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农机【2018】12号关于印发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取消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农机技术推广与管理站,局直属各二层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文件精神,做好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工作,我局制定了《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融安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8年8月14日
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
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文件精神,做好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工作,现结合我县维修服务行业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
事项名称: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取消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二、监管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监管对象范围
农业机械维修网点行政相对人。
四、监管措施
1、规范维修企业服务,引导维修企业推行承诺服务制,加强行业自律,要求维修企业提供服务明细单,作为消费者追责依据。
2、加强修理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维修队伍能力和水平。
3、加大对农机维修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4、畅通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渠道,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监督检查内容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是否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是否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是否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是否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是否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检查进货、维修、销售备案等情况。
六、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开展日常例行监督检查,对随机抽取的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现场进行相关机具、人员、维修、销售等台账和监管记录档案材料检查。
2、专项检查。按照自治区、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要求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3、重点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情况组织重点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听取被检查单位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汇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组织实地调查、勘验;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监督检查处理
在进行监管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农机维修网点有如下情形的,由县农机局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依法作出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处理,并将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1、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
2、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
3、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修农业机械的。
4、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5、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符合要求的。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融安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8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