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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人社发〔2019〕19号--号关于规范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退休(退职)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19-04-28 15:31    |  作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规范办理融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退休(退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精神,使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时能及时享受相关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根据《中共柳州市委组织部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柳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退休(退职)有关事项的通知》(柳人社发〔20186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退休(退职)的审批权限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定退休(退职)条件时,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填写《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呈报表》(附件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呈报表》(附件3),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一)市管干部由干部所在单位提交所需材料,经县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按程序审批;

(二)县管干部由干部所在单位提交所需材料,报县委组织部审批;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其他干部由所在单位提交所需材料,报县委组织部(公务员局)审批;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提交所需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再由所在单位送材料到县人社局审批。

二、退休(退职)审批流程

(一)所在单位提交退休(退职)审批材料(附件23),按退休(退职)人员的干部管理权限(上述第一点),到县委组织部(公务员局)或县人社局(事业单位管理股)审批后,由组织、人社部门下发退休(退职)通知书(附件45);

(二)所在单位提交退休(退职)审批材料和组织、人社部门开具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通知书”报县委编办,县委编办下发出编通知书(附件6);

(三)所在单位提交退休(退职)审批材料和组织、人社、编制部门开具的有关通知书,到县财政局国库股办理停发在职工资手续,财政部门下发停发工资通知书(附件7),所在单位在工资管理系统中办理退休业务(无需打印表格);

(四)所在单位提交退休(退职)审批材料和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开具的有关通知书,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县社保局)申请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附件8)《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确认表》(附件9),同时提供退休人员社保卡或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登记表》(即工资蓝本),县社保局养老审核待遇股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办流程和办理时限核发养老(退休)待遇。

三、关于退休条件的核定问题

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1229日修订)》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出生时间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关于确定干部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桂人函〔19985号)和《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确定,当本人身份证的出生年月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各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要认真核查本单位人员档案,将核实后的出生时间及参加工作时间等相关信息做好备案,由档案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后修改工资管理系统人员信息。

四、关于退休待遇核定时点问题

按照干部退休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人员)的当月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待遇核定时点与发放养老金时点之间的工资(待遇)仍由原单位自行发放。所在单位在年底时将本单位次年各月到龄退休人员名单报管理机构备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备),在该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前2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内按规定办完退休手续,确保工作人员的退休金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次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发放。

五、其他事项

(一)此项工作实行问责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办理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工作,如因所在单位未及时申报导致出现延期、超龄退休问题的,责任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承担。

(二)经县委编办批准的财政供养编外人员退休审批不在本通知涵盖范围内,其审批流程按企业养老待遇申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从201961日起执行(5月起按照文件规定的流程办理退休退职相关手续,6月执行养老待遇)。如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未尽事宜,请与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联系,各有关单位业务股室及其电话:县委组织部干部综合股 8135297,县委编办机构编制股 8326629,县人社局事业单位管理股 6473768,县财政局国库股 8137056。

附件:1.《关于规范办理融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呈报表》及填表说明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呈报表》及填表说明

4.《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通

知书》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通知书》

6.《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编通知书》

7.《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发工资通知书》

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9.《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确认

表》

中共融安县委组织部          中共融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融安县财政局 

201942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425 日印发 

附件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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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人社发〔2019〕19号--号关于规范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退休(退职)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9-04-28 15:31  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规范办理融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退休(退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精神,使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时能及时享受相关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根据《中共柳州市委组织部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柳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退休(退职)有关事项的通知》(柳人社发〔20186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退休(退职)的审批权限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定退休(退职)条件时,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填写《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呈报表》(附件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呈报表》(附件3),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一)市管干部由干部所在单位提交所需材料,经县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按程序审批;

(二)县管干部由干部所在单位提交所需材料,报县委组织部审批;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其他干部由所在单位提交所需材料,报县委组织部(公务员局)审批;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提交所需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再由所在单位送材料到县人社局审批。

二、退休(退职)审批流程

(一)所在单位提交退休(退职)审批材料(附件23),按退休(退职)人员的干部管理权限(上述第一点),到县委组织部(公务员局)或县人社局(事业单位管理股)审批后,由组织、人社部门下发退休(退职)通知书(附件45);

(二)所在单位提交退休(退职)审批材料和组织、人社部门开具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通知书”报县委编办,县委编办下发出编通知书(附件6);

(三)所在单位提交退休(退职)审批材料和组织、人社、编制部门开具的有关通知书,到县财政局国库股办理停发在职工资手续,财政部门下发停发工资通知书(附件7),所在单位在工资管理系统中办理退休业务(无需打印表格);

(四)所在单位提交退休(退职)审批材料和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开具的有关通知书,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县社保局)申请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附件8)《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确认表》(附件9),同时提供退休人员社保卡或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登记表》(即工资蓝本),县社保局养老审核待遇股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办流程和办理时限核发养老(退休)待遇。

三、关于退休条件的核定问题

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1229日修订)》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出生时间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关于确定干部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桂人函〔19985号)和《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确定,当本人身份证的出生年月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各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要认真核查本单位人员档案,将核实后的出生时间及参加工作时间等相关信息做好备案,由档案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后修改工资管理系统人员信息。

四、关于退休待遇核定时点问题

按照干部退休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人员)的当月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待遇核定时点与发放养老金时点之间的工资(待遇)仍由原单位自行发放。所在单位在年底时将本单位次年各月到龄退休人员名单报管理机构备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备),在该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前2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内按规定办完退休手续,确保工作人员的退休金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次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发放。

五、其他事项

(一)此项工作实行问责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办理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工作,如因所在单位未及时申报导致出现延期、超龄退休问题的,责任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承担。

(二)经县委编办批准的财政供养编外人员退休审批不在本通知涵盖范围内,其审批流程按企业养老待遇申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从201961日起执行(5月起按照文件规定的流程办理退休退职相关手续,6月执行养老待遇)。如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未尽事宜,请与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联系,各有关单位业务股室及其电话:县委组织部干部综合股 8135297,县委编办机构编制股 8326629,县人社局事业单位管理股 6473768,县财政局国库股 8137056。

附件:1.《关于规范办理融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呈报表》及填表说明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呈报表》及填表说明

4.《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通

知书》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通知书》

6.《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编通知书》

7.《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发工资通知书》

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9.《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确认

表》

中共融安县委组织部          中共融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融安县财政局 

201942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425 日印发 

附件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