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司通〔2018〕21号关于印发融安县司法局有关规章制度的通知
融 安 县
司 法 局 文 件
融司通〔2018〕21号
关于印发融安县司法局有关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司法所、局机关各股室、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深化标本兼治。现将《融安县司法局修订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于二○一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融安县司法局责任追究制度
2、融安县司法局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3、融安县司法局业务用房管理制度
4、融安县司法局考勤管理制度
5、融安县司法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6、融安县司法局公务出差管理制度
7、融安县司法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8、融安县司法局司法协管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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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司法局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融安县司法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印发
融安县司法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按照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为严肃行政纪律,强化工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对干部职工违反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有关制度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给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行为实施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事实、重证据,惩处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谁负责、谁落实、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为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区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有关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或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推
诿或拒不接待的;
(二)对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或拖延办理的;(三)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
明、不移送的;
(四)刁难、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
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的;
(五)在政务处理过程中,丢失或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
材料或物件的;
(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七)未按承诺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服务项目、
办理时限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八)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承诺时限办结,不给行政相
对人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
的情形。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
时办结制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
暂行办法》和《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
进行处理。
(一)责令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落
实工作不到位,情节较轻的,由分管局领导进行批评教育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二)诫勉谈话。由分管局领导和政工、派驻纪检组等
部门共同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效能告诫。凡违反规定内容的,按规定进行效能
告诫。个人当年被告诚一次的,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被
告诫两次的,不能被评定为称职等次;被告诫三次的,依法
给予政纪处分。
(四)调整工作岗位。对当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违反本制
度规定,根据情况,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处理。当年考核
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七条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局机关干部职工违反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有关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由分管局领导向党组提出。党组根据工作差错事实、情结轻重及造成后果大小,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八条 本制度施行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融安县司法局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体党员民主教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局机关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事项,列为党务政务公开内容:
(一)机关党建工作目标及考核考评情况;
(二)党支部成员工作职责;
(三)对党员的考核考评情况,后备干部推荐情况;
(四)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入党积极分子及建党对象培养、发展情况;预备党员培养、发展、转正情况;
(五)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受到表彰、奖励、记功及通报批评、处分或处理情况;
(六)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廉洁自律情况:
(七)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受到投诉举报情况;
(八)党支部学习制度;
(九)党费收缴及变动情况;
(十)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党的秘密事项,或者有关事项尚处在党的秘密阶段,不列入党务公开内容。
第四条 党务政务公开,采用党务政务公开栏发布、会议通报等形式,必要时,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先行公示,充分听取党员及党外群众的意见。
第五条 党务政务公开,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采用年度公开、半年公开、季度公开、月度公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随时公开。
第六条 党务政务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第七条 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报经总支书记审核。
第八条 党的秘密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九条 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名誉权、人格权和隐私权。
第十条 机关支部应当主动征求、认真听取、积极采纳党员和党外群众及有关方面对党务工作提出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员及党外群众对党务工作如有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向负责人或总支办公室反映。如正确意见未被采纳,可以向司法局党组如实反映。
本制度施行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融安县司法局业务用房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我局司法业务用房管理,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制度,实现业务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群众服务,创建安全、优美、整洁、有序的办事环境,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及司法部、区司法厅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修订本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业务室
二、统一管理
各业务室,未经局领导班子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业务用房,不得改变业务用房的用途,不得将业务房出租、外借或调整使用。
三、统一调配
(一)业务用房实行统一调配。按“一平台、六中心”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划分。
(二)新增设机构或扩充机构人员,先由业务室向局办申请,再由局领导班子研究调配。
(三)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做了调整的部门由局里统一调配。
(四)建立完善资料库。对业务用房实行动态管理,绘制平面图纸。
四、统一维修
(一)业务用房的维修,坚持“一切从简,量力而行,只作维修”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
(二)业务用房维修实行统一的管理方法。日常维修由局办公室负责将情况汇报局领导,待局领导班子会决定后,小的维修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较大的维修由局班子会议决定委托专门的施工单位实施维修。并指定专人负责质量监督。
五、统一装饰
