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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国土资字〔2019〕1号 关于印发《融安县国土资源局公车管理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  |   发布日期: 2019-01-03 21:04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公车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明确使用规范,确保行车安全,节约使用经费,合理利用车辆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做好车辆保障服务工作,根据中央、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对公务用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及管理权限

  (一)关于申请使用县机关事务局车辆 

  局办公室作为全局公车管理部门,各股室、二层单位根据用车需要,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交由办公室审核并报领导审批后,到县机关事务局申请用车,获批公车相关车钥匙、证件油卡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关于本局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及批准租赁车辆 

  1.国土局车公车改革后保留的公务车辆保险(强险和商业险)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车辆使用单位(股室)需在车辆保险到期前一个月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购买相关保险。

  2.车辆年检原则上由车辆使用单位(股室)负责,局办公室负责提供相关车辆年检所需材料。

  3.经局领导批准,可根据工作需要调用公务车辆,相关单位(股室)接到局办调用车辆通知时,应主动提交车辆钥匙和行驶证,并详细告知车辆停放地点和车况。

  4.局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公务用车管理,做好使用台帐、记录及其他相关协调、安排、管理工作。

  二、用车范围

  (一)保障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和事故处理。

  (二)保障本部门机要通信和机要公务。

  (三)保障本部门应急公务出行。包括: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临时通知并有时限要求的紧急会议、工作;处置本部门本系统发生的紧急公务;其他紧急公务;或认为可派车的情况。

  (四)在保障本部门应急、机要通信用车的前提下,可用于重要公务出行。包括:

  1.本部门安排区域内集体公务活动。

  2.本部门牵头或安排区域外4人(含司机)及以上集体前往基层调研和检查等公务活动。

  3.为完成融安县党委、县政府统一部署的各项重大任务(如:美丽广西、扶贫攻坚等),安排各单位对应扶贫点开展扶贫工作;本部门上级来融检查、调研和考察等公务活动用车,同时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4.我县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平台如不能满足的,经批准租赁车辆,参照此办法管理。

  (五)所有公车均用于相关工作人员下乡、出差、执法、办案或会议等有关公务活动。严禁一切公车用于公务以外的婚丧嫁娶、迎来送往、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旅游、扫墓、接送子女、个人购物等私人活动。

  三、用车类别

  (一)本局内部车辆使用。

  (二)向县机关事务局申请使用。

  四、用车程序

  (一)严格实行公车用车报批制度。我局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应坚持“工作优先、特事特办、厉行节约、轻重缓急、合理安排、严禁私用”的原则。

  (二)用车单位(股室)或用车个人用车时需填写用车登记薄,应写清事由、目的地、用车时间、用车人、驾驶人等。融安城区内的近距离用车由办公室直接派车;城区以外、不超出融安县域范围内的用车由用车人填写用车登记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按派车单向机关事务局申请使用车辆;融安县域以外用车的由办公室核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向机关事务局申请县外公务用车辆。

  (三)车辆驾驶员根据用车登记薄提供的资料出车,同时按要求填好公车出勤登记表,超越“派车单”提供的范围和不认真填写“派车单”的,视为“公车私用”,造成的后果和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负,并对驾驶员作出相应处理。

  (四)公务车辆不可私自随意移交他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将公车移交他人驾驶造成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五)若遇特殊情况需移交他人驾驶的,须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向领导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方可移交,驾驶员应做好相关记录。

  (六)不按规定用车的,以公车私用论处。

  五、驾驶员要求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牢固树立文明安全行车意识,要服从调度指挥,保持通讯通畅,保证工作用车随叫随到,保证应急用车应急使用。

  (二)熟知驾车行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驾驶知识,具备熟练驾驶技能。

  (三)工作认真负责,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内外整洁。每天出车前或收车后,都要对车辆进行“三检”,不准开带病车,确保车辆正常运转和安全行驶。

  (四)在工作期间不得饮酒,严禁酒后驾车,否则出现一切事故,后果自负。

  (五)驾驶员不论有哪种违章行为(不遵守交通法规)而被罚款的一律不予报销,后果自负。

  (六)驾驶员必须是持证上岗(准驾车型C1以上),驾龄一年以上。

  六、燃油管理

  (一)所有公车的用油指标实行定量配给制。全局所有公务车辆用油由局办公室按月以油卡IC充值形式定量配给,一车一卡,卡随车走,油卡由各单位(股室)车辆管理人员(车辆管理员报到局办备案,人员变动请随时替补)持有和管理,用油做好相关记录。向机关事务局申请的公务车辆,使用其随车油卡加油,按县公务用车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股室)所管理车辆用油超标的,原则上指标不予追加。属抽调突击完成专项工作需增加用油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局办公室负责调剂。属出差用油的,原则上由局办负责核定加油量或用车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把握。

