乡镇街道及可办证数详见附表3)。
第九条 农村、山区等自然村屯和移民搬迁新村,户籍人口数在15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分散居住的同一自然屯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在1000米以上,可增设1个零售点。
国道、省道和县道公路沿线(不含县城、乡镇街道所在地、村屯集市)设置零售点,不受村屯人口数量限制,不作为村屯办证参照点,但与最近零售点的距离在500米以上。
第十条 特殊区域是指人流量较大,群众聚集相对集中,经营业态和经营时间等相对特殊的区域。
(一)规划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综合性商品市场、专业市场、商贸(商住)区、集(农)贸市场内设置卷烟零售点受总量控制且相互之间的距离在50米以上。(综合性商品市场、专业市场及可办证数详见附表4)。
(二)自然形成的村屯商品集散地(集市)零售点受总量控制且相互之间的距离在30米以上。(商品集散地、集市及可办证数详见附表5)。
(三)属超市、商场零售业态,同一楼层实际营业面积(不包括办公室、仓库等非对外营业部分的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点。
(四)属“娱乐服务类业态”,且零售点固定设置在内部区域服务总台或收银台的场所,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点,仅作为该区域内办证的参照点:
1.宾馆、旅社等住宿场所客房数达到60床以上;
2.饭店、酒楼、咖啡厅、茶楼等餐饮服务场所实际营业面积达到600平方米以上;
3.旅游景区、休闲山庄等场所占地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
4.网吧实际经营规模达到100台计算机以上;
5.其他娱乐服务场所实际营业面积达到 1000平方米以上。
(五)军队大院、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区域设置零售点,仅作为该区域内办证的参照点,不作为该区域外办证的参照点。
(六)加油站内的便利店,按一店一证原则设置零售点,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点。
(七)员工人数达到100人的单位、厂矿、企业内的食堂或商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仅供对内经营,对内经营的零售点不作为增设零售点的参照点。
(八)汽车站、火车站候车室(厅)内的小卖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仅供对内经营,对内经营的零售点不作为区域外增设零售点的参照点。
(九)建筑工地施工区内或施工人员宿舍区、食堂内根据人口数量和消费需求设置零售点。施工期限在6个月以上、施工人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点。
第十一条 县城区域中,除上述路段、区域外,其余路段一律视为一般路段。一般路段设置零售点相互之间距离在120米以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范围内不设置零售点:属县城区域的50米,属乡镇区域的30米,属偏远山区、农村区域的15米。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的场所。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于军烈家属、残疾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理申请后经确认为本人经营的,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提供送证上门等服务。
第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的零售点(零售点、学校门口等)相互之间的距离,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最近一侧门沿之间无固定障碍可通行最短距离,转角按正常路人行走路线,贴近障碍物(临时性物品除外)进行测量。
申请点和最近参考点相互之间的距离及经营场所面积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由融安县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对首次实地核查测量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首次实地核查测量结果出来后1个工作日内向融安县烟草专卖局提出复核申请,融安县烟草专卖局在接到申请人的复核申请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再次指派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复核测量。