业务公用房的装饰,遵循“简朴庄重、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不得盲目追求高档次,严格按照规定在标准限额范围之内装饰业务用房。
八、业务用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融安县司法局考勤管理制度
一、日常考勤制度。
1、干部上下班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通过指纹考勤等方式签到签退。
2、上班期间,进行不定期查岗,无正当理由不在岗者视为旷工。
3、在上班期间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到城区内外出办事的需填写外出办事备案表,注明外出时间、地点、办事内容。
4、考勤结果由办公室汇总后报领导审核签字,并进行公布。
二、严格请假制度。
1、干部、职工因事因病请假2天内,由分管领导批假,3天以上(含3天)由主要领导审批。
2、班子成员请假由主要领导审批。请假者要事先办好书面请假手续,交局办公室保存。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3、凡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一律以旷工论处。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取消当年评优资格;累计旷工超过10天,视情节降低年终绩效奖励;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按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处理。
3、享受公休假的干部职工,累计事假、病假超过规定的公休假天数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三、严格加班制度。
因工作需要安排双休日、节假日值班或加班的,要填写加班审批表,经领导审核后交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班。
本制度施行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融安县司法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局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严肃公务用车纪律,根据全县公务用车改革各项政策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车改革后,本局机关保留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派,使用人员必须按规范程序填写用车登记表并经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用车。
第三条 执法执勤用车应当按规定喷涂统一的融安执法制式外观。
第四条 一般公务用车,县域内收送文件(到县委、县政府或直单位部门)应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并在登记册上登记。
第五条 禁止性规定:
(一) 不得用于上下班接送、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或搭乘家属、亲友等非公务相关人员;
(二) 不得在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居民小区等非定点停放场所停放非执行公务的公车;
(三)不得故意损坏或遮挡、毁坏公务用车车牌标识等逃避监督管理;
(四)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车辆;
(五)执法执勤车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六)不得借执法执勤名义私用执法执勤车辆;
(七)不得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执法执勤车辆使用范围:
(一)有关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相关的工作。
(二)重点安置帮教必接人员接回等相关工作;
(三)法制宣传工作;
(四)重大矛盾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五)执法检查、考核、监督;
(六)公证事务外出公证;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执勤事项。
第七条 其他公务保障用车符合下列情形的,可按规定程序由办公室统一派车,并做好登记。
(一) 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县级及县级以上领导临时召集的紧急会议;
(二)随县级及以上领导组织的调研视察活动;
(三)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紧急任务;
(四) 按县领导要求接待中央、区级和外省(市、区)、外市、外县组织的来融重要公务活动;
(五)跨部门联合巡察、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
(六)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
(七)经县领导审批同意的单位主要领导带队赴区域外地开展专题调研、考察等公务出行;
(八)经县领导同意的集体基层调研、专项检查等公务出行;
(九)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下用车。
第三章 派遣使用
第八条 执法执勤用车实行使用审批制度,由使用股室所的驾驶人填写《融安县司法局公车使用登记表》,由分管的局领导审批签字后,办公室负责派遣。登记表由办公室留存。
第九条 除紧急重要特殊公务用车外,所有车辆派遣原则上须提前提出申请。
第十条 非工作时间、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实行统一封存、集中停放。确因紧急执法执勤、处置突发应急涉案事件使用的,需经局主要领导或纪委同意并出具派车单。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办公室承担机关公务用车的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工作。
第十二条 驾驶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工作时间内饮酒或酒后驾车;
(二)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三)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四)不能在使用公车期间夹带办理私事;
第十三条 执法执勤车辆按财政相关规定,实行定点维修、定点(中石化)加油制度。
第十四条 驾驶员因违法行为发生的罚款,由驾驶人自行承担。驾驶人非正常动用车辆或无故变更行驶路线的,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对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严格车辆维修审批程序。车辆需维修的,由驾驶人填写《车辆维修审批表》,经领导审批后,方可送修理厂进行维修。
第十六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及时报警并报告办公室,严禁私下处理交通事故。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明确车辆使用的责任主体,谁审核、批准谁负责,谁用车谁承担责任。同时要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出差管理,严格出差人数和次数。
第十八条 办公室建立公车使用登记,接受有关方面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自觉接受县纪委派驻纪检组负责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施行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融安县司法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和奢靡之风,现根据我局的工作实际修订完善如下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一、严格公务接待审签。公务活动必须取得到访单位发出的公函,注明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主要领导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二、如到访人员住宿的,可由办公室代其预订房间,住宿费则由到访人员自行解决。
三、严格公务接待报账审批。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接待结束后由陪餐人员填报餐费报销单,并附接待函、菜单、公务接待清单、用餐发票经局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进行报账,用餐必须刷公务卡或转账的方式结账,否则将视为私人宴请不予报账。
本制度施行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融安县司法局公务出差管理制度
为严肃财经纪律,减少行政经费开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现制定如下公务出差管理制度。
一、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干警因公务出差(下乡)的须向局长或副局长报告。所有公务出差(下乡)必须严格遵守审批程序,先填写公务出差(下乡)审批单,注明出差时间、地点、事由经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出差(下乡)。特殊情况须先电话报告,事后立即补办审批手续。未严格按照公务出差(下乡)审批程序办理手续的,一律不予报销出差(下乡)费用。
二、实行公务用车、加油审批制度。干警出出差(下乡)需派公务车的,由办公室凭出差审批单统一调度安排公务车辆,并由驾驶人填写公务用车审批表,经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派车,否则不予派车,车辆确需加油的由驾驶人或办公室人员加油,并填写清楚加油时间、加油金额、加油人、加油卡号、油站名称办公室统一安排公务车辆。
三、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干警出差(下乡)差旅费的报销按融政发〔2015〕2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标准执行。
四、严格出差纪律。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五、二人以上(含二人)出差(下乡)的,由其中一名干警统一报销差旅费;不得分散报销,出差期间公务用车产生的费用(如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与出差费用一起报销。
六、报账要求。干警报销差旅时,必须认真填写差旅报销单,并附有公务出差(下乡)审批表、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通知及有效票据按我县财政部门现行的差旅标准予以报销,如不合规定财务室将不予报销。
本制度施行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融安县司法局司法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协管员队伍聘用、管理,充分发挥司法协管员队伍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协助作用,更好地保障司法协管员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司法协管员的原则:
