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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融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融安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19-11-14 16:21   
 关于征求《融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现将《融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修订稿)》在融安县门户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9年11月20日
  通讯址:融安县长安镇融州路27号融安县畜牧管理站办公室
  邮编:545400
  电子邮箱:ranyjb@163.com
  联系人:刘金辉
  联系电话:0772-8150707
  传真:0772-8113434

  融安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11月14日             

  
融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召开的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精神,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2019)]55号)要求,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桂环函[2019]186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生态文明的理论为指导,以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与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城乡饮用水水源为目标,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和提高全县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
  三、划定区域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国道、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范围内。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四、具体要求
  1.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县城区域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医用和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禁养区内原有的养殖场(小区),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责令限期关停或搬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限期关停或搬迁工作,在关停或搬迁的期限内,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
  3.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融安县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融政办法[2015]76)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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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融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融安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19-11-14 16:21 

 关于征求《融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现将《融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修订稿)》在融安县门户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9年11月20日
  通讯址:融安县长安镇融州路27号融安县畜牧管理站办公室
  邮编:545400
  电子邮箱:ranyjb@163.com
  联系人:刘金辉
  联系电话:0772-8150707
  传真:0772-8113434

  融安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11月14日             

  
融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召开的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精神,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2019)]55号)要求,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桂环函[2019]186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生态文明的理论为指导,以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与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城乡饮用水水源为目标,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和提高全县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
  三、划定区域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国道、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范围内。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四、具体要求
  1.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县城区域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医用和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禁养区内原有的养殖场(小区),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责令限期关停或搬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限期关停或搬迁工作,在关停或搬迁的期限内,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
  3.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融安县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融政办法[2015]76)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