  七、维护管理

  (一)各单位(股室)要加强车辆的日常保养维护使用,原则上实行“谁使用,谁保养”,做到勤清洗、勤检查、勤保养,用车前检查水箱、机油、制动、灯光等装置,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和行车安全。

  (二)局保留公务用车确需送修或更换配件,必须报局办公室,并按照车辆实际情况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由局办公室专人检查审批后,送定点修理厂家维修。机关事务局申请用车故障需送修或更换配件的,由局办公室报机关事务局后,到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

  (三)局保留公务用车车辆维修或更换零配件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由局办公室审批执行;1001-3000元,由分管局办领导审批执行;3001-5000元,由分管局办和分管财务领导商量后执行;5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执行。经领导批准送修的车辆均须报局办公室备案后方可送修。

  (四)对不报告不审批而私自维修或更换配件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一切费用将不予报销。

  八、安全管理

  (一)出差县域以外的公务车辆,泊车时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有专人保管的停放点,县城内泊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严禁开车回家停放或停放在指定地点以外其他地方。

  (二)车辆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交通法规,自觉参加安全学习,增强安全意识,确保行车安全,严禁违章违法驾驶,若因违规违法驾驶造成的各类处罚和法律责任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九、停放管理

  (一)工作日下班时间、双休日,所有公务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将公车开回家停放或停放在指定地点以外其他地方,凡不遵守规定造成车辆被盗或损坏由其当事人负责赔偿。

  (二)节假日实行集中停放和封车制度。节假日期间,所有公务用车(含二层单位)集中停放在局大院,统一封存。确因公务原因需使用公车时,应遵守报备和派车审批制度。

  (三)局纪检室要加强日常对公务用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公车的行为,坚决严肃查处。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7月1日融安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印发的《融安县国土资源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公务加油卡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务加油卡管理,降低车辆使用成本,防止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现象发生,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强化我局公务用油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局所有加油卡实行统一管理,局办公室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车辆需要办理公务加油卡。

  二、严格公务加油卡使用制度,做到一车一卡,定车定卡,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车和加油卡,定期往卡上进行充值,并做好油卡充值登记记录,在使用过程中局纪检室负责对所有车辆使用和用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

  三、实行公务用油卡使用登记和车辆调度使用台账登记制度,实行“一车一薄一卡”,各股室、二层单位每月初到办公室领取《公务加油卡、公务用车使用登记薄》,需要使用车和加油卡时,在用车加油的同时实时登记,每月底上交到局办公室和局纪检室,以备局办及纪检室进行检查、上报和监督。

  四、油卡管理员应及时了解车辆油卡的使用情况,并在油卡金额接近500元时,及时向局领导申请油卡充值,并与每次充值之前将上一次的使用登记情况进行存档。

  五、所有公务车辆禁止现金加油,车辆使用人员在使用前仔细检查车辆情况,如需加油请携带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并在办公室油卡管理员处进行报备,否则,将不予报销。

  六、严格执行节假日、双休日放假期间封车封卡,应急管理用车实时上报备案,对公务加油卡使用情况实时报备备案。

  七、严格执行“一车一薄一卡”制度,严禁公务油卡向私人车辆加油。有紧急情况需要征用私人车辆的必须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再以其他方式报销油费。

  八、实行用油用车情况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监督,对公车行驶里程、油耗、维修费用和公务加油卡使用情况、加油地点、时间在车上的台账详细登记后,按月定期在本单位公开公示。

  九、实行长期定期检查机制,对公车使用和公务油卡用油情况实行按季度检查,及时通报,及时整改。

  十、本制度印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县关于厉行勤俭节约的规定,按照“热情周到,规范节俭”的原则,认真做好公务接待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接待,切实控制接待费用支出,打造节约型机关,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原则

  (一)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本着“统一管理、热情周到、不失礼节、从简节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认真搞好接待工作。

  (二)接待中的迎送、会见、陪同、住宿、宴请等各项活动,要体现礼仪、对等、对口的原则,接待协调工作以局办为主,并注意来客的民族风俗和习惯,做到科学安排、文明接待、简朴大方、不铺张浪费。

  二、接待范围

  (一)上级国土系统领导和检查指导工作人员。

  (二)兄弟县(区)国土系统到我局进行公务活动人员。

  (三)其他公务活动需要接待的人员。

  三、接待程序

  (一)凡属接待范围内的来客,局机关各股室、单位接到信息后,要明确来客单位、人数、姓名、职务、到达具体时间、目的及活动内容,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办公室。