在实地核查复核等精度测量(等精度测量指测量工具、测量人员、测量方法及环境等测量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对某一被测量数据进行的多次测量。)中允许测量误差,以确保测量数据的最大可靠性、公平性、准确性。零售点(参照点)与申请点间距测量的测量误差标准不超过2%,申请点营业面积测量的测量误差标准不超过4%。
测量误差标准是指在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受理新办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时,在重复的等精度测量中,用到首次实地核查测量结果与实地核查复核测量结果数据之间的标准差,计算公式为:测量误差标准=(实地核查复核测量结果-首次实地核查测量结果)/首次实地核查测量结果×100%。
实地核查测量复核结果在测量误差范围内的,应采纳实地核查测量结果。
申办点位于两个以上不同区域或路段交界处,且该申办点有两个以上与内部相通的大门,以离最近零售点的大门所在区域或路段的布局规划为条件办理许可证。申请点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内所标注的地址或门牌与实际地址不符的,以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勘察的地址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自然村屯户籍人口数量,是指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人口数量,原则上,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人口数量有效期为2年。
移民搬迁新村人口数量可根据融安县水库移民局提供的人口数量确定。
因征地迁移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人口数量变化较大的,经申请人提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公安部门再次核实该区域户籍人口数量。
本规划中的公安部门是指县级公安局户籍部门或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指公路沿线,是指连接城市、乡镇的道路,主要供汽车行驶并且具备一定的技术条件的交通设施。公路沿线零售点是指,国道处于距公路路肩25米范围内、省道处于距公路路肩20米范围内、县道处于距公路路肩15米范围内,经营场所朝向公路且经营场所与公路之间无障碍遮挡的申请点。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的“沿街门面”指:该门面处于所在道路或街道沿边开放性区域,且直接面向消费者、正门口面朝道路或街道的首排门面。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的宾馆、旅社等住宿场所床位数以申请点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准的数量为准;网吧经营规模中的计算机数量以申请点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核准的数量为准);单位、厂矿、企业的员工人数以单位、厂矿、企业出具的书面证明为准;建筑工地的施工期限和人员以该工程项目部证明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居民小区实际建成住户是指小区内的房屋已取得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房屋。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称实际营业面积是指对外营业场所面积,不包括办公室、仓库、厨房或工作间等内部场所的面积。
经营场所属于毛坯状态、尚未装修完毕、未开始经营业务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识别为商场、超市等业态的,按所在路段条件设置零售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所称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业态划分按《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所称的“以上”、“内”、“前”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由融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9月2日融安县烟草专卖局公布的《融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附表1
融安县繁华街道及可办证总量表 |
|||||
序号 |
繁华街道名称 |
繁华街道范围 |
可办证数 |
已办证数 |
