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人社发〔2019〕1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融安县建设工程项目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融人社发〔2019〕1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融安县建设工程项目
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为规范融安县的劳动用工秩序,持续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与管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融安县建设工程项目劳动用工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融安县县域范围内在建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备案时间
融安县建设工程项目劳动用工备案采取季度备案方式,每年4月、7月、10月的15日前办理前一季度备案,12月15日至31日办理第四季度备案。
三、需要材料
1.《劳动用工情况表》(附件1);
2.《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附件2);
3.《工人工资发放表》,办理了“桂建通”银行卡的工程项目,同时提供银行转账凭证;
4.首次备案需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所有用工工人的劳动合同原件。
四、特别说明
1.用人单位新招用工人的,填写《劳动用工情况表》及《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并自招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同时提交新招用工人劳动合同原件查验;
2.用人单位与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填写《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表》(附件3),并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3.对不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或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
附件:1.《劳动用工情况表》
2.《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表》
4.《广西壮族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书(范本)的函》(桂薪联办函〔2018〕29号)
2019年3月21日
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