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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审批准字〔2020〕55号关于融安县新和桥至古兰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许可决定书

来源: 融安县行政审批局  |   发布日期: 2020-12-10 16:25    |  作者: 融安县行政审批局

融安县交通运输局:

我局于2020年12月8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融安县新和桥至古兰公路工程(项目代码:2019-450224-48-01-032973)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本方案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62hm2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南岩溶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2%,表土保护率达到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7%,林草覆盖率达到2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下阶段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弃渣场设计,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六)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8.38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向融安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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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审批准字〔2020〕55号关于融安县新和桥至古兰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许可决定书

来源:融安县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2020-12-10 16:25  作者:融安县行政审批局

融安县交通运输局:

我局于2020年12月8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融安县新和桥至古兰公路工程(项目代码:2019-450224-48-01-032973)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本方案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62hm2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南岩溶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2%,表土保护率达到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7%,林草覆盖率达到2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下阶段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弃渣场设计,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六)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8.38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向融安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