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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融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8-11-09 19:35    |  作者: 政府办

现将《融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草案)(征求意见稿)》在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8年11月16日

通讯地址: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北路299号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邮编:545400

联系人:黄运珍

联系电话:0772-8150609


融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版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融安县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有人养路、有钱养路、有效养路”、“谁受益、谁管理、谁养护”和“责权明确、管养分离、保障投入、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乡村共管”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等四类。

小修保养是对公路及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的技术状况的工程;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的工程;改建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荷载需要而进行全线或逐段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迫农民出工、备料。

第七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侵占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养护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责任主体、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指导、监督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中的大修、中修和县道的小修保养工作;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农村公路交通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村级护路员,具体负责本乡镇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建立符合本县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养护资金纳入年初部门预算,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增长机制,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负责对本辖区内乡、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用地、取料等问题,多渠道筹集和使用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十二条  各级养护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县交通运输局的职责: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各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监督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的实施,根据养护工作完成情况,审核乡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职责:负责编制县道年度养护资金计划以及县道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指导各乡镇制定、实施年度乡村公路的养护计划;负责乡村公路养护的技术管理,组织对各乡镇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负责管养公路县道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受灾县道公路的抢险、修复工作。

(三)各乡镇交通管理机构的职责:负责本乡(镇)内乡道、村道养护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负责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乡村道路日常保洁和路肩、边坡整修等工作进行巡查和考核,对管理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乡镇内乡道、村道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抢修和修复受灾的乡、村道工作。

 

第三章   养护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主要来源: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 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六条  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定额标准

(一)养护资金定额:

1.日常养护资金:县道每年8000/公里;乡道每年5000/公里;村道每年2500/公里。

2.统筹资金:每年的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基数部分先用于日常养护,剩余部分用作统筹安排。

(二)灾毁抢险修复、大中修工程、桥梁检测、路况检测等资金按实际发生情况由养护管理单位按程序申请,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县政府安排资金。

(三)安防工程、危桥改造工程具体项目通过向区级、市级争取专项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助。

(四)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资金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

第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实施的养护情况,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动态管理,视养护任务完成、养护质量来拨付养护资金。

(一)考核标准:

1.总分在85分以上的,按季度日常养护经费的100%拨付;

2.总分在75~84分的,按季度日常养护经费的90%拨付;余下10%的资金作为统筹资金。

3.总分在74分以下的,按季度日常养护经费的80%拨付;余下20%的资金作为统筹资金。

(二)季度的养护资金拨付方式:按照现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养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路基稳定,路面整洁,路肩平整,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标志齐全,路容路貌美观,行车安全顺畅,保持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社会力量组建养护公司,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中的大修、中修和县道、乡道的小修保养工作采取社会化专业养护方式。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择优选择有一定设备、人员、固定场地等养护条件的公司进行专业化养护。

村道的养护管理,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视交通量、路面类型、地形、里程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路制宜,可以采取村民小组或家庭承包或委托管养等方式进行养护,负责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与管理;可采用“村举镇聘,分段包干”的养护模式,由沿线村推荐养护工人或家庭,乡镇统一聘用;也可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养护的管理模式。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督促沿线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群众分段专人、专户养护或采取其他政策允许的方式养护。

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养护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与受委托或聘用的养护单位或工人签订责任劳动合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明确管养责任,做好工作记录台帐,完善管理内业资料,实行养护质量与养路工人工资挂钩,养护质量与养路工人聘用挂钩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主要内容是:

(一)路基养护。

1.清理疏通排水设施和边沟,保证排水畅通、无积水;

2.整理路肩边坡,修剪或铲除杂草,保持路容美观,行车视线良好;

3.填夯路基缺口,维持边坡坚固稳定。

(二)公路路面养护。

1.进行日常清扫,保持路面整洁;

2.定期进行灌补缩缝、胀缝与裂缝,防止路面渗水;

3.及时翻修处置脱空沉陷、啃边泛油、拱起网裂、破碎坑槽等影响行车舒适的路面。

(三)公路桥涵养护。

1.对桥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疏浚下游水道,保持泄洪顺畅;

2.加强桥涵管理,定期评价桥涵技术状况,险桥危涵应及时设置限载、限行等警示标志;

3.桥涵基础被冲刷掏空、墩台出现沉降裂缝、或栏杆断裂,应从速维修加固,保证桥路衔接平顺,无安全隐患;

