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源规划字〔2020〕5号 关于印发《融安县2020年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各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为做好全县2020年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和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融安县2020年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3月4日
融安县2020年自然资源执法监察
巡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高执法效能,贯彻执行“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实现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我县2020年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定期组织开展巡查执法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确保巡查责任人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在10个工作日内发现,发现率不低于90%并且不低于卫片、季度卫片发现率50%,制止率达到100%,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率不低于95%,按规定时间结案率不低于90%以上。
二、职责分工
(一)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制定年度本部门巡查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全县巡查工作,每月、每季度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和违法形势分析。具体组织实施巡查工作,对各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重点巡查区的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巡查督查,组织开展全县的巡查考核工作并组织对国道209线和各乡道沿线两侧及重点矿区的巡查。
(二)各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本站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月、季度巡查工作计划,报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备案,巡查工作计划要明确重点巡查区域和责任巡查区域、巡查实施具体单位或巡查责任人员、巡查基本频率等;每月各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报送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三、实施巡查基本要求
(一)巡查重点和巡查频率
1.制定巡查计划,明确重点巡查区域
(1)巡查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包括对巡查区域实行全覆盖的全面巡查和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多发时段和高发区域实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巡查。
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要结合区域实际认真制定月、季度巡查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区域、巡查频率、巡查人员和巡查工作的目标任务等,并定期实施全面巡查,不定期实施重点巡查。
(2)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要结合区域实际,将下列区域作为重点巡查区域:城镇和村镇周边及城乡结合部、主要公路干线两侧、基本农田保护区、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和城市建设征地拆迁范围、四类保护区(国家公园,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重要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矿区及周边、输油气管道毗邻区、尾矿库、供地后的项目用地、自治区重点矿区和其他国有矿山的周边、县级以上地质遗迹保护区旅游保护区、其他土地与矿产违法案件多发频发区域。重点巡查区域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巡查计划中予以调整。
2.巡查频率
根据月、季度巡查工作计划,对于全面的巡查区域,应每周开展一次巡查;对于重点巡查区域,每月应不定期开展两次重点巡查,跟踪了解重点与全面巡查区内土地利用、矿产勘查开发和管理情况,及时制止发现的违法行为并报告。对本辖区的巡查要做到全面掌握不留死角。
(二)巡查内容要求
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3.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4.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5.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6.未经备案擅自进行测绘和未持证上岗的;
7.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
(三)巡查台账要求
巡查责任人要对每次巡查情况作详实纪录。巡查台账要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项目主体或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包括现场照片)、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等在内的基本内容,巡查台账内容应及时录入巡查信息系统。
(四)巡查的程序要求
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巡查准备。巡查人员应当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携带必要的巡查装备;
2.实地巡查。巡查人员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检查;
3.发现违法。巡查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用地位置及坐标、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4.现场处置。对确认为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巡查人员必须按照制止的具体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及时填写违法行为报告单并向上级和负责人报告;
5.巡查信息记录。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台账,将巡查合账内容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及时跟踪后续情况,更新有关信息。
(五)制止的具体要求
巡查人员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跟踪检查整改情况,并及时向当事人发放法律告诫书,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适时跟踪检查。
如现场不能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巡查人员应及时向负责人报告,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根据违法行为报告单组织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或核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单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情况说明,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如书面制止无效的,要及时将违法情况书面报告属地政府及函告相关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对属于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关闭和取缔;对涉嫌违法的,按属地管理原则,迅速报告属地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查处.同时将违法情况函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住建执法部门)、发改、招商、交通、公路、铁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文化、环保、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报告类别和具体要求
巡查报告分为零报告、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巡查人员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向巡查实施主体报告巡查结果,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实时报告,即为零报告。
定期报告分为周报、月报、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应将每周巡查发现违法情况(报告和统计表,下同)上报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将每月巡查发现违法情况上报市局执法监察科,同时将巡查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打击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按月报、季度报告及年报定期报告县人民政府,报告内容包括巡查工作开展情况、违法行为形势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意见等,月报及巡查数据统计报要在当月20日下午下班前报送当月的巡查情况(遇节假日顺延),季度报告要在下一季度首月3日前报送(遇节假日顺延),年报应在12月31日前报送(报送数据填报注意事项见附件2)。
专项报告是指巡查发现或各类形式举报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在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专题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将情况抄送有关部门,专项报告内容包括在依法履行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和查处职责的前提下,违法行为基本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制止、查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提出的建议。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告.对于因违法行为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环境污染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及一些重大项目违法用地的,自发现之日立即报告.如情况紧急的,可以采用电话方式口头报告,但必须在3日内上报书面报告.专项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印章。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的建设,充实巡查力量,实行定编定岗定员,配备必要的巡查车辆、通讯工具、GPS、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等装备。
(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应当积协调公安等有关部门,针对巡查人员开展巡查依法履行职责中所遇到的暴力阻碍或打击报复,请求公安部门支持配合并及时予以处置,以保障巡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督促检查
为督促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开展巡查履行职责,确保巡查工作方案落到实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季度对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进行一次督察指导,随机抽查违法行为的发现和处置情况,以此验证开展巡查工作发现率、履职到位率,从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
六、组织考核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融安县绩效考核办法于年底组织对执行巡查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2020年融安县xxx站自然资源巡查情况统计表
2.报送数据填报注意事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