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融安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落实治欠保支攻坚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融建字〔2018〕32号
关于印发《融安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落实治欠保支攻坚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98号)等文件会议精神,健全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个合法权益,确保实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工作目标,我局制定了《融安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落实治欠保支攻坚行动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如下工作:
一、 强化劳动合同管理
用人单位应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依据住建厅版本,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落实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的考核指标要求。
二、 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用工单位要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用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进场施工农民工用工手册,记录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人数及工资支付情况。经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的工资支付凭证要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不得以包代管。确保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达到80%以上”的考核指标要求。
三、 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企业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工资应当按月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转发放。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施工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确保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社会性投资工程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覆盖率达到90%以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现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考核指标要求。
四、 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施工单位目前实行新的缴存办法(三方监管)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获得准入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预存方式缴存,也可采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出具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建设单位目前仍按原方式缴存。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统一按中标价的2%金额缴存。根据桂薪联发〔2016〕2号文件精神,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且在联席成员单位日常巡查中,表现良好,落实各项制度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按原金额的50%缴存。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且联席成员单位日常巡查中,表现良好,落实各项制度规定的,或被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企业的,可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如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须按规定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再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发生三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被评为自治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C级企业的,缴存比例提高到200%。已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在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补缴存已使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的2倍工资保证金。凡不按要求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该项目暂时停工,直至足额补缴存工资保证金后,方可重新开工。
五、 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项目开工前于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后,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建部门备案。在拨付工程费用时,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比例将人工费用数额单列,优先直接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未执行分账管理或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每个工人确定有效工资个人账户。确保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 “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达到90%以上”的考核指标要求。
六、 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用工单位应为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鼓励分包企业将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用工单位要加强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的工资支付监督,将经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确保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通过其在银行设立的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的工程项目数占比达80%以上”的考核指标要求。
七、 实行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
全面建立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并明示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项目部、分包企业(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明示农民工进退场人员名单、工资发放表等经农民工签字核对的用工管理信息。
八、 做好台账汇总工作
请各建设、施工企业落实专人负责,以上七项内容,目前尚未落实或实行的请于11月23日前整改,并参照《农民工工资管理资料目录》(附件1)要求,于2018年11月26日前建立好台账,且在以后的每个月做好台账更新工作,融安县住建局将以“双随机”(抽查时间随机、抽查企业随机)方式,检查建设、施工企业落实台账汇总及更新情况。
九、其他事项
(一)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抓好本单位治欠保支工作,切实履行工资清偿的相关责任。对未履行单位责任、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发生的单位,我局将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处置。
(二)建筑工程领域各用工单位在落实以上八项内容时遇到问题或困难的,可按工程所属领域对应咨询以下部门: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股(电话:0772-8135737)。
2018年11月16日
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