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融安县“微田园”认定及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融安县农业农村局 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融安县财政局
2020年3月5日
融安县“微田园”认定及补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全区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 149号)、《柳州市加大贫因地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帮扶工作实施方案》(柳政办[2018]19号)、《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人社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微田园”认定及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柳农政发[2019]78号)文件精神,在全县范围内加快推进“微田园”建设步伐,提高我县通过产业发展吸纳农村劳动力(含建档立卡贫困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能力,特别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微田园”的定义
“微田园”分为种养式就业扶贫车间、乡村旅游式就业扶贫车间两种,经县农业农村、人社、财政等部门联合审核,报市农业农村、人社、财政等部门联合认定,符合“微田园”认定条件的,授予“微田园”牌匾。
(一)种养式就业扶贫车间:指经营主体以发展种植、养殖基地等涉农项目为主,形成一定规模,吸纳一定数量的农村劳动力(含建档立卡贫困农村劳动力)通过就地就近就业实现脱贫致富目标。
(二)乡村旅游式就业扶贫车间:指经营主体利用地方旅游资源发展旅游扶贫产业,形成一定的规模,通过餐饮、民宿、景区管理等途径,吸纳一定数量的农村劳动力(含建档立卡贫困农村劳动力)通过就地就近就业实现增收脱贫目标。
二、“微田园”认定条件
(一)经营场所在融安县境内。
(二)经营主体为涉农(含乡村旅游)企业。经营手续合法并在工商部门注册,有营业执照;企业管理规范、正常经营、无不良记录。
(三)经营场所面积(土地流转或土地使用)达10亩以上。基地土地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没有土地纠纷,农业设施符合国家国土、环保、林业等相关规定要求。
(四)吸纳农村劳动力类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吸纳无偿耕种建档立卡贫困户在30户以上;
2.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10户以上承包耕作生产(企业或业主)负责保底价回收农产品;
3.吸纳辖区内农村劳动力就业,且就业人员个人一年累计劳动报酬不少于6000元。
符合以上条件的经营主体均可申请“微田园”认定。
三、“微田园”认定申请资料
(一)经营主体营业执照。
(二)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土地使用租货合同。
(四)对应吸纳农村劳动力类型提供以下资料之一:
1、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无偿耕种花名册、协议书;
2、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承包耕作生产花名册、协议书;
3、经营主体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人员花名册、协议书、就业人员工资凭证(银行流水账、工资发放签收表)。
(五)《融安县“微田园”认定及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
四、“微田园”认定及补助程序
(一)经营主体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
(二)县级审核。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联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完成申报材料审核、经营场所实地考察;审核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公示地点在融安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3日内,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认定。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联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以联席会议形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完成“微田园”企业认定文件制作、完成“微田园”牌匾制作授予工作。
(四)对“微田园”经营主体进行补助。报市级农业农村、人社、财政等部门下文认定“微田园”之日起3日内,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认定文件向县级财政申请,完成对“微田园”经营主体进行补助。
五、授予“微田园”经营主体的类型及补助标准
“微田园”经营主体认定有四种类型: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无偿耕作为主、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承包耕作生产并保底回收农户生产的农产品为主、吸纳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为主、混合型“微田园”。
对认定为“微田园”的经营主体,每个“微田园”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一)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无偿耕作为主的“微田园”经营主体进行补助
经营土地面积10亩以上开办“微田园”,吸纳30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无偿耕作,并签订1年以上(不超过3年)无偿耕作协议的经营主体,给予补助。
补助内容及计算标准
1、经营场所租金补助
按照无偿耕作实际面积,逐年给予“微田园”经营主体土地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1000元/亩/年(最多不超过3年);租金不足1000元/亩/年的,以实际租金计算补助金额。
2、经菅场所基础建设补助
按照无偿耕作实际面积,给予3000元/亩一次性基础建设补助;基础建设投入不足补助限额的,以实际投入为准实施补助,已获得其他财政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该项补助。
(二)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承包耕作生产并保底回收农户生产的农产品为主的“微田园”经营主体进行补助。