(一)工作需要的原则;
(二)严格按条件和程序申聘和解聘的原则;
(三)不得超过核定编制人数的原则;
第三条 聘用的司法协管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司法协管员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聘用的司法协管员。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五条 司法协管员人员的招录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进行招聘。
第六条 聘用司法协管员条件:
(一)热爱司法行政工作,自愿从事司法协管员工作,具有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良好,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
(二)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史,体貌端正,首次聘用年龄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男司法协管员身高160厘米以上,女司法协管员身高155厘米以上(特殊岗位和急需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七条 聘用的司法协管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健康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以及相关工种所需证件。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八条 司法协管员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县局根据实际用工需要予以核定。
第九条 司法局政工股组织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面试和体格检查,拟录用人员填写《融安县司法局司法协管员聘用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由政工股长签署意见后,报局党组集体讨论确定。
第十条 聘用的司法协管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与司法局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次为一年。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司法局与被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职责、纪律和权利
第十二条 司法协管员在县司法局机关及司法所干警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协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教育、劳动、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矫正等相关具体工作;
(二)做好来电、来访登记,完成矛盾纠纷排查统计工作,参与矛盾纠纷调解;
(三)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指导群众学法用法,协助举办法治讲座和培训,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司法行政工作;
(五)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协助性工作。
第十三条 司法协管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规定: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融安县司法行政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听从干警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四)文明工作,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不擅离工作岗位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四条 司法协管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用人的股室、司法所要做好司法协管员的考勤工作。司法协管员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用人的股室、司法所负责人审批;请假2-3天的,由局政工股长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由局领导审批。
第五章 劳动报酬和保险金缴纳
第十六条 司法协管员劳动报酬实行结构工资制,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聘龄补贴三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以县人社部门审批为准。聘龄补贴按以下方式计算:聘龄为1至4年的,聘龄每增加一年则增加聘龄补贴100元/月,五年及五年以上聘龄补贴为500元/月。
第十七条 司法协管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依据我县现行政策具体执行。
第十八条 聘用的执勤及窗口岗位的司法协管员适时配发制式服装,司法协管员解聘后,司法协管员标识及当年所发服装由司法局办公室及时收回。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激励司法协管员参加公务员等考试,鼓励司法协管员勤奋工作,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对绩效优胜,服务优良,品行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司法局每年对司法协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一次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测评结果作为评选优秀司法协管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司法协管员在病假、产假期间发基本工资、聘龄补贴,不发绩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司法协管员处罚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解除劳动关系,并处扣发一定数额的绩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发当月50%绩效奖励:
(一)无特殊情况,一个月内迟到3次或早退3次;
(二)工作时间玩手机或者聊天等与工作无关者;
(三)旷工一天者;
(四)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或伤风败俗活动者;
(五)在工作中因行为不当与他人发生争吵、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不服从用人股室和司法所的合理工作安排者;
(七)过失给单位造成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损失者;
(八)其他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纪律、制度未造成后果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扣发当月绩效奖励:
(一)利用工作之便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者;
(二)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纪律、制度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连续旷工2天者;
(五)过失给单位造成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损失者;
(六)3个月内警告处分两次者视为一次严重警告;
(七)其他较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一)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听从指挥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查证属实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有失密泄密、索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治安处罚的;
(七)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工作不负责或不遵守职业道德,有损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的;
(十)旷工连续达5天(含5天)以上或累计达10天(含10天)以上的;
(十一)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十二)年度民主测评较差档次且年度内有三次警告或两次严重警告的;
(十三)过失给单位造成3000元(含3000元)以上损失者;
(十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本局规章制度的;
(十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六条 给司法协管员的警告、严重警告、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由政工股提出意见,报局党组审批。
第七章 司法协管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司法协管员的管理由局政工股和用人的股室、司法所共同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日常管理由各用人的股室、司法所负责,建立考勤登记等制度,必须严格依法依规管理,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适时组织参加业务培训、定期对日常表现进行考核。每半年用人的股室、司法所必须将聘用的司法协管员履职和现实表现等基本情况向局政工股书面报告一次。档案管理和考察考核由政工股负责,建立司法协管员个人档案,不定期组织检查、考核,每年考察二次,考察情况备案存档。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司法协管员必须要在合同期满后才能解除劳动关系,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本人应向县司法局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经局党组同意后,可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九条 各用人的股室、司法所要加强对司法协管员的教育管理,因教育管理不当,导致司法协管员出现重大失误、重大违规违纪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据《公务员法》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用人的股室、司法所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司法局政工股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