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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程序

来源: 融安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0-02-21 11:45    |  作者: 融安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

融安县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程序

一、补贴操作流程

 1.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机,并对其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对于所销售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应如实出具购机发票(在备注栏内列明补贴金额,如增加配件,需注明相应金额),提供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属于实行登记管理且整机出厂的机具,标注有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并与整机铭牌上标注相一致)。

2.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应及时携带所购机具及其产品合格证、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申请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则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份、银行帐号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也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上述区域之外的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区)级或县(区)级派出的农机购置补贴审批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配合做好机具核验工作。

3.补贴机具核验。县农机中心对购机者资格及所购机具进行现场核验、审核其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

对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携带的果蔬烘干机、粮食烘干机、简易保鲜贮藏设备、网箱养殖设备,以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等机具设备申请的申请者可预约农机部门上门核验。农机部门必须在机具设备安装完毕后方可进行核验,并按标准配置要求核定补贴数量。

对于核验合格,拟给予补贴的机具,具备喷印条件的应喷印补贴机具编号标识。

4.补贴资格确定。县农机中心对购机者所购机具及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核合格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在补贴资金基本能够满足需求的情况下,按照到农机部门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在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采取“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当场依次确定补贴资格。

购机者申请补贴机具数量较多或补贴资金量较大的,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及理由。单次申请补贴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由县农机中心集体讨论决定;超过100万元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

5.补贴信息公示。县农机中心对拟兑付补贴资金的购机者名单,须在其所在的村或乡镇或广西农机化信息网、广西农机化杂志等相关报刊进行不少于3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6.提交结算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县农机中心将《结算申请报告》、《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购机者的联系电话和存折帐号)、《申请表》等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汇总送县财政局审核。

7.补贴资金兑付。县财政局对县农机中心送来的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由本局或通过乡镇财政所把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购机者的银行账户上。不得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农机中心账户,由县农机中心向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

补贴工作启动实施后,县农机中心每月向县财政局提交1次补贴款结算材料,县财政局每月进行1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县农机中心要将已兑付补贴资金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退货操作流程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应予以退货。

1.申请。购机者向县农机中心提交退货申请书和购机发票(经销商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

2.核实。由县农机中心、县财政局核实补贴资金兑付情况。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尚未送县财政局的,由县农机中心在购机发票上签署“未送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已送县财政局的,则由县财政局根据补贴资金兑付和退款情况,在发票上签署 “尚未兑付补贴资金” 或“已退回补贴资金”意见并加盖公章。

3.退货操作。根据核实情况,对尚未兑付补贴资金的,由县农机中心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进行退货操作;对已经兑付补贴资金的,由县农机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自治区农机中心进行退货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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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程序

来源:融安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0-02-21 11:45  作者:融安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

融安县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程序

一、补贴操作流程

 1.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机,并对其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对于所销售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应如实出具购机发票(在备注栏内列明补贴金额,如增加配件,需注明相应金额),提供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属于实行登记管理且整机出厂的机具,标注有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并与整机铭牌上标注相一致)。

2.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应及时携带所购机具及其产品合格证、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申请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则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份、银行帐号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也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上述区域之外的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区)级或县(区)级派出的农机购置补贴审批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配合做好机具核验工作。

3.补贴机具核验。县农机中心对购机者资格及所购机具进行现场核验、审核其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

对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携带的果蔬烘干机、粮食烘干机、简易保鲜贮藏设备、网箱养殖设备,以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等机具设备申请的申请者可预约农机部门上门核验。农机部门必须在机具设备安装完毕后方可进行核验,并按标准配置要求核定补贴数量。

对于核验合格,拟给予补贴的机具,具备喷印条件的应喷印补贴机具编号标识。

4.补贴资格确定。县农机中心对购机者所购机具及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核合格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在补贴资金基本能够满足需求的情况下,按照到农机部门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在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采取“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当场依次确定补贴资格。

购机者申请补贴机具数量较多或补贴资金量较大的,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及理由。单次申请补贴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由县农机中心集体讨论决定;超过100万元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

5.补贴信息公示。县农机中心对拟兑付补贴资金的购机者名单,须在其所在的村或乡镇或广西农机化信息网、广西农机化杂志等相关报刊进行不少于3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6.提交结算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县农机中心将《结算申请报告》、《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购机者的联系电话和存折帐号)、《申请表》等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汇总送县财政局审核。

7.补贴资金兑付。县财政局对县农机中心送来的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由本局或通过乡镇财政所把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购机者的银行账户上。不得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农机中心账户,由县农机中心向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

补贴工作启动实施后,县农机中心每月向县财政局提交1次补贴款结算材料,县财政局每月进行1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县农机中心要将已兑付补贴资金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退货操作流程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应予以退货。

1.申请。购机者向县农机中心提交退货申请书和购机发票(经销商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

2.核实。由县农机中心、县财政局核实补贴资金兑付情况。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尚未送县财政局的,由县农机中心在购机发票上签署“未送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已送县财政局的,则由县财政局根据补贴资金兑付和退款情况,在发票上签署 “尚未兑付补贴资金” 或“已退回补贴资金”意见并加盖公章。

3.退货操作。根据核实情况,对尚未兑付补贴资金的,由县农机中心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进行退货操作;对已经兑付补贴资金的,由县农机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自治区农机中心进行退货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