  (二)对来宾进行公务活动客人的接待,原则上是对口接待、对口陪同、分级接待,陪同人员轻车简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接待标准

  (一)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接待费用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二)来我局进行公务活动的兄弟县(区)国土系统领导以及有业务往来的相关单位部门领导严格执行凭函接待的规定,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控制餐费标准。

  (三)各乡镇工作人员参加局机关组织的各类会议就餐按融政发〔2015〕1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需要住宿的客人或乡镇站工作人员,由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房间,住宿标准严格按融政发〔2015〕17号文件规定执行。住宿费用自行结算。

  五、接待要求

  (一)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按财务制度办理报销手续,禁止超标准接待。(印制接待单)

  (二)接待陪同人员根据办公室签发的接待单到指定的宾馆、饭店安排食宿。

  (三)在公务接待中自觉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彬彬有礼、落落大方。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本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废止。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公务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手续,提高公务支付的透明度,根据《融安县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及实施步骤

  凡符合《融安县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持卡人条件的人员均可办理,原则上每人办理一张公务卡。

  第三条  持公务卡人员办理退休或调离时,人事股及时将人员变动信息通知局财务股,财务人员负责与开卡银行联系办理公务卡收回或停用手续。

  第四条  新增公务人员或未统一办理而需增办公务卡、以及遗失、毁损等原因需补办公务卡者,财务股负责联系,由个人到银行办理申请手续或者挂失手续,并将卡号等相关信息及时通知财务股。

  第五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为: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事项,单次消费额度在5万元以下、5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或公务卡结算。单次消费额度在500元以下的小额公务支出,可以通过现金结算,但不得化整为零、弄虚作假。

  第六条  未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鼓励使用公务卡结算。只有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500元以下的零星公务消费支出、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等三种情况下,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第七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管理。密码由个人自行确定,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2-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上限50天)内先消费,后还款。12月份的公务消费,务必在12月25日之前到财务股报销。

  第九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出持卡人及时到财务股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分别在销售点终端服务(简称POS)机上刷卡,个人消费不得办理报销手续,不给财务股提供公务卡中的私人消费信息,局财务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出差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如出差地点不具备用卡条件的经局领导同意后可办理现金借款。

  第十一条  实施公务卡制度后,原则上不办理现金报销。达到使用公务消费额度但由于严特殊原因无法刷公务卡消费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并由部门负责人对说明的事项签属意见后提交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方可按局财务支出审批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公务卡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但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时,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交财务股。

  第十三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一)公务人员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公务性支出,必须在透支免息期内及时到局财务股报账。因报销不及时而产生的透支利息和罚息,由职工个人承担。

  (二)公务卡结算,报销审批程序仍按局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报销人在免息还款到期日前6天以上,据已签批的发票、商场消费明细单、POS机消费凭条(本人签字联)等单据,及时到财务股报销。

  (二)财务股凭核准的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通过“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生成授权支付凭证,自动生成“还款明细表”,报销人在交付报销单据时,在会计凭证上予以签字确认。

  (三)财务人员将加盖财务印章的支付凭证(汇总还款的须附加盖财务印章的“汇总还款明细表”)送交代理银行,完成公务卡的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五条  确因工作原因,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的相关人员,向局财务股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每笔交易额的明细信息,经查询确认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办理相关借款手续,财务人员将审批同意的借款,在免息还款期内划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务股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财务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格控制各项支出,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及各股室的所有财务支出,统一纳入财务股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监察大队、土地整理中心、测绘所等3个独立法人单位(财务独立核算)的所有财务支出,由财务股集中管理,分账核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乱摊派、乱收费、乱开支。

  第三条  局机关及各股室、监察大队、土地整理中心的所有支出必须纳入年度预算计划,在计划内由有关部门控制使用。

  第四条  各单位所有财务支出,必须遵循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不得擅自越权或不按规定审批。

  第五条  局机关及各股室的支出,采取局长授权审批方式进行审批:

  (一)已列入年度预算的日常经费支出、固定资产、办公设备购置、总额在0.5万元以下的专项资金、项目资金、往来账项结算等支出、虽未列入年度预算但当年已经过有关程序安排或调整使用的各项支出等,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二)已列入年度预算的总额在0.5-1万元的支出或虽未列入年度预算,但当年已按有关程序报批或同意调整使用的各项支出等,由分管领导报请局长同意后分管领导审批。

  (三)1-2万元,由分管领导报请局长达成共识后由局长审批。

  (四)2-5万元,由局长办公会通过后,由局长审批。

  (五)5万元以上,按”三重一大”大额度资金支出报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由局长审批。

  第六条  独立法人单位的各项支出按以下权限审批。支出审批权限如下:

  (一)1000元(包含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一次性支出1001元-5000元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5001-10000元的,由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会商后分管部门局领导审批。

  (四)其他的参照第三、四、五条款执行。

  第七条  已列入年度预算的各类财务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局机关及各股室一般办公费用的开支由局办公室统一办理。各独立法人的二层单位的一般办公费用开支,由单位负责办公日常管理的部门统一办理。

  (二)车改后保留的执法用车及其他按规定保留的机动车辆,由车辆使用部门按局机动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维修、保险及用油等(维修费用应按季度凭维修点结算单及时结算)手续。

  (三)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参加各种学习班、培训的,需经局领导批准,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各项费用(不属财政拨款的自收自支单位除外),并在出差或学习、培训结束归来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财务股报账。出差人员应按《融安县党政机关差旅管理办法》(融政发〔2015〕2号文件规定标准及等级购买车、船、机票和选择住宿地点。出差、学习、培训等人员原则上应按既定行程进行,因公改变行程的,须经局领导批准。因违反相关规定和标准所产生的费用一律自负。情节严重的按规定

  (四)公务招待、举办会议、培训班等支出按照县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相关规定从严控制使用。公务接待必须执行一函一接待制度,并附有菜单。

  (五)凡属政府采购年度计划内的项目支出,由各单位(部门)根据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局办办理政府采购月度采购手续,并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办理付款手续。

  (六)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开支,用款部门应附用款事项情况报告(向局领导报告)及其他与用款事项相关的资料,财务股根据年度预算情况提出经费使用建议后,由经办部门报请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财务股对用款部门提供的用款资料审核无误后,报局长(或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付款。

  第八条  未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的支出,应遵从以下规定:

  (一)通过相关部门立项、并获得上级财政部门配套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应提供立项批复、资金下达等文件材料。资金总额在2 -5万元的项目,须提供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的意见文书。

  (二)年度内向财政部门申请追加、并获得资金批复的项目支出,应提供项目追加批复、资金下达等文件材料。项目资金总额在2 -5万元的项目,须提供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的意见文书。

  (三)年度部门预算未安排或安排不足的非业务性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需开展的项目支出(如:驻村扶贫事项支出;党、团、妇等组织开展正常活动;帮扶慰问活动;人事、廉政培训、国土文化建设、宣传等支出),应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由财务股提出经费使用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办理用款手续。

  第九条 财务股必须对收集到的每笔支出的原始凭证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发现手续不全、内容不完整的,应退回并要求补正。不得办理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党风廉政纪律等方面规定的支出。

  第十条 各用款部门应在各项费用发生后及时办理转账付款、费用报销、核销等手续,原则实行按月或双月报账制(下乡差旅费实行按季报账制)。对超过3个月未结付、未报销的各项费用,用款部门或个人应书面说明原因,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按正常程序办理付款、报销、核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  原则上公务活动不得借支现金,确需借现金的必须报局长审批。借款人应在完成公务或差旅等活动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股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对未按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的,财务股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并督促限期归还。经书面催款仍不归还的,财务股应将借款情况报告局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所有报账发票必须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股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加强财务收支管理、规范收支行为,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土资源各项收入和支出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收入包括按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第四条   各项收费一律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收取。禁止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发生,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擅自减免、缓收各项收费。

  第六条  各项收费统一实行非税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要求,全部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要求,全部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第七条  收费票据规范使用,各项收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年度支出纳入预算管理。财务股根据财政下达的年度预算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编制本局年度经费支出计划,报局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执行,财务股负责按计划控制使用。

  第九条  人员经费开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正常开支。不得巧立名目、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支人员费用。

  第十条  公用经费开支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局一般性办公支出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并严格按照我局《财务支出审批制度》规定程序办理各项支出手续。现金结算严格按局《公务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项目)资金支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随意调整和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以确保专项资金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

  (二)专项(项目)资金拨款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和项目实施进度我付,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专项资金投付手续由资金使用部门按局《财务支出审批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四)对专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股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监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桂发〔2015〕15号)、以及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 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领域专项资金是由区财政厅、柳州市财政、县本级下达(拨付)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县农村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项目、土地开垦项目和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规划、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超过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财务股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局纪检室,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10号)、《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量计量及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柳国土字〔2014〕23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融政办发〔2017〕92号)。

  第七条  健全专项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具体项目、资金来源及额度等重要内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项目实施所在地或我局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八条  加强项目的监督检查,项目完工后,按规定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工程进行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并报县财政。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专项扶贫资金公众投诉举报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对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