备注 |
1 |
桔香路 |
新兴路与桔香北路交叉的十字路口处至红卫路交叉口包含铁路货场口 |
28 |
26 |
|
2 |
东兴路 |
火车站口至东兴路与融江南路交叉口(三小路口) |
19 |
18 |
|
3 |
大桥东路东 |
大桥东路与桔香路交叉口至大枧屯路口及融安县长安镇桔香东巷24号至大桥东路间路段 |
15 |
15 |
|
大桥东路西 |
河东桥头至大桥东路与桔香路交叉口 |
4 |
2 |
|
|
4 |
新兴路 |
新兴路与209国道交汇处(新兴路1号)至与广场南路交汇处123号 |
10 |
10 |
|
5 |
立新街 |
新民路32号至立新街32号包含至政府大院门口 |
20 |
18 |
|
6 |
新民路 |
河西桥头至新民二区109号 |
8 |
8 |
|
7 |
融江路 |
融江南路与桔香路鑫升源小区门口至融江北路178号 |
11 |
10 |
|
8 |
广场南路 |
红楼路口(广场南路568号)至广场南路339号,广场南路249号至广场西路75号 |
13 |
13 |
|
9 |
融州路 |
新兴路与融州路交叉口(新兴路98号)至融州路融安县国税局588号路口,融州路融安县国税局588号路口至体育路132号(融安县廉租房小区) |
8 |
6 |
|
附表2
融安县偏远路段划分表 |
||||
序号 |
偏远路段名称 |
偏远路段范围 |
可办证数 |
备注 |
1 |
红卫--机务段 |
209国道红卫段红卫路口南边第一间起至融安县新泰木业公司门口以及铁路机务段和龙潭街 |
偏远路段不设办证总量只设距离。偏远路段设置零售点,与最近卷烟零售点的间距在150米以上 |
|
2 |
上面寨--和寨 |
209国道融江北路上面寨桥南桥头至和寨村和寨屯4号门口,(左右以209线为垂直线) |
偏远路段不设办证总量只设距离。偏远路段设置零售点,与最近卷烟零售点的间距在150米以上 |
|
附表3
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及可办证总量表 |
|||||
序号 |
地 域 |
街道范围 |
可办证数 |
已办证数 |
备注 |
1 |
大良镇大良街 |
南至156号门牌以北至潭头高速公路口。 西至(潭头方向)大良街399号。 |
38 |
38 |
超市3户,酒店2户(对内经营,不计入已办证数) |
2 |
潭头乡潭头街 |
东至潭头乡西桂屯48号。 西至潭头乡人民政府大门口—南至潭头乡卫生院。 |
8 |
8 |
|
3 |
东起乡东起街 |
北至融安县东起乡中学54号。 南至街口3号门牌—西至乡人民政府。 |
9 |
9 |
|
4 |
浮石镇浮石街 |
北至浮石镇新兴大道口。 南至中国石化加油站。 |
27 |
27 |
超市、饭店对内经营的不计入已办证数和总量 |
5 |
泗顶镇泗顶街 |
南至8号门牌(韦福忠零售点)。 北至泗顶镇环城路口212号门牌。 |
19 |
19 |
超市1户(对内经营,不计入已办证数) |
6 |
沙子乡沙子街 |
北至沙子屯101号(罗美荣零售点)。 融安县育蕾幼儿园。 |
9 |
9 |
|
7 |
桥板乡桥板街 |
南至桥板中学。 北至良老路(罗岸英零售点)。 |
12 |
12 |
|
8 |
大将镇大将街 |
西至大将镇中心小学。 东至大将街119号。 |
11 |
11 |
超市1户(对内经营,不计入已办证数) |
9 |
板榄镇板榄街 |
南至沙江村路口止。 北至成林幼儿园。 |
22 |
22 |
汽车站1户(对内经营,不计入已办证数) |
10 |
雅瑶乡雅瑶街 |
西从294号至东雅瑶中心小学。 北从7号至东雅瑶中心小学。 |
14 |
14 |
超市1户(对内经营,不计入已办证数) |
11 |
大坡乡大坡街 |
北从融安县大坡乡政务服务中心至西61号门牌。 东至大坡街116号门牌(黄昌茂零售点)。 |
6 |
6 |
|
附表4
综合性集贸市场、商贸区及办证总量表 |
||||
序号 |
区域名称 |
可办证数 |
已办证数 |
备注 |
1 |
融安县综合批发市场 |
16 |
14 |
增加2户 |
2 |
融安县河西市场 |
7 |
7 |
|
3 |
融安县地王商业广场 |
2 |
2 |
门面朝街道外经营的,依照繁华路段间距规定 |
4 |
融安县长安城市购物广场 |
1 |
0 |
门面朝街道外经营的,依照繁华路段间距规定 |
5 |
融安县河东农贸商场 |
3 |
0 |
|
6 |
融安县鑫合城南农贸市场 |
5 |
0 |
|
7 |
中国供销桂北农产品电商园 |
4 |
0 |
|
8 |
其他市场(含新开发的市场)范围零售点总量设置,不超过2户。 |
附表5
商品集散地、集市可办证总量表 |
|||||
序号 |
地 域 |
街道范围 |
可办证数 |
已办证数 |
备注 |
1 |
黄金街 |
黄金桥头至老街段 |
7 |
7 |
|
2 |
龙妙街 |
龙妙新街及老街 |
7 |
7 |
|
3 |
泗顶矿 |
泗顶矿区306国道两测及街道 |
5 |
5 |
|
4 |
三睦街 |
三睦街 |
4 |
4 |
|
5 |
东江街 |
东江街 |
8 |
8 |
|
6 |
红岭街 |
红岭街 |
4 |
4 |
|
7 |
沙坪街 |
沙坪街 |
4 |
4 |
|
8 |
同仕街 |
同仕街 |
2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