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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市场发【2019】49号关于印发《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9-12-12 09:01    |  作者: 政府办

 

 

融市场发〔201949

 

 

关于印发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所、局机关各股、室、大队、稽查局及中心:

现将《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12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目的依据】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抽查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第二条 我局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守本细则。

  概念解释】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我局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及日常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

  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住所在融安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工作原则】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实施、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综合实施,是指我局统筹安排检查事项,并制定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组成综合执法检查组,对检查事项实施综合检查。

  谁检查谁负责,是指我局对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事后监管依法负责;具体实施检查的综合检查组或者各执法机构对具体的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依法负责,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公开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应当依法公开。

  职责划分】第五条 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查全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执法人员信息名录库,开发随机抽取所需技术设备及软件,并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本部门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

  可以分所上级业务科局的委托,进行检查。

  第二章 抽查类型和内容

  抽查类型】第六条 抽查类型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按照抽取比例,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

  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抽查内容】第七条 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检查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是指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通过随机抽取确定的市场主体在公示平台公示的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真实性、及时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抽查,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通过随机抽取确定的市场主体日常生产经营行为合法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清单覆盖率】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对我局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抽查要求】第九条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名单抽取和派发

  名单抽取范围】第十条 待检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由县局负责随机抽取。

  抽取对象】第十一条 抽查的市场主体为辖区内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存续市场主体。

  对因逾期未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列入不定向抽查对象,但应列入定向抽查对象。

  检查对象抽取】第十二条 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方案;

  ()采取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待抽查市场主体名单。

  检查人员抽取】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名单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确定,并综合考虑各工商所地域管辖和专业管辖等情况。

  抽查比例和周期】第十四条 抽查工作要按比例和周期进行。企业信息不定向抽查的比例,以所为单位,每次按不低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抽取;企业信息定向抽查的比例,每次按最低不少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市场主体其它抽查事项按照一定比例组织实施。

  对市场主体的抽查周期,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上级要求确定。

  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抽查要求】第十五条 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时,市场主体名称和执法人员姓名等信息应当屏蔽,滚动信息以被检查单位编号及执法人员编号为准,随机排序。

  抽取结果记录应即时打印,并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工作监督】第十六条 信用管理股负责组织随机抽取工作。随机抽取名单过程中,法规股应当全程参与,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

  抽取名单的主办机构人员、技术操作人员、监督人员应当同时在现场。

名单派发】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待检查名单一经确定,即分派至各工商所。

  第四章 检查实施

  检查要求】第十八条 各职能股室、工商所应认真执行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方案,以依法公正、科学高效为原则,统筹调配监管力量,按时保质完成抽查任务。

  检查方式】第十九条 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机构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有关报告等方式,检查企业报送的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法院的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对委托行为和采信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法院文书以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资料检查】第二十条 可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或者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获取和比对市场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经营行为等相关信息,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监测软件检查】第二十一条 可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通过对与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经营行为有关的网站、网页、邮件等网络、电子资料进行监测监控或截图锁定,进行证据采集固定,以及对企业公示信息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信息进行网络数据比对等方式,对企业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实地检查要求】第二十二条 对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核查的,应当依照 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核查记录表应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市场主体有关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社区(村、居)委员会人员等作为见证人。

  不配合情形处理】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中具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 应将市场主体名称、不予配合检查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拒绝接受和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检查意见出具】第二十四条 对市场主体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对被检查市场主体逐户出具检查意见。

  检查人员出具的检查意见分为“未发现异常”、“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经营行为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其他”等情形。

  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信息监管平台。

  检查资料收集保存】第二十五条 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五章 抽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抽查结果公示】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应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经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后,即通过公示平台自动归集于被检查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抽查结果的运用】第二十七条 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检查结果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工商系统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督查考核

  上级部门考核】第二十八条 县局职能股室应当加强对工商所落实市场主体抽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效能评估,必要时可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并向局领导汇报相关工作情况。工商所应当认真执行市场主体抽查工作请示和报告制度,认真落实有关市场主体抽查工作部署。

  本部门考核】第二十九条 将市场主体抽查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考评标准,实行奖优惩劣,促进抽查工作落实。

