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西柳州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今日是:
当前所在位置:

融安县统计局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制度

来源: 融安县统计局  |   发布日期: 2021-09-02 16:43    |  作者: 融安县统计局

     

融安县统计局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

  

  受理回应制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要求,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有效制止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制定融安县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制度。

  

一、登记和受理

  

(一)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实施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过程中,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监管机关)举报;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

  

(二)政策制定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外公示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举报电话、材料接收途经等有关事项。接到举报的监管机关应当对举报件进行登记,详细记录举报人、被举报的政策制定机关和有关事由等信息。

  

(三)接到举报的监管机关对举报材料应当进行初步审理,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告知举报人,逾期视为受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收到举报的监管机关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匿名举报无法联系的,如反映的事实清楚或者证据明确的,收到举报的监管机关应当按程序作出决定。

  

(四)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机关反映的,由最先收到举报的监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他监管机关应当告知举报人相关情况并做好记录。

  

(五)监管机关对受理的举报件可以转办或者委托其他有权核查的监管机关展开核查,接受转办、委托的监管机关不得将受理的举报件再转交其他监管机关。被受理的监管机关负责对举报件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件人,书面答复及有关材料报送受理举报件的监管机关备案。

  

二、调查和核查

  

(一)监管机关受理举报件后,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收集证据材料,核实有关事实情况。调查人员应不少于2名。

  

(二)被举报的政策制定机关自收到举报告知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监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答复;

  

2.被举报的政策措施;

  

3.公平竞争审查表;

  

4.出台政策措施的法规依据;

  

5.其他材料。

  

(三)核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谈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核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在调查笔录、记录中注明。

  

(四)核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对核查情况应当形成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举报人、政策制定机关的基本情况,举报事由;

  

2.调查取证情况;

  

3.行为事实和定性依据;

  

4.陈述意见;

  

5.处理理由和建议;

  

6.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三、处理和答复

  

(一)受理的监管机关应当在6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作出处理决定,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二)经调查核实,被举报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由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处理。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要责令政策制定机关改正,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进行提醒、告诫和提出整改建议。

  

(三)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和政策制定机关分别送达处理决定告知书,并载明以下事项:

  

1.政策制定机关名称;

  

2.涉嫌行为事实、定性依据及证据材料;

  

3.陈述意见和采纳情况;

  

4.处理理由和作出决定;

  

5.监管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

  

(四)政策制定机关自收到处理决定告知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人和监管机关。

  

(五)政策制定机关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的,将有关问题线索依法移交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

  

(六)举报件办结后,受理的监管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作出的决定书、告知书、答复意见、调查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四、投诉举报受理渠道

  

举报热线电话:0772-8135336

  

受理单位:融安县统计局

  

、法律保障

  

(一)监管机关应当在举报答复中载明针对本次举报办结事项、救济途经等。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监管机关不履行职责、不按规定期限作出答复的,以及监管机关移交的举报件,有权监管机关应当按要求受理。

  

(二)被举报的政策制定机关或下级监管机关不履行职责,或对答复不服的,上级监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告知举报人法律救济途经。

  

、工作要求

  

(一)监管机关及其调查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举报件,不得推诿、敷衍和拖延;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直接复印给政策制定机关;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重大的举报件,监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形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上级监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监管机关的督促、指导和检查。上级监管机关认为下级监管机关对举报件处理不及时或者处理意见不妥当的,应及时制止纠正,下级监管机关应当依法严肃认真整改。

  

(三)监管机关在办理举报件,实施提醒告诫、行政建议和行政指导中,要严格依法依规做好对政策制定机关的监管工作。政策制定机关对涉嫌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政策措施,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涉嫌违反的内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各级监管机关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依法核查处理政策制定机关的违规做法。对重大、复杂的或者久拖不决的违规行为,监管机关要实行挂牌督办;对工作不力,推诿、懈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整改不及时或者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
×
部门文件

融安县统计局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制度

来源:融安县统计局  发布日期:2021-09-02 16:43  作者:融安县统计局

     

融安县统计局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

  

  受理回应制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要求,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有效制止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制定融安县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制度。

  

一、登记和受理

  

(一)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实施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过程中,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监管机关)举报;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

  

(二)政策制定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外公示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举报电话、材料接收途经等有关事项。接到举报的监管机关应当对举报件进行登记,详细记录举报人、被举报的政策制定机关和有关事由等信息。

  

(三)接到举报的监管机关对举报材料应当进行初步审理,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告知举报人,逾期视为受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收到举报的监管机关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匿名举报无法联系的,如反映的事实清楚或者证据明确的,收到举报的监管机关应当按程序作出决定。

  

(四)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机关反映的,由最先收到举报的监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他监管机关应当告知举报人相关情况并做好记录。

  

(五)监管机关对受理的举报件可以转办或者委托其他有权核查的监管机关展开核查,接受转办、委托的监管机关不得将受理的举报件再转交其他监管机关。被受理的监管机关负责对举报件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件人,书面答复及有关材料报送受理举报件的监管机关备案。

  

二、调查和核查

  

(一)监管机关受理举报件后,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收集证据材料,核实有关事实情况。调查人员应不少于2名。

  

(二)被举报的政策制定机关自收到举报告知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监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答复;

  

2.被举报的政策措施;

  

3.公平竞争审查表;

  

4.出台政策措施的法规依据;

  

5.其他材料。

  

(三)核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谈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核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在调查笔录、记录中注明。

  

(四)核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对核查情况应当形成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举报人、政策制定机关的基本情况,举报事由;

  

2.调查取证情况;

  

3.行为事实和定性依据;

  

4.陈述意见;

  

5.处理理由和建议;

  

6.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三、处理和答复

  

(一)受理的监管机关应当在6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作出处理决定,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二)经调查核实,被举报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由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处理。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要责令政策制定机关改正,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进行提醒、告诫和提出整改建议。

  

(三)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和政策制定机关分别送达处理决定告知书,并载明以下事项:

  

1.政策制定机关名称;

  

2.涉嫌行为事实、定性依据及证据材料;

  

3.陈述意见和采纳情况;

  

4.处理理由和作出决定;

  

5.监管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

  

(四)政策制定机关自收到处理决定告知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人和监管机关。

  

(五)政策制定机关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的,将有关问题线索依法移交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

  

(六)举报件办结后,受理的监管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作出的决定书、告知书、答复意见、调查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四、投诉举报受理渠道

  

举报热线电话:0772-8135336

  

受理单位:融安县统计局

  

、法律保障

  

(一)监管机关应当在举报答复中载明针对本次举报办结事项、救济途经等。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监管机关不履行职责、不按规定期限作出答复的,以及监管机关移交的举报件,有权监管机关应当按要求受理。

  

(二)被举报的政策制定机关或下级监管机关不履行职责,或对答复不服的,上级监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告知举报人法律救济途经。

  

、工作要求

  

(一)监管机关及其调查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举报件,不得推诿、敷衍和拖延;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直接复印给政策制定机关;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重大的举报件,监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形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上级监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监管机关的督促、指导和检查。上级监管机关认为下级监管机关对举报件处理不及时或者处理意见不妥当的,应及时制止纠正,下级监管机关应当依法严肃认真整改。

  

(三)监管机关在办理举报件,实施提醒告诫、行政建议和行政指导中,要严格依法依规做好对政策制定机关的监管工作。政策制定机关对涉嫌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政策措施,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涉嫌违反的内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各级监管机关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依法核查处理政策制定机关的违规做法。对重大、复杂的或者久拖不决的违规行为,监管机关要实行挂牌督办;对工作不力,推诿、懈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整改不及时或者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