4.定期对桥梁栏杆、警示标志进行油漆刷新。

(四)公路安保及附属设施养护。

1.定期做好标志牌、里程碑、候车亭和辅助构筑物的清洗维护和油漆刷新;

2.定期做好安保防护工程及其标志标线维护和油漆刷新;

3.绿化树木要适时修剪刷白、病虫害防治,保障正常生长和美观。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交通管理站是乡道、村道危桥第一责任人,应健全桥梁养护管理制度,负责所属公路危桥的日常检查,一旦发现桥梁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招投标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选定作业单位,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养护单位,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检查验收、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必须根据本地实际和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督促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办理工伤保险。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在进行养护和施工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信号,必要时应安排人员防守和指挥;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除设置物;

(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路养护安全管理规定;

(七)在作业或施工时造成交通堵塞,应主动协同县公安局交警部门做好交通疏导或管制。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及时总结养护管理工作经验,积极开展预防性养护工作,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机械化养护程度和管理技术水平。

第二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数据库和管理资料档案,设置路况信息收集网;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应积极主动配合、协助收集和提供本地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交通管理机构配置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做到有人员、有制度、有经费、有办公地点。站长负责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全面工作,站长、专职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应掌握一定的农村公路养护知识和技能,接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业技术培训,并做好传授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责任制,明确养护管理范围、任务目标和管养责任,杜绝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管养不到位等现象。

第三十二条  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统一部署,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农村公路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明确养护责任人、申报进入区级养护数据库,方可列入区、市养护管理补助计划。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质量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养护单位或养护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保证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推行道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配备道路桥梁养护工程师,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明确道路桥梁养护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桥梁要按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JTG H11-2004)的规定,开展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发现桥梁重要部(构)件存在明显损坏或不良地质路段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对于遭受洪水、地震、超载车辆通过及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桥梁,要采取限制交通或断交绕行等措施,并及时组织修复。禁止在距离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河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实施采挖砂石等危及农村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三十七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出动宣传车辆等方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法规政策,增强群众爱路护路的意识。

第三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适合本地实情的路政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维护好农村公路路产路权。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在建成投入使用前,安保设施应当与建设同步完成,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组织县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第四十四条  在农村公路上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拉圾和利用边沟排放污物;

(二)打谷晒场、漫路灌溉、种植作物、焚烧物品、堆粪沤肥、撒漏污物;

(三)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

(四)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五)损坏、占用便民候车亭和港湾站;

(六)其他损坏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禁止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禁止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架设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线和易燃易爆管线。

禁止在农村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明火作业和搭建其他设施。

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县道不少于10米;

(二)乡道不少于5米;

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修建除公路防护、养护等设施外的建筑物或者构造物。

第四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取得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农村公路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农村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四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人对乡道、村道进行定期巡查;巡查发现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不能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应加强公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群众爱路护路的意识。及时检查、制止各种侵占、破坏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分管交通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财政局局长、发展改革局局长、绩效办主任、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公路管理所所长兼任,工作人员由县交通运输局从内部抽调。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及各乡镇乡村道养护管理的质量检查与评定。

第五十一条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国家、区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具体制定并实施本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办法、考核标准及奖罚制度,以促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养护经费规范使用。

第五十二条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本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督促,对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的实施、机构设置、制度建设、档案资料、人员配备、路政管理和养护管理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检查考评结果应通报公开,并作为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季考评”的检查内容包括:

(一)养护生产:

1.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2.养护质量完成情况;

3.管理内业情况。

(二)财务管理:养护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路政管理的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财务检查,依照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和核算办法开展,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

(二)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转移资金现象;

(三)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财会机构和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账册凭证、会计档案等基础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五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和考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拨付养护资金: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机构未成立、人员不到位的;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被截留、挤占或挪用的;

(三)公路养护质量在年终检查考核中评为不合格的;

第五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纳入县人民政府对乡镇年度工作考评目标,层层分解管理养护责任,签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各乡镇、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激励机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贿赂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检查考核;县、乡两级养护管理机构每月对农村公路养护公司进行巡查;乡镇交通管理站每月对村级管理养护机构进行巡查;村级管理养护机构每周对承包养护路段进行巡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若国家、区、市出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本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区、市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融政办发〔2007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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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融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8-11-09 19:35  作者:政府办