  工作纪律】第三十条 应当严格依法抽查监管,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解释说明】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12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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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市场发【2019】49号关于印发《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9-12-12 09:01  作者:政府办

 

 

融市场发〔201949

 

 

关于印发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所、局机关各股、室、大队、稽查局及中心:

现将《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12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目的依据】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抽查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第二条 我局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守本细则。

  概念解释】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我局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及日常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

  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住所在融安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工作原则】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实施、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综合实施,是指我局统筹安排检查事项,并制定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组成综合执法检查组,对检查事项实施综合检查。

  谁检查谁负责,是指我局对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事后监管依法负责;具体实施检查的综合检查组或者各执法机构对具体的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依法负责,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公开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应当依法公开。

  职责划分】第五条 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查全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执法人员信息名录库,开发随机抽取所需技术设备及软件,并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本部门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

  可以分所上级业务科局的委托,进行检查。

  第二章 抽查类型和内容

  抽查类型】第六条 抽查类型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按照抽取比例,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

  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抽查内容】第七条 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检查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是指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通过随机抽取确定的市场主体在公示平台公示的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真实性、及时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抽查,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通过随机抽取确定的市场主体日常生产经营行为合法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清单覆盖率】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对我局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抽查要求】第九条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名单抽取和派发

  名单抽取范围】第十条 待检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由县局负责随机抽取。

  抽取对象】第十一条 抽查的市场主体为辖区内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存续市场主体。

  对因逾期未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列入不定向抽查对象,但应列入定向抽查对象。

  检查对象抽取】第十二条 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方案;

  ()采取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待抽查市场主体名单。

  检查人员抽取】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名单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确定,并综合考虑各工商所地域管辖和专业管辖等情况。

  抽查比例和周期】第十四条 抽查工作要按比例和周期进行。企业信息不定向抽查的比例,以所为单位,每次按不低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抽取;企业信息定向抽查的比例,每次按最低不少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市场主体其它抽查事项按照一定比例组织实施。

  对市场主体的抽查周期,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上级要求确定。

  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抽查要求】第十五条 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时,市场主体名称和执法人员姓名等信息应当屏蔽,滚动信息以被检查单位编号及执法人员编号为准,随机排序。

  抽取结果记录应即时打印,并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工作监督】第十六条 信用管理股负责组织随机抽取工作。随机抽取名单过程中,法规股应当全程参与,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

  抽取名单的主办机构人员、技术操作人员、监督人员应当同时在现场。

名单派发】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待检查名单一经确定,即分派至各工商所。

  第四章 检查实施

  检查要求】第十八条 各职能股室、工商所应认真执行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方案,以依法公正、科学高效为原则,统筹调配监管力量,按时保质完成抽查任务。

  检查方式】第十九条 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机构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有关报告等方式,检查企业报送的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法院的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对委托行为和采信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法院文书以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资料检查】第二十条 可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或者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获取和比对市场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经营行为等相关信息,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监测软件检查】第二十一条 可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通过对与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经营行为有关的网站、网页、邮件等网络、电子资料进行监测监控或截图锁定,进行证据采集固定,以及对企业公示信息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信息进行网络数据比对等方式,对企业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实地检查要求】第二十二条 对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核查的,应当依照 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核查记录表应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市场主体有关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社区(村、居)委员会人员等作为见证人。

  不配合情形处理】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中具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 应将市场主体名称、不予配合检查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拒绝接受和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检查意见出具】第二十四条 对市场主体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对被检查市场主体逐户出具检查意见。

  检查人员出具的检查意见分为“未发现异常”、“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经营行为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其他”等情形。

  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信息监管平台。

  检查资料收集保存】第二十五条 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五章 抽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抽查结果公示】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应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经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后,即通过公示平台自动归集于被检查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抽查结果的运用】第二十七条 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检查结果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工商系统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督查考核

  上级部门考核】第二十八条 县局职能股室应当加强对工商所落实市场主体抽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效能评估,必要时可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并向局领导汇报相关工作情况。工商所应当认真执行市场主体抽查工作请示和报告制度,认真落实有关市场主体抽查工作部署。

  本部门考核】第二十九条 将市场主体抽查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考评标准,实行奖优惩劣,促进抽查工作落实。

  工作纪律】第三十条 应当严格依法抽查监管,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解释说明】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12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