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市场发〔2018〕33号关于印发《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融市场发〔2018〕33号
关于印发《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所、局机关各股、室、大队、稽查局及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现将《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公布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清单》由县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梳理形成,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各职能股室可结合实际,在《清单》基础上细化随机抽查事项,并制定抽查计划。
附件: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18年8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印发
附件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检查项目:29个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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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示信息 |
【部门规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部门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检查企业公示信息是否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企业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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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事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定,主要包括 : 检查企业名称使用是否规范;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是否与注册登记保持一致;有无超范围经营行为;是否在有效营业期限内。 |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比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第七条第二款中的等为等外,相对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登记事项更为全面,故检查依据选择 |
3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是否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伪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限制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违法行为开展调查。 |
检查人员主要包括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中负责竞争执法、公平交易、经济检查等工作的人员及具有该领域工作经验的人员。 |
4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及服务质量抽查检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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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行政法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维护用户的利益。 第十六条: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或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对产品的生产、储运和经销等各个环节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抽查,并定期公布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企业必须如实提供抽查样品,并在检测手段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方便。除国家已有规定外,质量监督机构抽查产品,不准向企业收费,以保证监督机构的公正性。质量监督机构所需的技术措施费用和检测费用,按实际需要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拨款解决。各级经济委员会负责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领导和组织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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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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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的检查。 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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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各类市场主体合同行为的抽查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合同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合同提供方发出修改意见函。 |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照《广西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负责监督处理合同格式条款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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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检查回收企业是否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认定资格,回收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及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行为,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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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的监管 |
【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检查拍卖企业主体资格,对涉嫌拍卖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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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广告经营行为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检查广告经营单位是否存在设计、制作、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现场检查、抽查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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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条第二款: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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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广西著名商标的管理,定期检查广西著名商标注册人的使用情况。 |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广西著名商标的商品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严重影响中国驰名商标、广西著名商标声誉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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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第五款: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 《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对获证企业是否能够持续保持获证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2、对获证企业是否按许可证范围进行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3、对获证企业是否履行年度自查报告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4、对获证企业是否存在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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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对特设设备生产企业生产的特种设备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进行出厂检验、配备相关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2、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设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的检验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等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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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辖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 |
【部门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考试机构组织考试是否有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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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辖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的监督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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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三十三条:地(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每年报送上述材料。地(市)级质监部门每年应当将年度监督检查的结果上报省级质监部门。对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应予吊销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报请省级质监部门吊销充装许可证书。 |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对气瓶充装过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对气瓶充装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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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品计量和相关市场计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经销的按计量单位结算的商品量或者提供的计时服务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是否相符,其计量偏差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的商品,经营者是否在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明内装商品的净含量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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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辖区内认证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 |
【部门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行为查处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辖区内认证工作机构的认证活动是否违法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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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辖区内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
【部门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地(市)、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地(市)、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 |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辖区内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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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辖区内自愿性认证活动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部门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三款: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辖区内自愿性认证活动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是否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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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辖区内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
【部门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辖区内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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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场所实施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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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经审批的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报经审批的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对反兴奋剂的监督检查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监督检查 对药品生产、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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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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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对疫苗进行抽查检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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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兴奋剂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反兴奋剂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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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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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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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部门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化妆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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