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西柳州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今日是:
当前所在位置: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规划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事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融安县住建局  |   发布日期: 2018-09-23 11:23    |  作者: 融安县住建局


 

 

 

 

 

 

                 融建字〔201829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规划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事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局各(股)室、二层单位:

现将我局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的《规划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事项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20

 

 

 

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8920日印发


规划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事项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四所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号)、《中共融安县委办公室、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镇“四所合一”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融办发〔201632号)、融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各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机构编制方案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乡镇“四所合一”改革后我局委托事项后续监管工作,制定如下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委托行使辖区内规划建设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各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以下简称“受委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事项,是指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各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中的委托事项:对辖区内规划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各乡镇受委托机构对实施委托事项是否制定有相关的工作制度;

(三)实施委托事项是否超过委托的范围和权限;

(四)实施委托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五)实施委托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从事该事项的法定资格;

(六)实施委托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实施委托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违法当事人的财物或者接受违法当事人的宴请;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受委托机构就委托事项实施情况的汇报;

(二)对委托事项的案卷进行评查,查阅办理委托事项的有关文件资料,核查委托事项的实施情况;

(三)根据相关制度对受委托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受委托机构实施委托事项的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和不定期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构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违规的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五、监督检查

对受委托机构或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或检查时,委托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方式进行。

委托机关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受委托机构实施委托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委托机关负责对受委托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对受委托机构实施委托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

委托机关负责对受委托机构开展委托事项的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委托机关牵头,对受委托机构实施委托事项做好监督工作,并制作书面记录。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构实施委托事项的监督结果,作为对受委托机构的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受委托机构作出的相关行为或决定:

(一)受委托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具体行为或决定的;

(二)超越职权作出具体行为或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行为或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受委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委托事项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受委托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刁难当事人,索取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审批的;

5.对投诉、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七、监督检查机构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投诉举报电话    0772-8135104   0772-8137787

九、监督检查人员和监督检查频次

监管检查人员由委托机关随机指派,每次不少于2人,每月至少检查1次,并把检查情况整理归档备查。

 

 




×
×
部门文件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规划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事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融安县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8-09-23 11:23  作者:融安县住建局


 

 

 

 

 

 

                 融建字〔201829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规划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事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局各(股)室、二层单位:

现将我局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的《规划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事项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20

 

 

 

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8920日印发


规划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事项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四所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号)、《中共融安县委办公室、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镇“四所合一”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融办发〔201632号)、融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各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机构编制方案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乡镇“四所合一”改革后我局委托事项后续监管工作,制定如下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委托行使辖区内规划建设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各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以下简称“受委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事项,是指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各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中的委托事项:对辖区内规划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各乡镇受委托机构对实施委托事项是否制定有相关的工作制度;

(三)实施委托事项是否超过委托的范围和权限;

(四)实施委托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五)实施委托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从事该事项的法定资格;

(六)实施委托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实施委托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违法当事人的财物或者接受违法当事人的宴请;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受委托机构就委托事项实施情况的汇报;

(二)对委托事项的案卷进行评查,查阅办理委托事项的有关文件资料,核查委托事项的实施情况;

(三)根据相关制度对受委托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受委托机构实施委托事项的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和不定期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构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违规的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五、监督检查

对受委托机构或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或检查时,委托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方式进行。

委托机关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受委托机构实施委托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委托机关负责对受委托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对受委托机构实施委托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

委托机关负责对受委托机构开展委托事项的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委托机关牵头,对受委托机构实施委托事项做好监督工作,并制作书面记录。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构实施委托事项的监督结果,作为对受委托机构的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受委托机构作出的相关行为或决定:

(一)受委托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具体行为或决定的;

(二)超越职权作出具体行为或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行为或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受委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委托事项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受委托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刁难当事人,索取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审批的;

5.对投诉、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七、监督检查机构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投诉举报电话    0772-8135104   0772-8137787

九、监督检查人员和监督检查频次

监管检查人员由委托机关随机指派,每次不少于2人,每月至少检查1次,并把检查情况整理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