现将《融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草案)(征求意见稿)》在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8年11月16日

通讯地址: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北路299号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邮编:545400

联系人:黄运珍

联系电话:0772-8150609


融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版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融安县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有人养路、有钱养路、有效养路”、“谁受益、谁管理、谁养护”和“责权明确、管养分离、保障投入、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乡村共管”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等四类。

小修保养是对公路及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的技术状况的工程;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的工程;改建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荷载需要而进行全线或逐段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迫农民出工、备料。

第七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侵占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养护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责任主体、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指导、监督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中的大修、中修和县道的小修保养工作;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农村公路交通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村级护路员,具体负责本乡镇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建立符合本县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养护资金纳入年初部门预算,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增长机制,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负责对本辖区内乡、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用地、取料等问题,多渠道筹集和使用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十二条  各级养护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县交通运输局的职责: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各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监督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的实施,根据养护工作完成情况,审核乡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职责:负责编制县道年度养护资金计划以及县道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指导各乡镇制定、实施年度乡村公路的养护计划;负责乡村公路养护的技术管理,组织对各乡镇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负责管养公路县道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受灾县道公路的抢险、修复工作。

(三)各乡镇交通管理机构的职责:负责本乡(镇)内乡道、村道养护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负责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乡村道路日常保洁和路肩、边坡整修等工作进行巡查和考核,对管理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乡镇内乡道、村道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抢修和修复受灾的乡、村道工作。

 

第三章   养护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主要来源: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 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六条  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定额标准

(一)养护资金定额:

1.日常养护资金:县道每年8000/公里;乡道每年5000/公里;村道每年2500/公里。

2.统筹资金:每年的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基数部分先用于日常养护,剩余部分用作统筹安排。

(二)灾毁抢险修复、大中修工程、桥梁检测、路况检测等资金按实际发生情况由养护管理单位按程序申请,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县政府安排资金。

(三)安防工程、危桥改造工程具体项目通过向区级、市级争取专项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助。

(四)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资金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

第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实施的养护情况,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动态管理,视养护任务完成、养护质量来拨付养护资金。

(一)考核标准:

1.总分在85分以上的,按季度日常养护经费的100%拨付;

2.总分在75~84分的,按季度日常养护经费的90%拨付;余下10%的资金作为统筹资金。

3.总分在74分以下的,按季度日常养护经费的80%拨付;余下20%的资金作为统筹资金。

(二)季度的养护资金拨付方式:按照现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养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路基稳定,路面整洁,路肩平整,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标志齐全,路容路貌美观,行车安全顺畅,保持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社会力量组建养护公司,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中的大修、中修和县道、乡道的小修保养工作采取社会化专业养护方式。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择优选择有一定设备、人员、固定场地等养护条件的公司进行专业化养护。

村道的养护管理,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视交通量、路面类型、地形、里程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路制宜,可以采取村民小组或家庭承包或委托管养等方式进行养护,负责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与管理;可采用“村举镇聘,分段包干”的养护模式,由沿线村推荐养护工人或家庭,乡镇统一聘用;也可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养护的管理模式。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督促沿线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群众分段专人、专户养护或采取其他政策允许的方式养护。

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养护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与受委托或聘用的养护单位或工人签订责任劳动合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明确管养责任,做好工作记录台帐,完善管理内业资料,实行养护质量与养路工人工资挂钩,养护质量与养路工人聘用挂钩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主要内容是:

(一)路基养护。

1.清理疏通排水设施和边沟,保证排水畅通、无积水;

2.整理路肩边坡,修剪或铲除杂草,保持路容美观,行车视线良好;

3.填夯路基缺口,维持边坡坚固稳定。

(二)公路路面养护。

1.进行日常清扫,保持路面整洁;

2.定期进行灌补缩缝、胀缝与裂缝,防止路面渗水;

3.及时翻修处置脱空沉陷、啃边泛油、拱起网裂、破碎坑槽等影响行车舒适的路面。

(三)公路桥涵养护。

1.对桥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疏浚下游水道,保持泄洪顺畅;

2.加强桥涵管理,定期评价桥涵技术状况,险桥危涵应及时设置限载、限行等警示标志;

3.桥涵基础被冲刷掏空、墩台出现沉降裂缝、或栏杆断裂,应从速维修加固,保证桥路衔接平顺,无安全隐患;