  第十条  县局工作人员在项目安排和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的,参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4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10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融政办发〔2017〕92号)执行。 关于印发《融安县国土资源局公车管理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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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国土资字〔2019〕1号 关于印发《融安县国土资源局公车管理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融安县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9-01-03 21:04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公车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明确使用规范,确保行车安全,节约使用经费,合理利用车辆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做好车辆保障服务工作,根据中央、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对公务用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及管理权限

  (一)关于申请使用县机关事务局车辆 

  局办公室作为全局公车管理部门,各股室、二层单位根据用车需要,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交由办公室审核并报领导审批后,到县机关事务局申请用车,获批公车相关车钥匙、证件油卡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关于本局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及批准租赁车辆 

  1.国土局车公车改革后保留的公务车辆保险(强险和商业险)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车辆使用单位(股室)需在车辆保险到期前一个月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购买相关保险。

  2.车辆年检原则上由车辆使用单位(股室)负责,局办公室负责提供相关车辆年检所需材料。

  3.经局领导批准,可根据工作需要调用公务车辆,相关单位(股室)接到局办调用车辆通知时,应主动提交车辆钥匙和行驶证,并详细告知车辆停放地点和车况。

  4.局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公务用车管理,做好使用台帐、记录及其他相关协调、安排、管理工作。

  二、用车范围

  (一)保障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和事故处理。

  (二)保障本部门机要通信和机要公务。

  (三)保障本部门应急公务出行。包括: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临时通知并有时限要求的紧急会议、工作;处置本部门本系统发生的紧急公务;其他紧急公务;或认为可派车的情况。

  (四)在保障本部门应急、机要通信用车的前提下,可用于重要公务出行。包括:

  1.本部门安排区域内集体公务活动。

  2.本部门牵头或安排区域外4人(含司机)及以上集体前往基层调研和检查等公务活动。

  3.为完成融安县党委、县政府统一部署的各项重大任务(如:美丽广西、扶贫攻坚等),安排各单位对应扶贫点开展扶贫工作;本部门上级来融检查、调研和考察等公务活动用车,同时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4.我县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平台如不能满足的,经批准租赁车辆,参照此办法管理。

  (五)所有公车均用于相关工作人员下乡、出差、执法、办案或会议等有关公务活动。严禁一切公车用于公务以外的婚丧嫁娶、迎来送往、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旅游、扫墓、接送子女、个人购物等私人活动。

  三、用车类别

  (一)本局内部车辆使用。

  (二)向县机关事务局申请使用。

  四、用车程序

  (一)严格实行公车用车报批制度。我局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应坚持“工作优先、特事特办、厉行节约、轻重缓急、合理安排、严禁私用”的原则。

  (二)用车单位(股室)或用车个人用车时需填写用车登记薄,应写清事由、目的地、用车时间、用车人、驾驶人等。融安城区内的近距离用车由办公室直接派车;城区以外、不超出融安县域范围内的用车由用车人填写用车登记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按派车单向机关事务局申请使用车辆;融安县域以外用车的由办公室核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向机关事务局申请县外公务用车辆。

  (三)车辆驾驶员根据用车登记薄提供的资料出车,同时按要求填好公车出勤登记表,超越“派车单”提供的范围和不认真填写“派车单”的,视为“公车私用”,造成的后果和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负,并对驾驶员作出相应处理。

  (四)公务车辆不可私自随意移交他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将公车移交他人驾驶造成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五)若遇特殊情况需移交他人驾驶的,须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向领导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方可移交,驾驶员应做好相关记录。

  (六)不按规定用车的,以公车私用论处。

  五、驾驶员要求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牢固树立文明安全行车意识,要服从调度指挥,保持通讯通畅,保证工作用车随叫随到,保证应急用车应急使用。

  (二)熟知驾车行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驾驶知识,具备熟练驾驶技能。

  (三)工作认真负责,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内外整洁。每天出车前或收车后,都要对车辆进行“三检”,不准开带病车,确保车辆正常运转和安全行驶。

  (四)在工作期间不得饮酒,严禁酒后驾车,否则出现一切事故,后果自负。

  (五)驾驶员不论有哪种违章行为(不遵守交通法规)而被罚款的一律不予报销,后果自负。

  (六)驾驶员必须是持证上岗(准驾车型C1以上),驾龄一年以上。

  六、燃油管理

  (一)所有公车的用油指标实行定量配给制。全局所有公务车辆用油由局办公室按月以油卡IC充值形式定量配给,一车一卡,卡随车走,油卡由各单位(股室)车辆管理人员(车辆管理员报到局办备案,人员变动请随时替补)持有和管理,用油做好相关记录。向机关事务局申请的公务车辆,使用其随车油卡加油,按县公务用车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股室)所管理车辆用油超标的,原则上指标不予追加。属抽调突击完成专项工作需增加用油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局办公室负责调剂。属出差用油的,原则上由局办负责核定加油量或用车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把握。

