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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融人社发〔2018〕35号)

来源: 融安县部门预决算组  |   发布日期: 2020-12-03 12:11    |  作者: 融安县人社局


关于印发《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股室、二层单位:

现将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27日


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为落实《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案》,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明确“双随机”抽查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权责清单,明确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

  监管对象名录库包含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地址、联系电话等构成要素。监管对象名录库由局政策法规科室组织,相关责任科室、单位建设、管理并根据审批情况定期更新、公布。

  三、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由局机关及局直属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工作人员构成,所有随机抽查事项共用1个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局政策法规科室组织,相关责任科室、单位建设、管理并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定期更新、公布。

    四、检查结果公布

    检查结果由牵头开展抽查的责任科室或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有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五、组织实施

  (一)“双随机”抽查的启动。根据职责,确定责任单位组织开展抽查工作。

  (三)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责任科室或单位从相应监管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按实际需要人数,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四)开展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责任科室或单位指派一名领导为执法检查组组长,带领执法检查人员,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

  (五)结果运用及工作总结。检查结束后,“双随机”抽查发起责任科室或单位汇总检查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双随机”抽查方式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实施,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管对象实行年审的,按年审有关规定一并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每年随机抽查,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可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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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融人社发〔2018〕35号)

来源:融安县部门预决算组  发布日期:2020-12-03 12:11  作者:融安县人社局


关于印发《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股室、二层单位:

现将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27日


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为落实《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案》,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明确“双随机”抽查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权责清单,明确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

  监管对象名录库包含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地址、联系电话等构成要素。监管对象名录库由局政策法规科室组织,相关责任科室、单位建设、管理并根据审批情况定期更新、公布。

  三、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由局机关及局直属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工作人员构成,所有随机抽查事项共用1个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局政策法规科室组织,相关责任科室、单位建设、管理并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定期更新、公布。

    四、检查结果公布

    检查结果由牵头开展抽查的责任科室或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有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五、组织实施

  (一)“双随机”抽查的启动。根据职责,确定责任单位组织开展抽查工作。

  (三)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责任科室或单位从相应监管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按实际需要人数,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四)开展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责任科室或单位指派一名领导为执法检查组组长,带领执法检查人员,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

  (五)结果运用及工作总结。检查结束后,“双随机”抽查发起责任科室或单位汇总检查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双随机”抽查方式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实施,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管对象实行年审的,按年审有关规定一并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每年随机抽查,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可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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