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西柳州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今日是:
当前所在位置:

关于印发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来源: 人社局  |   发布日期: 2018-08-27 11:17    |  作者: 人社局

 

 

 

 

 

 

 

融人社发〔201834

 

 

关于印发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局属各股室、二层单位:

现将《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27

 

 

 


 

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备注

1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市属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2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3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市属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3.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情况…

4.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5.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200823日):
第十一点“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4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1028日公布,自20117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参保单位缴费人数、缴费基数进行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5

民办职业学校(含教学、培训机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督导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827日印发


×
×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来源:人社局  发布日期:2018-08-27 11:17  作者:人社局

 

 

 

 

 

 

 

融人社发〔201834

 

 

关于印发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局属各股室、二层单位:

现将《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27

 

 

 


 

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备注

1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市属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2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3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市属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3.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情况…

4.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5.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200823日):
第十一点“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4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1028日公布,自20117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参保单位缴费人数、缴费基数进行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5

民办职业学校(含教学、培训机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督导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8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