  七、维护管理

  (一)各单位(股室)要加强车辆的日常保养维护使用,原则上实行“谁使用,谁保养”,做到勤清洗、勤检查、勤保养,用车前检查水箱、机油、制动、灯光等装置,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和行车安全。

  (二)局保留公务用车确需送修或更换配件,必须报局办公室,并按照车辆实际情况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由局办公室专人检查审批后,送定点修理厂家维修。机关事务局申请用车故障需送修或更换配件的,由局办公室报机关事务局后,到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

  (三)局保留公务用车车辆维修或更换零配件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由局办公室审批执行;1001-3000元,由分管局办领导审批执行;3001-5000元,由分管局办和分管财务领导商量后执行;5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执行。经领导批准送修的车辆均须报局办公室备案后方可送修。

  (四)对不报告不审批而私自维修或更换配件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一切费用将不予报销。

  八、安全管理

  (一)出差县域以外的公务车辆,泊车时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有专人保管的停放点,县城内泊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严禁开车回家停放或停放在指定地点以外其他地方。

  (二)车辆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交通法规,自觉参加安全学习,增强安全意识,确保行车安全,严禁违章违法驾驶,若因违规违法驾驶造成的各类处罚和法律责任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九、停放管理

  (一)工作日下班时间、双休日,所有公务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将公车开回家停放或停放在指定地点以外其他地方,凡不遵守规定造成车辆被盗或损坏由其当事人负责赔偿。

  (二)节假日实行集中停放和封车制度。节假日期间,所有公务用车(含二层单位)集中停放在局大院,统一封存。确因公务原因需使用公车时,应遵守报备和派车审批制度。

  (三)局纪检室要加强日常对公务用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公车的行为,坚决严肃查处。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7月1日融安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印发的《融安县国土资源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公务加油卡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务加油卡管理,降低车辆使用成本,防止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现象发生,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强化我局公务用油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局所有加油卡实行统一管理,局办公室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车辆需要办理公务加油卡。

  二、严格公务加油卡使用制度,做到一车一卡,定车定卡,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车和加油卡,定期往卡上进行充值,并做好油卡充值登记记录,在使用过程中局纪检室负责对所有车辆使用和用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

  三、实行公务用油卡使用登记和车辆调度使用台账登记制度,实行“一车一薄一卡”,各股室、二层单位每月初到办公室领取《公务加油卡、公务用车使用登记薄》,需要使用车和加油卡时,在用车加油的同时实时登记,每月底上交到局办公室和局纪检室,以备局办及纪检室进行检查、上报和监督。

  四、油卡管理员应及时了解车辆油卡的使用情况,并在油卡金额接近500元时,及时向局领导申请油卡充值,并与每次充值之前将上一次的使用登记情况进行存档。

  五、所有公务车辆禁止现金加油,车辆使用人员在使用前仔细检查车辆情况,如需加油请携带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并在办公室油卡管理员处进行报备,否则,将不予报销。

  六、严格执行节假日、双休日放假期间封车封卡,应急管理用车实时上报备案,对公务加油卡使用情况实时报备备案。

  七、严格执行“一车一薄一卡”制度,严禁公务油卡向私人车辆加油。有紧急情况需要征用私人车辆的必须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再以其他方式报销油费。

  八、实行用油用车情况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监督,对公车行驶里程、油耗、维修费用和公务加油卡使用情况、加油地点、时间在车上的台账详细登记后,按月定期在本单位公开公示。

  九、实行长期定期检查机制,对公车使用和公务油卡用油情况实行按季度检查,及时通报,及时整改。

  十、本制度印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县关于厉行勤俭节约的规定,按照“热情周到,规范节俭”的原则,认真做好公务接待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接待,切实控制接待费用支出,打造节约型机关,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原则

  (一)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本着“统一管理、热情周到、不失礼节、从简节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认真搞好接待工作。

  (二)接待中的迎送、会见、陪同、住宿、宴请等各项活动,要体现礼仪、对等、对口的原则,接待协调工作以局办为主,并注意来客的民族风俗和习惯,做到科学安排、文明接待、简朴大方、不铺张浪费。

  二、接待范围

  (一)上级国土系统领导和检查指导工作人员。

  (二)兄弟县(区)国土系统到我局进行公务活动人员。

  (三)其他公务活动需要接待的人员。

  三、接待程序

  (一)凡属接待范围内的来客,局机关各股室、单位接到信息后,要明确来客单位、人数、姓名、职务、到达具体时间、目的及活动内容,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办公室。

