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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教字〔2019〕76号 融安县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融安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融教字〔2019〕76号

来源: 教育局  |   发布日期: 2019-10-31 11:08    |  作者: 教育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融安县教育局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融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融安县财政局         中共融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融安县民政局

2019年10月31日

融安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2019〕45号)及《柳州市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教财基〔2019〕5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范围

本次治理范围为全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包括县城所在地、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小区配套幼儿园。

二、工作任务

(一)依标规划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规划建设幼儿园,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建设规划,不同时间开发建设的城镇小区,依据相应的标准规划小区配套幼儿园,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1.对应规划而未规划、原规划不能满足现在实际需求的,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县教育局负责根据实际居住人口状况,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实际需配套幼儿园的学位、建设规模需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调整规划、选址,并落实建设用地;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负责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幼儿园满足周边居民就读需求。

2.对分期建设的城镇住宅小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配套幼儿园的功能、指标等进行核定。对规划的配套幼儿园没有与一期同步建设且其所处规划位置暂无法实施建设的小区,通过调整规划,把配套幼儿园调整近期建设位置。

〔牵头单位: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依规建设

1.有完整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缓建、缩建、停建、不建配套幼儿园的小区,要约谈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及时进行整改,责成建设单位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启动配套幼儿园新建、改扩建、补建等工作,并在2020年12月底前竣工验收。

2.在小区规划幼儿园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出具违法认定,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有关程序及时查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约谈并责成开发建设单位拆除重建或异地新建、补建幼儿园。

3.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要与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在办理开发单位项目总平规划图审批、建筑单体和初步设计等事项审查时,应按照国家有关配建幼儿园建设标准进行审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开展该小区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应核实配套幼儿园建设进展是否与其他项目同步,未同步建设的应责成其及时整改,达不到“三同步”要求或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整改移交

已建成的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县教育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其用途。

1.县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开发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

县属国有企业开发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县国资委牵头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办法,将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县教育局,并举办成公办幼儿园;由事业单位开发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县财政局牵头,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制定办法,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幼儿园移交县教育局,并举办成公办幼儿园。

〔牵头单位:县国资委、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非县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开发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

(1)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建成后需移交政府办学的,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移交幼儿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应移交而未移交的、已挪作他用的,约谈开发建设单位,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

(2)土地属于划拨或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建成后需移交政府办学的,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按照“一园一案”的原则,采取购置、置换、捐赠等方式,移交县教育局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财政局〕

(四)规范使用

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县教育局后,应当由县教育局办成公办园或免租金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1.办成公办园的,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和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及时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工作,并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为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

2.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不得收取园舍和场地租金,县财政局落实对普惠性民办园的奖补政策相关经费;县教育局要按相关规定及时为普惠性民办园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引导、监督其按“两教一保”(1个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标准补足配齐教职工,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进行普惠性民办园认定,落实奖补政策;县行政审批局或县民政局要依法及时为普惠性民办园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民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长效管理

要结合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学前教育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实际,及时编制或修订学前教育布点规划,为新建、改扩建幼儿园提供规划依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及时将学前教育布点规划纳入,保障学前教育用地。县教育局牵头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制定辖区内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实施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9年4月底前)。由县教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组成摸底排查工作小组,对所有城镇小区开展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使用情况摸底排查工作,针对规划不到位、配建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于2019年4月底前将摸底排查情况同时报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全面整改阶段(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各有关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对照台账,销号治理,按照工作目标逐一整改。对于已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扩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城市片区控制性详细和住宅小区总平规划等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对于需要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原则上于2020年2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编制或修编学前教育布点规划的,原则上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办理土地、园舍等产权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每季度要将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报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督导评估阶段(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对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加强督导、监督和评估,并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县级成立融安县城镇小区配

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

组      长:蒋  玉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

            雷  俊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李瑞华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付  翔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  组  长:陈孟生  县教育局局长

      韦宗禹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韦德学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罗信健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韦承哲  县发和改革局副主任

               梁济亮  县教育局副局长

               候  镇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覃钉星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韦  立  县财政局副局长

            罗 宁  县民政局副局长                   

               谭仁格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教育局副局长梁济亮担任。办公室成员从县教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科室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

按照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确各项工作的主责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明确整治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整治举措,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县教育局要牵头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参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积极提供城镇小区及配套幼儿园规划、用地、产权等相关基础数据,提出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否规划到位的意见,并根据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相关规定保障建设用地。及时牵头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依规划建设。

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扩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提供城镇小区及配套幼儿园相关基础数据,提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否建设到位意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的监管和落实。

县国资委要具体指导国有企业、县属政府平台公司开发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工作,并完成相应移交手续。

县财政局要对回收、置换、购置的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资产评估,落实相关保障经费。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程序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落实好编制配备,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县行政审批局或县民政局要依法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城镇小区违法建设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在治理工作中,要加强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尽快办理。

(三)开辟绿色通道

收回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在办园过程中,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的相关奖补及优惠政策;在产权登记方面,县教育局提交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移交确认书和产权登记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幼儿园登记在县教育局名下。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通报治理进度及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融安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监督举报电话:0772-8139842,联系人:杨明波(县教育局),电子邮箱:ra8139842@163.com;冯小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电话:152788272,电子邮箱:razyghg@126.com;邱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18178823287,电子邮箱:raxjsj@163.com。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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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融教字〔2019〕76号 融安县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融安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融教字〔2019〕76号

