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林字〔2018〕81号 关于印发《融安县林业局专项资金 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林业站,局属各单位: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融安县林业局林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经研究决定,现将《融安县林业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26日
融安县林业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融安县林业局林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局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林业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林业专项资金由林业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二)林业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务必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状况。
第二条 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务必贴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 林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对于林业项目专项资金,实施前项目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资料、资金状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状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状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竣工后需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 林业专项资金财务支出制度
(一)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及时进行报账。
(二)工程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拨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将适当调整取消补助款。
(三)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贴合规定支出,随时配合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四)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贴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务必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财务章。否则财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五)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务必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发票务必按局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证明,财务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林业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