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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农业局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农业局  |   发布日期: 2019-02-19 11:03    |  作者: 农业局

农业字2019〕8

                            

关于调整我局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落实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融审改办发〔2019〕3号文件精神,我局对行政许可事项3进行调整(调整2项行政许可、取消1项行政许可

各有关股室应按照县审改办部署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到位、监管到位。

各有关股室应按照县审改办部署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完善权责清单,并将申请调整权责清单报审表报县审改办;完善权责运行流程,将申请调整权力运行流程报审表报县政管办。

附件1.融安县农业局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

2.融安县农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项)

3.关于运输、携带、邮寄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工作方案

融安县农业

                         2019年2月1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融安县农业                                  2019年2月19日印发  




附件1

融安县农业局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项)

序号

项目

编号

项目名称

审批层级

和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D17062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自治区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种管理办法》(20061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2015429日予以修改)

审批层级和部门由“自治区农业厅”调整为“自治区、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2

D17080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20066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12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合并的,按照桂政发〔201829号文件目录(D17080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执行。

附件2

融安县农业局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项)

序号

项目

编号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

项目名称

审批层级

和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1

G17001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运输、携带、邮寄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11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2323日予以修改)




附件3

关于运输、携带、邮寄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政审批项目

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做好运输、携带、邮寄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后续监管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续监管工作方案:

一、 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运输、携带、邮寄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取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

二、 监管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予以修改)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修改,自1994年11月26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准运证;出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出具准运证。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凭准运证给予办理携带、运输、邮寄手续。

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关于继续委托下放水生野生动物行政审批事项并调整下放范围的通知》(桂渔牧办发〔2015〕115号)规定:运输、携带、邮寄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14个设区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和龙州县、宁明县、扶绥县、凭祥市、桂平市、平南县、合浦县、东兴市、防城区、藤县、蒙山县、上思县、港口区、靖西市、那坡县、金秀县等16个县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名义批准。

三、监管措施

(一)事中监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修改,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运输、携带、邮寄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

2)具备水生野生动物活体运输安全保障措施;

3)运输、携带、邮寄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农业局设立监管举报电话:0772—8113434

3、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监督管理,经局班子领导研究,决定成立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是抓好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相关工作(被取消项目对应的实施部门负责)。二是抓好配套制度建设,全面落实后续监管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三是做好取消项目的基层宣传。(被取消项目对应的实施部门负责)。四是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政务服务窗口做好对接工作,实现动态对接,更新信息及时、准确。五是协调全局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事后监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运输证》一次有效,当运输物品到达目的地后,需立即向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回《运输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当场审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当场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3、决定责任:服务窗口首席代表作出同意许可或不同意许可的决定。不同意的,出具不予同意的书面说明,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当场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通知申请人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

5、监管责任:建立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检查制度,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运输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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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关于调整农业局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农业局  发布日期:2019-02-19 11:03  作者:农业局

农业字2019〕8

                            

关于调整我局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落实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融审改办发〔2019〕3号文件精神,我局对行政许可事项3进行调整(调整2项行政许可、取消1项行政许可

各有关股室应按照县审改办部署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到位、监管到位。

各有关股室应按照县审改办部署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完善权责清单,并将申请调整权责清单报审表报县审改办;完善权责运行流程,将申请调整权力运行流程报审表报县政管办。

附件1.融安县农业局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

2.融安县农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项)

3.关于运输、携带、邮寄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工作方案

融安县农业

                         2019年2月1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融安县农业                                  2019年2月19日印发  




附件1

融安县农业局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项)

序号

项目

编号

项目名称

审批层级

和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D17062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自治区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种管理办法》(20061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2015429日予以修改)

审批层级和部门由“自治区农业厅”调整为“自治区、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2

D17080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20066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12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合并的,按照桂政发〔201829号文件目录(D17080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执行。

附件2

融安县农业局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项)

序号

项目

编号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

项目名称

审批层级

和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1

G17001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运输、携带、邮寄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11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2323日予以修改)




附件3

关于运输、携带、邮寄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政审批项目

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做好运输、携带、邮寄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后续监管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续监管工作方案:

一、 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运输、携带、邮寄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取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

二、 监管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予以修改)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修改,自1994年11月26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准运证;出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出具准运证。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凭准运证给予办理携带、运输、邮寄手续。

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关于继续委托下放水生野生动物行政审批事项并调整下放范围的通知》(桂渔牧办发〔2015〕115号)规定:运输、携带、邮寄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14个设区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和龙州县、宁明县、扶绥县、凭祥市、桂平市、平南县、合浦县、东兴市、防城区、藤县、蒙山县、上思县、港口区、靖西市、那坡县、金秀县等16个县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名义批准。

三、监管措施

(一)事中监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修改,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运输、携带、邮寄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

2)具备水生野生动物活体运输安全保障措施;

3)运输、携带、邮寄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农业局设立监管举报电话:0772—8113434

3、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监督管理,经局班子领导研究,决定成立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是抓好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相关工作(被取消项目对应的实施部门负责)。二是抓好配套制度建设,全面落实后续监管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三是做好取消项目的基层宣传。(被取消项目对应的实施部门负责)。四是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政务服务窗口做好对接工作,实现动态对接,更新信息及时、准确。五是协调全局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事后监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运输证》一次有效,当运输物品到达目的地后,需立即向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回《运输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当场审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当场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3、决定责任:服务窗口首席代表作出同意许可或不同意许可的决定。不同意的,出具不予同意的书面说明,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当场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通知申请人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

5、监管责任:建立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检查制度,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运输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