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西柳州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今日是:
当前所在位置:

融市场发〔2018〕25号关于印发《融安县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本站  |   发布日期: 2018-07-16 17:08    |  作者: 本站

融市场发〔201825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融安县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

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所、局机关各股、室、大队、稽查局及中心:

现将《融安县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 年7月16

 

 

 

融安县保健食品经营单位

 “示范店”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保健食品经营行为,增强全县保健食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长效机制,营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促进保健食品经营行业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局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红名单”评定工作,我局决定在县城区域内开展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创建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县城区域内范围内开展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创建工作,树立一批消费者满意、诚实守法、管理科学的示范单位,并以点带面,全面提升保健食品经营规范化管理水平,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今年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达标店不少于3个。

二、评定条件

“示范店”企业应按要求开展保健食品经营活动,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 依法经营

1.依法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要求悬挂于店内显眼位置)

2.所有经营产品从合法企业购入,无经营假冒、盗用套用文号产品,每批次产品有合格检验报告或出厂合格证明。

3.连续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制度健全

1.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制度要求上墙)

2.配备专门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3.保健食品经营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熟悉岗位职责,掌握有关保健食品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三)经营规范

1.经营产品按规定索证索票,建立产品管理档案(或电子档案)。

2.建立购进台账、销售记录,实现产品可追溯。

3.保健食品经营单独分区管理,无与药品、食品等其他产品混放现象。

4.投诉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无重大不良投诉记录。

5.宣传规范,店铺内无违法违规宣传现象。

(四)及时召回

1.建立不合格产品(含问题产品,下同))召回制度,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召回记录完整、真实,建档可查。

(五) 服从监管

1.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各项规定;

2.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72日—716日)。做好宣传动员,使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积极参与创建工作。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对照《融安县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创建标准(试行)》(附件2)进行自查自纠,整改完善。

(二)申报初审阶段(2018720日—830日)。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通过自查自评、整改达标后,企业应填写《融安县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创建申报审批表》(附件1),报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

(三)审核验收阶段(201891日—1015日)。对符合要求的依据《融安县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创建标准(试行)》(附件2)组织进行现场验收。

(四)结果公示阶段(20181015日—1031日)。县局以适当的形式对评出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对公示无异议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确定为“示范店”并授予融安县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牌匾。

四、工作要求

(一)以评促建,提高管理水平。要以开展示范创建为契机,把规范经营行为和提升管理水平作为重点工作常抓不懈,推动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管理水平的提升。要健全制度,以评促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各项工作的完善和落实。

(二)加强监管,确保创建实效。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采取动态管理,一年一评,期间若在监管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该企业“示范店”称号。对获得“示范店”称号的单位,除举报或专项检查外,应免除其他检查。

 

附件:1.融安县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创建申报审批表

2.融安县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创建标准(试行)

3.融安县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现场检查评定表(试行)

 

 

 

 

 

 

 

 

 

 

 

 

 

 

附件1

融安县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创建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

单位

基本

情况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联系电话

 

 

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面积

         

 

仓库面积

          

     

 

食品经营许可证号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营业执照号

 

 

有效期

     日至年     

 

 

 

 

 

 

 

县局

意见

 

 

 

 

 

 

 

 

盖章

   

  

 

 

附件2

融安县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创建标准(试行)

    一、为统一标准,规范现场检查,保证评定质量,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检查评定标准。  二、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现场检查项目共20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9项,一般项目11项。   

三、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四、结果评定:    

  

 

严重缺陷

一般缺陷

0

10

通过创建检查

 

 

 

 

 

 

 

 

 

 

 

 

 

 

附件3

 

融安县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现场检查评定表(试行)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结果

合格

不合格

合理缺项

1*

经营单位销售保健食品应取得合法经营资质,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员,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责任明确。

 

 

 

2*

经营单位须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1、索票索证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卫生管理制度;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4、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5、储存制度;6、出库制度(无库房可不查)7、不合格产品处理和召回制度。(制度要求上墙

 企业对各项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

 

 

 

 

 

3

经营单位应建立保健食品经营监管档案、保健食品索票证档案、进货查验记录档案、从业人员培训档案、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等5项档案。

 

 

 

4*

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经岗位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和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5

要求经营场所环境明亮、整洁、无污染物,远离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符合卫生条件。

