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实现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规范化,根据《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自治区统计局、市统计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凡在我县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局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审批或备案管理。
第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统计调查必须有明确的调查目的、范围和服务对象;
(二)统计调查所需的调查条件(包括设备、人员和经费)要有相应的保障;
(三)调查方法要力求科学合理,资料的取得应充分利用现有行政部门掌握的资料,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四)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对于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县统计局将不子审批和备案;
(五)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与其他调查重复、交叉、矛盾;
(六)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第四条 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审批类和备案类。
审批类项目,具体包括:
1.各部门单独建立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批;
2.县统计局单独建立的统计调查项目,报上级统计部门审批;
3.县统计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统计调查项目,报上级统计部门审批
备案类项目,具体包括:
1.对于部门已有的调查,其要求继续开展,经审核同意,应给予备案;
2.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县统计局备案。
第五条 审批或备案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审批或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备齐以下文件:
1.正式公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有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报审批或备案的函件;
2.填写《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报表》;
3.调查方案或调查制度。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目的、范围、方法、表式和资料使用、公布对象。调查制度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等。
第六条 审批或备案的期限。县统计局在收到各部门提交的完整材料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