经营土地面积10亩以上开办“微田园”,并将土地分包给建档立卡贫困户10户以上耕作生产,业主通过签订协议负责保底价回收农户生产的农产品的经营主体,给予补助。
补助内容及计算标准:
1、鼓励扶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户创业补助
经营主体每吸纳1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进园承包生产并保底回
收安置户生产的农产品的,按1000元/户的标准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
2、经营场所租金补助
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实际承包耕作生产面积,按100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微田园”经营主体土地租金补助;租金不足1000元/亩/年的,以实际租金计算补助金额。
(三)对吸纳辖区内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为主的“微田园”经营主体进行补助。
经营主体创办的“微田园”吸纳农村劳动力20人以上稳定就业,经营主体与农村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农村劳动力1年内在“微田园”就业收入累计不低于6000元的,按农村劳动力实际就业人数,给子“微田园”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1000元/人;其中吸纳有建档立卡贫困农村劳动力的,按建档立卡贫困农村劳动力实际就业人数,给予“微田园”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1500元/人。
(四)混合型“微田园”。
同一个“微田园”中同时存在以上三种类型的,可以按三种类型“田园”补助计算要素综合申请补助,一个“微田园”综合补助标准不超过30万元。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微田园”建设认定工作,把“微田园”建设工作作为推动我县就业创业扶贫工作重要工作来抓。
(二)强化资金保障
本办法所涉及的“微田园”建设补助资金,从上级(中央、
自治区、柳州市)下达给我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柳州市加大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帮扶工作实施方案》(柳政办[2018]19号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加快建设步伐
根据资金到位实际情况,规划我县认定“微田园”的数量规模,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进行认定并补助。“微田园”建设工作成绩显著的乡镇,县农业农村局可协调县财政酌情追加下达补助资金。
(四)强化督促检查
各乡(镇)要加强对“微田园”运行工作的调度,每半年对“微田园”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待遇兑现等情况进行核实,未达到要求的,不予享受有关政策并取消其“微田园”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融安县“微田园”认定及补助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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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融安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0-03-05 08:52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融安县“微田园”认定及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融安县农业农村局 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融安县财政局
2020年3月5日
融安县“微田园”认定及补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全区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 149号)、《柳州市加大贫因地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帮扶工作实施方案》(柳政办[2018]19号)、《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人社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微田园”认定及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柳农政发[2019]78号)文件精神,在全县范围内加快推进“微田园”建设步伐,提高我县通过产业发展吸纳农村劳动力(含建档立卡贫困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能力,特别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微田园”的定义
“微田园”分为种养式就业扶贫车间、乡村旅游式就业扶贫车间两种,经县农业农村、人社、财政等部门联合审核,报市农业农村、人社、财政等部门联合认定,符合“微田园”认定条件的,授予“微田园”牌匾。
(一)种养式就业扶贫车间:指经营主体以发展种植、养殖基地等涉农项目为主,形成一定规模,吸纳一定数量的农村劳动力(含建档立卡贫困农村劳动力)通过就地就近就业实现脱贫致富目标。
(二)乡村旅游式就业扶贫车间:指经营主体利用地方旅游资源发展旅游扶贫产业,形成一定的规模,通过餐饮、民宿、景区管理等途径,吸纳一定数量的农村劳动力(含建档立卡贫困农村劳动力)通过就地就近就业实现增收脱贫目标。
二、“微田园”认定条件
(一)经营场所在融安县境内。
(二)经营主体为涉农(含乡村旅游)企业。经营手续合法并在工商部门注册,有营业执照;企业管理规范、正常经营、无不良记录。
(三)经营场所面积(土地流转或土地使用)达10亩以上。基地土地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没有土地纠纷,农业设施符合国家国土、环保、林业等相关规定要求。
(四)吸纳农村劳动力类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吸纳无偿耕种建档立卡贫困户在30户以上;
2.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10户以上承包耕作生产(企业或业主)负责保底价回收农产品;
3.吸纳辖区内农村劳动力就业,且就业人员个人一年累计劳动报酬不少于6000元。
符合以上条件的经营主体均可申请“微田园”认定。
三、“微田园”认定申请资料
(一)经营主体营业执照。
(二)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土地使用租货合同。
(四)对应吸纳农村劳动力类型提供以下资料之一:
1、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无偿耕种花名册、协议书;