 

 

 

6

经营单位须有与所经营的规模、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兼营保健食品的,必须具有独立保健食品经营区域,设有保健食品专用销售货架、柜台,销售区有“保健食品区”和“保健食品专柜”醒目标志。

 

 

 

7

营业场所的环境应满足保健食品产品要求的存放条件。具有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并做好记录(有温湿度记录本);具有相应的避光、通风、防尘、防虫、防鼠设施。

 

 

 

8*

采购保健食品应索取并留存所经营产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保健食品供货单位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GMP证书复印件、销售人员身份证件和委托协议等合法资质证明材料(所有复印件加盖供货商公章),建立档案。并审核证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9*

购进保健食品应有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

 

 

 

10*

对购进的保健食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进货验收记录,建立进货台帐,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时间、供货商、联系电话、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保存条件、验收情况、验收人签名等。进货台账和进销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1*

从生产企业购进必须索取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应按规定检查保健食品内外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等项内容。

 

 

 

12*

设立库房的,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照明、通风、防尘、防虫、防鼠和监测调节温湿度的设施并运行良好,并做好记录(有温湿度记录本);具有保持保健食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13

经营需冷链流通的保健食品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存储设备。

 

 

 

14

仓库须实行分区色标管理,并有明显标志。划分待验区(黄色)、合格品区(绿色)、不合格品区(红色)等专用场所。

 

 

 

15

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存档,建立电子档案,供各连锁门店从经营终端查询索证情况。各连锁门店自行采购的保健食品,应当按要求自行索证索票。

 

 

 

16

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企业还应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供货地和单位、流向、销出数量、库存数等内容。

 

 

 

17

所经营产品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作用、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食用方法和贮藏方法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不得销售盗用、假冒批准文号的伪劣保健食品。

 

 

 

18*

禁止销售假冒伪劣、非法添加、超过有效期及来源不明等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

 

 

 

19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售后服务、举报投诉、不合格产品下架召回和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顾客的批评或投诉要及时加以解决,对顾客反映的保健食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20

企业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不符的宣传行为。

 

 

 

 

核查组组长签名:             检查组成员签名:

 

检查日期:                   检查日期: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716日印发  


×
×
部门文件

融市场发〔2018〕25号关于印发《融安县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8-07-16 17:08  作者:本站

融市场发〔201825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融安县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

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所、局机关各股、室、大队、稽查局及中心:

现将《融安县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 年7月16

 

 

 

融安县保健食品经营单位

 “示范店”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保健食品经营行为,增强全县保健食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长效机制,营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促进保健食品经营行业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局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红名单”评定工作,我局决定在县城区域内开展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创建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县城区域内范围内开展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创建工作,树立一批消费者满意、诚实守法、管理科学的示范单位,并以点带面,全面提升保健食品经营规范化管理水平,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今年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达标店不少于3个。

二、评定条件

“示范店”企业应按要求开展保健食品经营活动,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 依法经营

1.依法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要求悬挂于店内显眼位置)

2.所有经营产品从合法企业购入,无经营假冒、盗用套用文号产品,每批次产品有合格检验报告或出厂合格证明。

3.连续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制度健全

1.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制度要求上墙)

2.配备专门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3.保健食品经营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熟悉岗位职责,掌握有关保健食品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三)经营规范

1.经营产品按规定索证索票,建立产品管理档案(或电子档案)。

2.建立购进台账、销售记录,实现产品可追溯。

3.保健食品经营单独分区管理,无与药品、食品等其他产品混放现象。

4.投诉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无重大不良投诉记录。

5.宣传规范,店铺内无违法违规宣传现象。

(四)及时召回

1.建立不合格产品(含问题产品,下同))召回制度,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召回记录完整、真实,建档可查。

(五) 服从监管

1.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各项规定;

2.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72日—716日)。做好宣传动员,使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积极参与创建工作。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对照《融安县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创建标准(试行)》(附件2)进行自查自纠,整改完善。

(二)申报初审阶段(2018720日—830日)。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通过自查自评、整改达标后,企业应填写《融安县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创建申报审批表》(附件1),报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

(三)审核验收阶段(201891日—1015日)。对符合要求的依据《融安县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创建标准(试行)》(附件2)组织进行现场验收。