  (二)对来宾进行公务活动客人的接待,原则上是对口接待、对口陪同、分级接待,陪同人员轻车简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接待标准

  (一)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接待费用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二)来我局进行公务活动的兄弟县(区)国土系统领导以及有业务往来的相关单位部门领导严格执行凭函接待的规定,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控制餐费标准。

  (三)各乡镇工作人员参加局机关组织的各类会议就餐按融政发〔2015〕1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需要住宿的客人或乡镇站工作人员,由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房间,住宿标准严格按融政发〔2015〕17号文件规定执行。住宿费用自行结算。

  五、接待要求

  (一)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按财务制度办理报销手续,禁止超标准接待。(印制接待单)

  (二)接待陪同人员根据办公室签发的接待单到指定的宾馆、饭店安排食宿。

  (三)在公务接待中自觉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彬彬有礼、落落大方。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本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废止。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公务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手续,提高公务支付的透明度,根据《融安县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及实施步骤

  凡符合《融安县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持卡人条件的人员均可办理,原则上每人办理一张公务卡。

  第三条  持公务卡人员办理退休或调离时,人事股及时将人员变动信息通知局财务股,财务人员负责与开卡银行联系办理公务卡收回或停用手续。

  第四条  新增公务人员或未统一办理而需增办公务卡、以及遗失、毁损等原因需补办公务卡者,财务股负责联系,由个人到银行办理申请手续或者挂失手续,并将卡号等相关信息及时通知财务股。

  第五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为: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事项,单次消费额度在5万元以下、5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或公务卡结算。单次消费额度在500元以下的小额公务支出,可以通过现金结算,但不得化整为零、弄虚作假。

  第六条  未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鼓励使用公务卡结算。只有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500元以下的零星公务消费支出、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等三种情况下,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第七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管理。密码由个人自行确定,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2-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上限50天)内先消费,后还款。12月份的公务消费,务必在12月25日之前到财务股报销。

  第九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出持卡人及时到财务股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分别在销售点终端服务(简称POS)机上刷卡,个人消费不得办理报销手续,不给财务股提供公务卡中的私人消费信息,局财务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出差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如出差地点不具备用卡条件的经局领导同意后可办理现金借款。

  第十一条  实施公务卡制度后,原则上不办理现金报销。达到使用公务消费额度但由于严特殊原因无法刷公务卡消费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并由部门负责人对说明的事项签属意见后提交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方可按局财务支出审批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公务卡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但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时,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交财务股。

  第十三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一)公务人员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公务性支出,必须在透支免息期内及时到局财务股报账。因报销不及时而产生的透支利息和罚息,由职工个人承担。

  (二)公务卡结算,报销审批程序仍按局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报销人在免息还款到期日前6天以上,据已签批的发票、商场消费明细单、POS机消费凭条(本人签字联)等单据,及时到财务股报销。

  (二)财务股凭核准的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通过“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生成授权支付凭证,自动生成“还款明细表”,报销人在交付报销单据时,在会计凭证上予以签字确认。

  (三)财务人员将加盖财务印章的支付凭证(汇总还款的须附加盖财务印章的“汇总还款明细表”)送交代理银行,完成公务卡的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五条  确因工作原因,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的相关人员,向局财务股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每笔交易额的明细信息,经查询确认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办理相关借款手续,财务人员将审批同意的借款,在免息还款期内划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务股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财务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格控制各项支出,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及各股室的所有财务支出,统一纳入财务股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监察大队、土地整理中心、测绘所等3个独立法人单位(财务独立核算)的所有财务支出,由财务股集中管理,分账核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乱摊派、乱收费、乱开支。

  第三条  局机关及各股室、监察大队、土地整理中心的所有支出必须纳入年度预算计划,在计划内由有关部门控制使用。

  第四条  各单位所有财务支出,必须遵循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不得擅自越权或不按规定审批。

  第五条  局机关及各股室的支出,采取局长授权审批方式进行审批:

  (一)已列入年度预算的日常经费支出、固定资产、办公设备购置、总额在0.5万元以下的专项资金、项目资金、往来账项结算等支出、虽未列入年度预算但当年已经过有关程序安排或调整使用的各项支出等,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二)已列入年度预算的总额在0.5-1万元的支出或虽未列入年度预算,但当年已按有关程序报批或同意调整使用的各项支出等,由分管领导报请局长同意后分管领导审批。

  (三)1-2万元,由分管领导报请局长达成共识后由局长审批。

  (四)2-5万元,由局长办公会通过后,由局长审批。

  (五)5万元以上,按”三重一大”大额度资金支出报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由局长审批。

  第六条  独立法人单位的各项支出按以下权限审批。支出审批权限如下:

