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林字〔2018〕80号 关于对2018年度全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 年终库存木材进行盘点的通知
各乡(镇)林业站、局属各有关单位、县西山林场:
为全面了解我县2018年木材生产、销售情况,掌握全县木材年终库存数量,合理安排2019年度生产加工任务。经研究,决定对全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木材库存进行一次盘点清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盘点工作时间
从2018年12月25日起至12月31日结束,共7天。
各乡(镇)林业站站长为本乡(镇)盘点工作组组长,负责本乡镇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木材盘点工作,审核(查)加工企业申报库存指标和木材情况,检查验收伐区木材采伐情况;西山林场伐区由其自行验收后报县林政办。
二、盘点内容和方法
(一)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已调购进厂入卡尚未加工销售木材的盘点,由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自行申报,各盘点组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盘点核实。
(二)伐区验收由采伐证持证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林业站对采伐伐区进行检查验收,符合采伐作业设计要求的,在采伐证背面签署检查验收意见,准予在2019年度凭此采伐证办理木材运输手续;对在12月31日前未能采伐的伐区采伐许可证应收回注销;伐区木材已伐倒且已全部运输销售的,采伐证必须及时收回注销。
三、盘点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必须于2018年12月25日前,把本企业已调购进厂入卡尚未加工销售的木材,按树、材种分类码堆,以便于检量木材,因企业本身原因造成工作组无法检量木材延误盘点统计工作的,并因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企业自行负责。
(二)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在申报本企业木材库存时,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
(三)对检量或企业申报的库存木材成品、半成品要严格按林业局制定的现行折率规定进行折算,不得擅自改变各种折率标准。
(四)县重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年终盘点工作由企业自行盘点,盘点后要及时将台账报县林政办备案。
(五)本次盘点重点对全县加工杂木的小成品企业进行盘点,凡发现收购来源不合法木材的,一律严肃查处。
(六)对库存木材数量超过木材购销登记卡余额数量的,又不能提供所收购木材的合法来源,按违法收购木材进行处罚;库存木材数量小于木材购销登记卡余额数量又不能说明原因的,只允许使用盘点的实际库存木材数量。木材购销登记卡的各种数量以县林政办所存的木材购销登记卡记载余额数量为准。
(七)企业提交给盘点工作组的木材运输证,凡在2017年(含2017年)以前签发的或2018年余额不足5m3的,一律不得结转2019年使用。
(八)盘点期间,一律不予办理木材外调手续(重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和桉树除外)。
(九)各盘点工作组完成各项盘点业务报表统计工作后,必须经盘点工作组组长审核,审核必须认真严格。木材运输证准予使用数量要在其背面写明清楚,如果使用数量小于证面材积的,要在运输证原材积数字下方修改为准予使用材积数量。经审核卡证材积相符后,才能把存材数量登记到2019年木材购销卡本上,经办人、审核人(组长)必须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盘点工作才可全部结束。
(十)各组必须于2019年1月5日前将合格的盘点报表台账交到县林政办汇总(邮箱:lzb6677@163.com)。
(十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宣传和检查。
(十二)各盘点工作组必须严肃工作纪律,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对业主进行敲诈勒索,不得接受业主宴请,不得弄虚作假。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融安县林业局干部职工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四、经费及车辆安排
盘点时间共7天,所产生的差旅费按县林业局《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2018年12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林业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