4.定期对桥梁栏杆、警示标志进行油漆刷新。

(四)公路安保及附属设施养护。

1.定期做好标志牌、里程碑、候车亭和辅助构筑物的清洗维护和油漆刷新;

2.定期做好安保防护工程及其标志标线维护和油漆刷新;

3.绿化树木要适时修剪刷白、病虫害防治,保障正常生长和美观。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交通管理站是乡道、村道危桥第一责任人,应健全桥梁养护管理制度,负责所属公路危桥的日常检查,一旦发现桥梁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招投标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选定作业单位,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养护单位,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检查验收、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必须根据本地实际和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督促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办理工伤保险。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在进行养护和施工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信号,必要时应安排人员防守和指挥;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除设置物;

(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路养护安全管理规定;

(七)在作业或施工时造成交通堵塞,应主动协同县公安局交警部门做好交通疏导或管制。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及时总结养护管理工作经验,积极开展预防性养护工作,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机械化养护程度和管理技术水平。

第二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数据库和管理资料档案,设置路况信息收集网;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应积极主动配合、协助收集和提供本地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交通管理机构配置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做到有人员、有制度、有经费、有办公地点。站长负责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全面工作,站长、专职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应掌握一定的农村公路养护知识和技能,接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业技术培训,并做好传授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责任制,明确养护管理范围、任务目标和管养责任,杜绝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管养不到位等现象。

第三十二条  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统一部署,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农村公路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明确养护责任人、申报进入区级养护数据库,方可列入区、市养护管理补助计划。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质量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养护单位或养护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保证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推行道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配备道路桥梁养护工程师,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明确道路桥梁养护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桥梁要按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JTG H11-2004)的规定,开展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发现桥梁重要部(构)件存在明显损坏或不良地质路段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对于遭受洪水、地震、超载车辆通过及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桥梁,要采取限制交通或断交绕行等措施,并及时组织修复。禁止在距离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河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实施采挖砂石等危及农村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三十七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出动宣传车辆等方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法规政策,增强群众爱路护路的意识。

第三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适合本地实情的路政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维护好农村公路路产路权。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在建成投入使用前,安保设施应当与建设同步完成,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组织县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第四十四条  在农村公路上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拉圾和利用边沟排放污物;

(二)打谷晒场、漫路灌溉、种植作物、焚烧物品、堆粪沤肥、撒漏污物;

(三)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

(四)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五)损坏、占用便民候车亭和港湾站;

(六)其他损坏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禁止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禁止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架设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线和易燃易爆管线。

禁止在农村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明火作业和搭建其他设施。

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县道不少于10米;

(二)乡道不少于5米;

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修建除公路防护、养护等设施外的建筑物或者构造物。

第四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取得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农村公路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农村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四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人对乡道、村道进行定期巡查;巡查发现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不能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应加强公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群众爱路护路的意识。及时检查、制止各种侵占、破坏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分管交通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财政局局长、发展改革局局长、绩效办主任、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公路管理所所长兼任,工作人员由县交通运输局从内部抽调。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及各乡镇乡村道养护管理的质量检查与评定。

第五十一条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国家、区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具体制定并实施本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办法、考核标准及奖罚制度,以促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养护经费规范使用。

第五十二条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本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督促,对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的实施、机构设置、制度建设、档案资料、人员配备、路政管理和养护管理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检查考评结果应通报公开,并作为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季考评”的检查内容包括:

(一)养护生产:

1.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2.养护质量完成情况;

3.管理内业情况。

(二)财务管理:养护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路政管理的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财务检查,依照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和核算办法开展,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

(二)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转移资金现象;

(三)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财会机构和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账册凭证、会计档案等基础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五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和考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拨付养护资金: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机构未成立、人员不到位的;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被截留、挤占或挪用的;

(三)公路养护质量在年终检查考核中评为不合格的;

第五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纳入县人民政府对乡镇年度工作考评目标,层层分解管理养护责任,签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各乡镇、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激励机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贿赂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检查考核;县、乡两级养护管理机构每月对农村公路养护公司进行巡查;乡镇交通管理站每月对村级管理养护机构进行巡查;村级管理养护机构每周对承包养护路段进行巡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若国家、区、市出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本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区、市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融政办发〔2007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