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融安县教育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融教字〔2020〕21号
各乡(镇)中心校、中学,县直各校、局二层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教育系统基建行为,促进教育系统基建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确保基建工程质量,现将《融安县教育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融安县教育局
2020年3月6日
融安县教育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教育系统基建行为,促进教育系统基建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确保基建工程质量,使有限教育资源产生更多效益,杜绝学校建设中不必要的浪费和严重超预算现象,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基建项目,包括校舍新建、危房改造、破旧房修缮、校舍装饰、水电安装和学校围墙、道路、绿化、运动场地修建等。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三条 基建项目的立项要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安全、够用”的原则,要考虑学校自身条件、生源流向、资金许可与筹措情况确定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资金不落实的基建项目不予立项。
第四条 基建项目立项程序:
(一)新建项目:由教育局财务基建股根据项目库按轻重、缓急,报局班子会议讨论、确定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并向县发改局申请获得项目立项批复后,逐级上报市教育局、自治区教育厅申报项目建设计划;上级审批并下达建设资金后即按计划、要求实施建设。如有项目调整要严格按照要求向上级请示重新备案。
(二)维修改造项目:学校提出申请报告(村级小学由中心校签署意见)---县教育局财务基建股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股室集体讨论拟定维修方案---局班子会议讨论确定、审批---教育局财务基建股给维修改造项目学校下达批复函---学校按基建办事程序办妥全部相关手续方能开工建设”程序实施。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各校均不得擅自投资建设。
学校使用自有维修费或其它经费进行的小额度维修改造项目,也应将维修改造方案(含概算)报送教育局财务基建股,经审批后方可实施、报账;学校要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提取12%作为维修费用于校园整改、维修;各乡镇小学的维修费由中心校统筹管理。
第三章 招投标(发包)管理
第五条 工程招投标(发包)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则上新建项目及维修改造额度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县教育局组织负责;维修改造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在教育局监督下自行组织负责。
第六条 招投标(发包)的程序及要求:公开招标须交由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邀请招投标和协议发包可由教育局或学校自行组织;招标的施工图纸、投标单位的资质及筛选、招标文件、预算(标底)的编制必须要经县教育局财务基建股审核;开标、评标、定标等各环节必须有县住建局、发改局、教育局等部门参与监督。
第七条 招投标(发包)方式:
(一)投资总额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发包,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必须报县建筑工程招标管理站实行公开招标。
(二)投资总额在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可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是否招标或者选择何种招标方式,如实行邀请招标,必须有三家以上(含三家)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三)投资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校舍修缮、装饰,花坛、道路、围墙修建及填土、绿化等一般也要采取邀请招投标确定施工企业。若情况特殊,可以协议发包。也可采取由校方备料请工或点工的形式组织施工,但必须有三人以上人员组成的学校基建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并报县教育局财务基建股备案。
(四)本系统的基础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工作进展等情况,都要在县政府网站、单位公开栏、建设场地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经费造价管理
第八条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工程预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县财政部门进行预算控制价审核,工程招标价不能突破县财政评审中心审核的审定价。建设过程中如确实需要超过预算投资的,必须事先向资金来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审报同意后才可以实施。超预算的资金筹措必须遵循“谁同意,谁落实”的原则。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施工安全、付款方式等。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工程预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报送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核。在办理工程结算前,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造价的80%,决算款价以经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审核通过的审定价为准。
第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超额、超标采购材料。对于合同中规定暂定价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要本着“经济、耐用”的原则,按照有定额套定额价,无定额套“信息价”,无“定额价”、“信息价”按市场“调查价”确定。建设单位应先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所使用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价格等,然后学校派两位或两位以上基建领导小组成员与施工单位一同采购,现场验收签证。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项目增加。根据县人民政府规定,隐蔽工程单项变更或签证引起工程造价增减额在3万元以下,非隐蔽工程单项变更或签证引起工程造价增减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研究确定,经建设、施工、设计和监理四家单位会签后,报县财政局、审计局备案,工程竣工经审计后纳入工程款结算。同一建设项目内隐蔽工程单项变更或签证引起工程造价增减额累计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非隐蔽工程单项变更或签证引起工程造价增减额累计大于15万元(含15万元),且超过招标控制价的,应报县人民政府重新审定。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要及时进行结算审计。根据县审计局、财政局文件要求,合同价款或结算价在200万元-800万元(含800万元)的项目必须在竣工验收3个月内按送审要求完成资料整理;8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按送审要求完成资料整理。完成资料整理后15个工作日内送审计局或财政局审核。
第十三条 校舍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工程预付款拨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经手、证明、审批等手续,通过银行向施工单位约定账户拨付款项。严禁现金支付,或把工程款拨付给施工班组或个人的行为。工程无论大小、造价无论高低,结算凭证必须是国家正式的工程税务发票,严禁以收款凭证等“白条”代替。如果建设资金需要调整,必须经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请示重新备案,结余资金仍安排于学校项目建设,绝不能挪作他用。
第五章 安全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三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工程在校园出现,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从业专业的资质。项目学校必须负责做好“三通一平”(通路、通水、通电、施工场地平整)工作,为施工单位提供基本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尤其要对施工区域进行封闭隔离,设立安全防护网,防止学生擅自进入;对施工机械、施工材料的堆放,以不影响师生安全为前提,确保规范施工、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学校要指定专人(校长或负责后勤工作的领导)协助教育局财务基建股人员对基建现场进行管理,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技术人员及时到位,要直接参与安全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坚持现场跟班验收、签证、监督和检查,杜绝事后签证和没有现场验收的签证。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接受区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凡投资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校舍工程都必须办理委托监理手续,实行全过程工程建设监理。
第十八条 高度重视基建项目质量验收。隐蔽工程和重要部位要进行专项检查验收。验收程序是在建设、施工、设计、勘察、监理“五方主体”出场情况下,由施工单位先提供竣工报告和相关的质保资料,监理提供“监理竣工验收报告”,然后验收人员根据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测标准,在工程质量检查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工程验收。工程验收中发现问题,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因管理混乱,导致基建项目出现质量问题而造成浪费的,或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档案管理是指项目文件的形成、积累、管理。加强对基建项目档案管理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规,也是规范基建行为、明确责任的有效举措。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档案是永久性的档案,它包括:(1)建设申请报告;(2)用地有关材料;(3)设计方面有关材料;(4)总平、建筑方案批复;(5)计划项目批准书;(6)消防有关材料;(7)建筑设计图纸;(8)《建设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9)竣工图;(10)招投标有关材料;(11)监理有关材料;(12)工程有关合同、协议书;(13)工程决算审核资料;(14)工程质量资料等文件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8年制定的《融安县教育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融安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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