(四)结果公示阶段(20181015日—1031日)。县局以适当的形式对评出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对公示无异议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确定为“示范店”并授予融安县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牌匾。

四、工作要求

(一)以评促建,提高管理水平。要以开展示范创建为契机,把规范经营行为和提升管理水平作为重点工作常抓不懈,推动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管理水平的提升。要健全制度,以评促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各项工作的完善和落实。

(二)加强监管,确保创建实效。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采取动态管理,一年一评,期间若在监管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该企业“示范店”称号。对获得“示范店”称号的单位,除举报或专项检查外,应免除其他检查。

 

附件:1.融安县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创建申报审批表

2.融安县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创建标准(试行)

3.融安县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现场检查评定表(试行)

 

 

 

 

 

 

 

 

 

 

 

 

 

 

附件1

融安县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创建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

单位

基本

情况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联系电话

 

 

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面积

         

 

仓库面积

          

     

 

食品经营许可证号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营业执照号

 

 

有效期

     日至年     

 

 

 

 

 

 

 

县局

意见

 

 

 

 

 

 

 

 

盖章

   

  

 

 

附件2

融安县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创建标准(试行)

    一、为统一标准,规范现场检查,保证评定质量,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检查评定标准。  二、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现场检查项目共20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9项,一般项目11项。   

三、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四、结果评定:    

  

 

严重缺陷

一般缺陷

0

10

通过创建检查

 

 

 

 

 

 

 

 

 

 

 

 

 

 

附件3

 

融安县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示范店现场检查评定表(试行)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结果

合格

不合格

合理缺项

1*

经营单位销售保健食品应取得合法经营资质,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员,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责任明确。

 

 

 

2*

经营单位须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1、索票索证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卫生管理制度;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4、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5、储存制度;6、出库制度(无库房可不查)7、不合格产品处理和召回制度。(制度要求上墙

 企业对各项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

 

 

 

 

 

3

经营单位应建立保健食品经营监管档案、保健食品索票证档案、进货查验记录档案、从业人员培训档案、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等5项档案。

 

 

 

4*

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经岗位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和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5

要求经营场所环境明亮、整洁、无污染物,远离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符合卫生条件。

 

 

 

6

经营单位须有与所经营的规模、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兼营保健食品的,必须具有独立保健食品经营区域,设有保健食品专用销售货架、柜台,销售区有“保健食品区”和“保健食品专柜”醒目标志。

 

 

 

7

营业场所的环境应满足保健食品产品要求的存放条件。具有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并做好记录(有温湿度记录本);具有相应的避光、通风、防尘、防虫、防鼠设施。

 

 

 

8*

采购保健食品应索取并留存所经营产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保健食品供货单位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GMP证书复印件、销售人员身份证件和委托协议等合法资质证明材料(所有复印件加盖供货商公章),建立档案。并审核证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9*

购进保健食品应有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

 

 

 

10*

对购进的保健食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进货验收记录,建立进货台帐,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时间、供货商、联系电话、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保存条件、验收情况、验收人签名等。进货台账和进销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1*

从生产企业购进必须索取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应按规定检查保健食品内外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等项内容。

 

 

 

12*

设立库房的,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照明、通风、防尘、防虫、防鼠和监测调节温湿度的设施并运行良好,并做好记录(有温湿度记录本);具有保持保健食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13

经营需冷链流通的保健食品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存储设备。

 

 

 

14

仓库须实行分区色标管理,并有明显标志。划分待验区(黄色)、合格品区(绿色)、不合格品区(红色)等专用场所。

 

 

 

15

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存档,建立电子档案,供各连锁门店从经营终端查询索证情况。各连锁门店自行采购的保健食品,应当按要求自行索证索票。

 

 

 

16

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企业还应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供货地和单位、流向、销出数量、库存数等内容。

 

 

 

17

所经营产品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作用、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食用方法和贮藏方法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不得销售盗用、假冒批准文号的伪劣保健食品。

 

 

 

18*

禁止销售假冒伪劣、非法添加、超过有效期及来源不明等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

 

 

 

19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售后服务、举报投诉、不合格产品下架召回和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顾客的批评或投诉要及时加以解决,对顾客反映的保健食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20

企业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不符的宣传行为。

 

 

 

 

核查组组长签名:             检查组成员签名:

 

检查日期:                   检查日期: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7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