来源: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9-10-31 11:08  作者:教育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融安县教育局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融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融安县财政局         中共融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融安县民政局

2019年10月31日

融安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2019〕45号)及《柳州市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教财基〔2019〕5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范围

本次治理范围为全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包括县城所在地、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小区配套幼儿园。

二、工作任务

(一)依标规划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规划建设幼儿园,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建设规划,不同时间开发建设的城镇小区,依据相应的标准规划小区配套幼儿园,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1.对应规划而未规划、原规划不能满足现在实际需求的,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县教育局负责根据实际居住人口状况,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实际需配套幼儿园的学位、建设规模需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调整规划、选址,并落实建设用地;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负责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幼儿园满足周边居民就读需求。

2.对分期建设的城镇住宅小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配套幼儿园的功能、指标等进行核定。对规划的配套幼儿园没有与一期同步建设且其所处规划位置暂无法实施建设的小区,通过调整规划,把配套幼儿园调整近期建设位置。

〔牵头单位: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依规建设

1.有完整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缓建、缩建、停建、不建配套幼儿园的小区,要约谈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及时进行整改,责成建设单位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启动配套幼儿园新建、改扩建、补建等工作,并在2020年12月底前竣工验收。

2.在小区规划幼儿园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出具违法认定,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有关程序及时查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约谈并责成开发建设单位拆除重建或异地新建、补建幼儿园。

3.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要与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在办理开发单位项目总平规划图审批、建筑单体和初步设计等事项审查时,应按照国家有关配建幼儿园建设标准进行审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开展该小区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应核实配套幼儿园建设进展是否与其他项目同步,未同步建设的应责成其及时整改,达不到“三同步”要求或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整改移交

已建成的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县教育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其用途。

1.县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开发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

县属国有企业开发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县国资委牵头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办法,将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县教育局,并举办成公办幼儿园;由事业单位开发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县财政局牵头,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制定办法,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幼儿园移交县教育局,并举办成公办幼儿园。

〔牵头单位:县国资委、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非县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开发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

(1)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建成后需移交政府办学的,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移交幼儿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应移交而未移交的、已挪作他用的,约谈开发建设单位,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

(2)土地属于划拨或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建成后需移交政府办学的,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按照“一园一案”的原则,采取购置、置换、捐赠等方式,移交县教育局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财政局〕

(四)规范使用

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县教育局后,应当由县教育局办成公办园或免租金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1.办成公办园的,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和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及时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工作,并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为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

2.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不得收取园舍和场地租金,县财政局落实对普惠性民办园的奖补政策相关经费;县教育局要按相关规定及时为普惠性民办园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引导、监督其按“两教一保”(1个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标准补足配齐教职工,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进行普惠性民办园认定,落实奖补政策;县行政审批局或县民政局要依法及时为普惠性民办园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民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长效管理

要结合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学前教育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实际,及时编制或修订学前教育布点规划,为新建、改扩建幼儿园提供规划依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及时将学前教育布点规划纳入,保障学前教育用地。县教育局牵头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制定辖区内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实施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9年4月底前)。由县教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组成摸底排查工作小组,对所有城镇小区开展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使用情况摸底排查工作,针对规划不到位、配建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于2019年4月底前将摸底排查情况同时报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全面整改阶段(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各有关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对照台账,销号治理,按照工作目标逐一整改。对于已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扩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城市片区控制性详细和住宅小区总平规划等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对于需要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原则上于2020年2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编制或修编学前教育布点规划的,原则上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办理土地、园舍等产权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每季度要将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报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督导评估阶段(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对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加强督导、监督和评估,并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县级成立融安县城镇小区配

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

组      长:蒋  玉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

            雷  俊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李瑞华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付  翔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  组  长:陈孟生  县教育局局长

      韦宗禹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韦德学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罗信健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韦承哲  县发和改革局副主任

               梁济亮  县教育局副局长

               候  镇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覃钉星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韦  立  县财政局副局长

            罗 宁  县民政局副局长                   

               谭仁格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教育局副局长梁济亮担任。办公室成员从县教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科室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

按照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确各项工作的主责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明确整治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整治举措,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县教育局要牵头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参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积极提供城镇小区及配套幼儿园规划、用地、产权等相关基础数据,提出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否规划到位的意见,并根据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相关规定保障建设用地。及时牵头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依规划建设。

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扩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提供城镇小区及配套幼儿园相关基础数据,提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否建设到位意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的监管和落实。

县国资委要具体指导国有企业、县属政府平台公司开发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工作,并完成相应移交手续。

县财政局要对回收、置换、购置的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资产评估,落实相关保障经费。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程序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落实好编制配备,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县行政审批局或县民政局要依法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城镇小区违法建设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在治理工作中,要加强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尽快办理。

(三)开辟绿色通道

收回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在办园过程中,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的相关奖补及优惠政策;在产权登记方面,县教育局提交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移交确认书和产权登记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幼儿园登记在县教育局名下。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通报治理进度及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融安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监督举报电话:0772-8139842,联系人:杨明波(县教育局),电子邮箱:ra8139842@163.com;冯小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电话:152788272,电子邮箱:razyghg@126.com;邱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18178823287,电子邮箱:raxjsj@163.com。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