  (一)1000元(包含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一次性支出1001元-5000元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5001-10000元的,由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会商后分管部门局领导审批。

  (四)其他的参照第三、四、五条款执行。

  第七条  已列入年度预算的各类财务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局机关及各股室一般办公费用的开支由局办公室统一办理。各独立法人的二层单位的一般办公费用开支,由单位负责办公日常管理的部门统一办理。

  (二)车改后保留的执法用车及其他按规定保留的机动车辆,由车辆使用部门按局机动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维修、保险及用油等(维修费用应按季度凭维修点结算单及时结算)手续。

  (三)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参加各种学习班、培训的,需经局领导批准,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各项费用(不属财政拨款的自收自支单位除外),并在出差或学习、培训结束归来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财务股报账。出差人员应按《融安县党政机关差旅管理办法》(融政发〔2015〕2号文件规定标准及等级购买车、船、机票和选择住宿地点。出差、学习、培训等人员原则上应按既定行程进行,因公改变行程的,须经局领导批准。因违反相关规定和标准所产生的费用一律自负。情节严重的按规定

  (四)公务招待、举办会议、培训班等支出按照县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相关规定从严控制使用。公务接待必须执行一函一接待制度,并附有菜单。

  (五)凡属政府采购年度计划内的项目支出,由各单位(部门)根据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局办办理政府采购月度采购手续,并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办理付款手续。

  (六)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开支,用款部门应附用款事项情况报告(向局领导报告)及其他与用款事项相关的资料,财务股根据年度预算情况提出经费使用建议后,由经办部门报请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财务股对用款部门提供的用款资料审核无误后,报局长(或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付款。

  第八条  未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的支出,应遵从以下规定:

  (一)通过相关部门立项、并获得上级财政部门配套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应提供立项批复、资金下达等文件材料。资金总额在2 -5万元的项目,须提供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的意见文书。

  (二)年度内向财政部门申请追加、并获得资金批复的项目支出,应提供项目追加批复、资金下达等文件材料。项目资金总额在2 -5万元的项目,须提供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的意见文书。

  (三)年度部门预算未安排或安排不足的非业务性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需开展的项目支出(如:驻村扶贫事项支出;党、团、妇等组织开展正常活动;帮扶慰问活动;人事、廉政培训、国土文化建设、宣传等支出),应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由财务股提出经费使用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办理用款手续。

  第九条 财务股必须对收集到的每笔支出的原始凭证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发现手续不全、内容不完整的,应退回并要求补正。不得办理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党风廉政纪律等方面规定的支出。

  第十条 各用款部门应在各项费用发生后及时办理转账付款、费用报销、核销等手续,原则实行按月或双月报账制(下乡差旅费实行按季报账制)。对超过3个月未结付、未报销的各项费用,用款部门或个人应书面说明原因,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按正常程序办理付款、报销、核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  原则上公务活动不得借支现金,确需借现金的必须报局长审批。借款人应在完成公务或差旅等活动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股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对未按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的,财务股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并督促限期归还。经书面催款仍不归还的,财务股应将借款情况报告局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所有报账发票必须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股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加强财务收支管理、规范收支行为,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土资源各项收入和支出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收入包括按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第四条   各项收费一律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收取。禁止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发生,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擅自减免、缓收各项收费。

  第六条  各项收费统一实行非税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要求,全部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要求,全部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第七条  收费票据规范使用,各项收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年度支出纳入预算管理。财务股根据财政下达的年度预算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编制本局年度经费支出计划,报局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执行,财务股负责按计划控制使用。

  第九条  人员经费开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正常开支。不得巧立名目、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支人员费用。

  第十条  公用经费开支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局一般性办公支出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并严格按照我局《财务支出审批制度》规定程序办理各项支出手续。现金结算严格按局《公务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项目)资金支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随意调整和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以确保专项资金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

  (二)专项(项目)资金拨款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和项目实施进度我付,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专项资金投付手续由资金使用部门按局《财务支出审批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四)对专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股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监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桂发〔2015〕15号)、以及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 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领域专项资金是由区财政厅、柳州市财政、县本级下达(拨付)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县农村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项目、土地开垦项目和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规划、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超过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财务股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局纪检室,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10号)、《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量计量及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柳国土字〔2014〕23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融政办发〔2017〕92号)。

  第七条  健全专项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具体项目、资金来源及额度等重要内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项目实施所在地或我局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八条  加强项目的监督检查,项目完工后,按规定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工程进行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并报县财政。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专项扶贫资金公众投诉举报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对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

  第十条  县局工作人员在项目安排和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的,参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4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10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融政办发〔2017〕92号)执行。 关于印发《融安县国土资源局公车管理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