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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专卖监管随机抽查实施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融安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专卖监管随机抽查实施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融安县烟草专卖局  |   发布日期: 2019-06-28 16:50    |  作者: 融安县烟草专卖局


广西壮族自治

融安县烟草专卖局文


融安烟专〔201914


融安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专卖监管随机抽查实施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

现将《融安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管随机抽查实施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融安县烟草专卖局

2019628


可公开


融安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管随机抽查

实施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意见》(国烟法〔201631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随机抽查事项将采取“双随机”方式,即:在开展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一公开”即:定期公布抽查结果,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进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融安县范围内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涉及规范生产经营、规范市场秩序等的监管事项实施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四条融安县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五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等内容(详见附件一)。


第三章 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六条融安县烟草专卖局证件管理员通过“国家烟草专卖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市场监管”及“队伍管理”等两大模块建立健全专卖监管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每月5日前组织信息录入并动态更新信息,并保存电子档案。

第七条融安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股股长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应通过“国家烟草专卖管理信息系统”中“市场监管”的模块使用随机抽查方式开展专卖监管检查,并将随机抽查情况进行发布。相关执法人员按照计划任务池的随机抽查名单,制定检查计划,开展随机检查工作。

第八条开展随机抽查时应随机抽选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减少对持证企业和个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随机抽取过程应存档记录,随机抽取档案存放于专卖管理股,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九条开展随机抽查时做到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能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的要求;在一个季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1次,对于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风险等级高、列入生产经营异常名录库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和次数。

第十条被查对象确定后,从行政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或者针对特定情况组建联合检查组,采取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被查对象开展监督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一条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响应群众举报投诉,既不越位,也不缺位。零售市场秩序日常检查要坚持落实“APCD”工作法,加强信息综合研判,对未发现异常问题的零售户进行随机抽查,对异常的零售户进行有针对性的问题核查。采取不定向和定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不定向抽查即由监管单位通过摇号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被查对象;定向抽查即按照市场主体类型、经营规模、行业类别、地理区域等特定范围通过摇号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特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市场主体,确定被查对象。

第十二条专卖监管随机抽查应符合《融安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频次、抽查比例的要求,对历史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在一个季度内已在“国家烟草专卖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且被抽查过、无问题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三条各执法人员应根据随机抽查的对象开展检查,检查结束当日应将检查结果记录入“国家烟草专卖管理信息系统”,完成随机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各执法人员完成检查工作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工作底稿的归档工作,档案材料包括检查计划表,检查情况表,信息反馈表等。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统一归档至专卖股进行检查。


第四章 随机抽查结果的公开


第十五条证件管理员对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一单两库”更新情况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对在抽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和个人,按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理。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证件管理员并在每个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在随机抽查对象中对拒绝接受检查或在接受抽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依法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培训及考核


第十八条“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专卖管理股、各所(队)应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专卖股应将“双随机、一公开”培训工作列入专卖年度培训计划(附表四),同时制定随机抽查流程(详见附表三),组织执法人员开展培训工作,从思想上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第十九条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专卖管理股、各所(队)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专卖股应建立健全相应工作考核细则(详见附表二),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扎实组织实施随机抽查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在抽查过程中要做到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抽查内容清晰合法,抽查记录规范完善。对在随机抽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责任的,依照相关考核细则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企业、个人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二十二条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融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报:柳州市烟草专卖局

分送:局领导

融安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196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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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专卖监管随机抽查实施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融安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专卖监管随机抽查实施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融安县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2019-06-28 16:50  作者:融安县烟草专卖局


广西壮族自治

融安县烟草专卖局文


融安烟专〔201914


融安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专卖监管随机抽查实施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

现将《融安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管随机抽查实施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融安县烟草专卖局

2019628


可公开


融安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管随机抽查

实施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意见》(国烟法〔201631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随机抽查事项将采取“双随机”方式,即:在开展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一公开”即:定期公布抽查结果,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进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融安县范围内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涉及规范生产经营、规范市场秩序等的监管事项实施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四条融安县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五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等内容(详见附件一)。


第三章 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六条融安县烟草专卖局证件管理员通过“国家烟草专卖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市场监管”及“队伍管理”等两大模块建立健全专卖监管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每月5日前组织信息录入并动态更新信息,并保存电子档案。

第七条融安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股股长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应通过“国家烟草专卖管理信息系统”中“市场监管”的模块使用随机抽查方式开展专卖监管检查,并将随机抽查情况进行发布。相关执法人员按照计划任务池的随机抽查名单,制定检查计划,开展随机检查工作。

第八条开展随机抽查时应随机抽选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减少对持证企业和个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随机抽取过程应存档记录,随机抽取档案存放于专卖管理股,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九条开展随机抽查时做到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能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的要求;在一个季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1次,对于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风险等级高、列入生产经营异常名录库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和次数。

第十条被查对象确定后,从行政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或者针对特定情况组建联合检查组,采取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被查对象开展监督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一条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响应群众举报投诉,既不越位,也不缺位。零售市场秩序日常检查要坚持落实“APCD”工作法,加强信息综合研判,对未发现异常问题的零售户进行随机抽查,对异常的零售户进行有针对性的问题核查。采取不定向和定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不定向抽查即由监管单位通过摇号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被查对象;定向抽查即按照市场主体类型、经营规模、行业类别、地理区域等特定范围通过摇号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特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市场主体,确定被查对象。

第十二条专卖监管随机抽查应符合《融安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频次、抽查比例的要求,对历史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在一个季度内已在“国家烟草专卖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且被抽查过、无问题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三条各执法人员应根据随机抽查的对象开展检查,检查结束当日应将检查结果记录入“国家烟草专卖管理信息系统”,完成随机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各执法人员完成检查工作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工作底稿的归档工作,档案材料包括检查计划表,检查情况表,信息反馈表等。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统一归档至专卖股进行检查。


第四章 随机抽查结果的公开


第十五条证件管理员对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一单两库”更新情况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对在抽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和个人,按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理。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证件管理员并在每个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在随机抽查对象中对拒绝接受检查或在接受抽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依法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培训及考核


第十八条“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专卖管理股、各所(队)应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专卖股应将“双随机、一公开”培训工作列入专卖年度培训计划(附表四),同时制定随机抽查流程(详见附表三),组织执法人员开展培训工作,从思想上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第十九条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专卖管理股、各所(队)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专卖股应建立健全相应工作考核细则(详见附表二),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扎实组织实施随机抽查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在抽查过程中要做到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抽查内容清晰合法,抽查记录规范完善。对在随机抽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责任的,依照相关考核细则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企业、个人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二十二条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融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报:柳州市烟草专卖局

分送:局领导

融安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196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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