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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林字〔2019〕 40 号关于印发全县林业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融安县林业局  |   发布日期: 2019-10-11 18:01    |  作者: 融安县林业局


各乡(镇)林业站、局属各单位:

现将《融安县林业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9日


融安林业系统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监管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营造林业发展的优良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林业管理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监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管理服务对象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检查、 “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综合检查,是指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并制定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组成综合执法检查组,对检查事项实施综合检查。

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是指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抽查事项、抽查结果、公开结果、事后监管依法负责;具体实施抽查的综合检查组或者各执法机构对具体的抽查过程、抽查结果、公开结果依法负责,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公开透明,是指抽查清单、抽查计划、抽查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督查、考核全县林业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六条 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林业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报上一级林业部门,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由林政、营林、森防、防火等部门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局法制办建立,并按照职责分别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规范随机抽查行为。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将抽查检查结果、查处结果归集到企业的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予以公示。

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第二章  抽查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落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抽查计划应明确抽查事项、法律依据、时间、范围、比例等事项。

林业部门在本辖区抽查事项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制定县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计划及调整情况应及时报县人民政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抽查方式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抽取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

定向抽查名单按照企业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企业主体实施抽查,检查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事项,自2019年始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因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但检查结果也要依法公开。


第三章  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取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检查对象由县林业局从全县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其他事项的检查对象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县林业局抽查行政检查对象,为辖区内存续的经营企业主体。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况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经营主体,不纳入公示信息抽查的范畴,但应当纳入其它随机抽查事项。

    第十五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功能模块随机摇号产生。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名单由本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功能模块随机抽取,并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全局内随机、局机关与林业站随机等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原则上每年分类组织2次以上(含2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比例不得低于3%。

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者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经营企业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第十八条  上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摇号确定的检查对象名单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功能模块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九条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检查抽查,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它随机抽查事项的检查应当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综合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检验检测、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实施。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委托行为和采信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法院文书以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书面方式检查的,可以通过审查检查对象的经营台账、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销售凭证、产品质量检验证书、宣传资料等相关材料,对检查对象的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网络监测方式检查的,可以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有关网站、网页、邮件等进行监测监控;可以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运用网络技术获取市场主体登记许可、经营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检验检测方式检查的,应当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并依法使用检验检测结果。

第二十三条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现场方式检查的,应当依照林业行政管理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经营企业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核查记录表应由经营企业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检查对象的检查,检查对象在接受检查中具有下列不予配合严重情形的,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公示。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情形严重的。

除经营企业主体公示信息以外的其他随机抽查事项,经营企业主体具有前款规定的不配合严重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林业行政检查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五章  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二十六条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企业主体的检查结果,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社会公示。对违法检查对象进行查处的,查处结果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应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的,应当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查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查询和使用抽查信息,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六章  督查考核


第三十一条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效能评估、适时通报,必要时可对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

第三十二条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三十三条  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林业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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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林字〔2019〕 40 号关于印发全县林业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融安县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9-10-11 18:01  作者:融安县林业局


各乡(镇)林业站、局属各单位:

现将《融安县林业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9日


融安林业系统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监管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营造林业发展的优良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林业管理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监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管理服务对象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检查、 “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综合检查,是指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并制定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组成综合执法检查组,对检查事项实施综合检查。

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是指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抽查事项、抽查结果、公开结果、事后监管依法负责;具体实施抽查的综合检查组或者各执法机构对具体的抽查过程、抽查结果、公开结果依法负责,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公开透明,是指抽查清单、抽查计划、抽查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督查、考核全县林业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六条 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林业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报上一级林业部门,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由林政、营林、森防、防火等部门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局法制办建立,并按照职责分别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规范随机抽查行为。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将抽查检查结果、查处结果归集到企业的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予以公示。

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第二章  抽查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落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抽查计划应明确抽查事项、法律依据、时间、范围、比例等事项。

林业部门在本辖区抽查事项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制定县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计划及调整情况应及时报县人民政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抽查方式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抽取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

定向抽查名单按照企业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企业主体实施抽查,检查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事项,自2019年始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因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但检查结果也要依法公开。


第三章  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取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检查对象由县林业局从全县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其他事项的检查对象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县林业局抽查行政检查对象,为辖区内存续的经营企业主体。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况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经营主体,不纳入公示信息抽查的范畴,但应当纳入其它随机抽查事项。

    第十五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功能模块随机摇号产生。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名单由本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功能模块随机抽取,并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全局内随机、局机关与林业站随机等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原则上每年分类组织2次以上(含2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比例不得低于3%。

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者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经营企业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第十八条  上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摇号确定的检查对象名单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功能模块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九条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检查抽查,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它随机抽查事项的检查应当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综合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检验检测、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实施。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委托行为和采信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法院文书以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书面方式检查的,可以通过审查检查对象的经营台账、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销售凭证、产品质量检验证书、宣传资料等相关材料,对检查对象的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网络监测方式检查的,可以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有关网站、网页、邮件等进行监测监控;可以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运用网络技术获取市场主体登记许可、经营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检验检测方式检查的,应当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并依法使用检验检测结果。

第二十三条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现场方式检查的,应当依照林业行政管理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经营企业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核查记录表应由经营企业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检查对象的检查,检查对象在接受检查中具有下列不予配合严重情形的,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公示。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情形严重的。

除经营企业主体公示信息以外的其他随机抽查事项,经营企业主体具有前款规定的不配合严重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林业行政检查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五章  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二十六条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企业主体的检查结果,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社会公示。对违法检查对象进行查处的,查处结果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应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的,应当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查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查询和使用抽查信息,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六章  督查考核


第三十一条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效能评估、适时通报,必要时可对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

第三十二条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三十三条  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林业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