2、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承包耕作生产花名册、协议书;
3、经营主体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人员花名册、协议书、就业人员工资凭证(银行流水账、工资发放签收表)。
(五)《融安县“微田园”认定及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
四、“微田园”认定及补助程序
(一)经营主体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
(二)县级审核。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联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完成申报材料审核、经营场所实地考察;审核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公示地点在融安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3日内,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认定。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联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以联席会议形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完成“微田园”企业认定文件制作、完成“微田园”牌匾制作授予工作。
(四)对“微田园”经营主体进行补助。报市级农业农村、人社、财政等部门下文认定“微田园”之日起3日内,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认定文件向县级财政申请,完成对“微田园”经营主体进行补助。
五、授予“微田园”经营主体的类型及补助标准
“微田园”经营主体认定有四种类型: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无偿耕作为主、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承包耕作生产并保底回收农户生产的农产品为主、吸纳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为主、混合型“微田园”。
对认定为“微田园”的经营主体,每个“微田园”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一)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无偿耕作为主的“微田园”经营主体进行补助
经营土地面积10亩以上开办“微田园”,吸纳30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无偿耕作,并签订1年以上(不超过3年)无偿耕作协议的经营主体,给予补助。
补助内容及计算标准
1、经营场所租金补助
按照无偿耕作实际面积,逐年给予“微田园”经营主体土地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1000元/亩/年(最多不超过3年);租金不足1000元/亩/年的,以实际租金计算补助金额。
2、经菅场所基础建设补助
按照无偿耕作实际面积,给予3000元/亩一次性基础建设补助;基础建设投入不足补助限额的,以实际投入为准实施补助,已获得其他财政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该项补助。
(二)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承包耕作生产并保底回收农户生产的农产品为主的“微田园”经营主体进行补助。
经营土地面积10亩以上开办“微田园”,并将土地分包给建档立卡贫困户10户以上耕作生产,业主通过签订协议负责保底价回收农户生产的农产品的经营主体,给予补助。
补助内容及计算标准:
1、鼓励扶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户创业补助
经营主体每吸纳1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进园承包生产并保底回
收安置户生产的农产品的,按1000元/户的标准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
2、经营场所租金补助
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实际承包耕作生产面积,按100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微田园”经营主体土地租金补助;租金不足1000元/亩/年的,以实际租金计算补助金额。
(三)对吸纳辖区内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为主的“微田园”经营主体进行补助。
经营主体创办的“微田园”吸纳农村劳动力20人以上稳定就业,经营主体与农村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农村劳动力1年内在“微田园”就业收入累计不低于6000元的,按农村劳动力实际就业人数,给子“微田园”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1000元/人;其中吸纳有建档立卡贫困农村劳动力的,按建档立卡贫困农村劳动力实际就业人数,给予“微田园”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1500元/人。
(四)混合型“微田园”。
同一个“微田园”中同时存在以上三种类型的,可以按三种类型“田园”补助计算要素综合申请补助,一个“微田园”综合补助标准不超过30万元。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微田园”建设认定工作,把“微田园”建设工作作为推动我县就业创业扶贫工作重要工作来抓。
(二)强化资金保障
本办法所涉及的“微田园”建设补助资金,从上级(中央、
自治区、柳州市)下达给我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柳州市加大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帮扶工作实施方案》(柳政办[2018]19号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加快建设步伐
根据资金到位实际情况,规划我县认定“微田园”的数量规模,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进行认定并补助。“微田园”建设工作成绩显著的乡镇,县农业农村局可协调县财政酌情追加下达补助资金。
(四)强化督促检查
各乡(镇)要加强对“微田园”运行工作的调度,每半年对“微田园”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待遇兑现等情况进行核实,未达到要求的,不予享受有关政策并取消其“微田园”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融安县“微田园”认定及补助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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