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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2247537121335/2021-159837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融安县支行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06日
标  题:
​融建通字〔2021〕4号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融安县支行 关于进一步健全融安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文字号:
​融建通字〔2021〕4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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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

​融建通字〔2021〕4号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融安县支行 关于进一步健全融安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

来源: 融安县住建局  |   发布日期: 2021-12-06 10:45    |  作者: 办公室


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融安支行关于融安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使用办法参照<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使用办法>施行的通知》(融建发〔20211)(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自20213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新形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重大风险,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融安支行决定进一步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必要性

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对有效防范烂尾楼发生,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是防控房地产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积极主动作为,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确保我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资金监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融安支行(以下简称账户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银行机构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

二、严格按照《监管办法》的规定签订《融安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委托协议》《融安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一)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行为,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资金监管部门与银行机构签订《融安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进行监管。银行机构应按《融安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要求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未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的银行,不得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之前,自行选择项目所在地银行机构开设监管账户,并与银行机构签订《监管协议》一式二份。对未签订《监管协议》、未开设监管账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批准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

(三)监管账户名称、开立、资金收存及划转、监管期限、变更、销户具体事项的确定。

1.账户名称的确定: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两个部分组成;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公章与房地产企业名称一致。

  

2.监管账户的开立:一个开发企业在同一家银行只能有一个监管账户,并且不能开通其他任何网银、手机银行等转账功能,具体参照监管协议。单个监管楼栋只能设立1个监管账户,设立后不得擅自变更。

3.预售资金的收存:购房人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交款通知书,将购房全款或购房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购房人申请商业或公积金贷款获批的购房款,由贷款银行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应监管账户。贷款银行禁止将贷款获得的购房款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账户,如监管账户不在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必须将贷款获批的购房款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应监管账户。

4.预售资金的划转: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资金,由资金监管部门通过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审核预售资金拨付审批情况,符合条件的,由银行机构根据相关指令向有关账户完成划转;对监管账户内非重点监管资金(超出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支配,但需通过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申请划拨。银行的保证金待预售房按揭贷款资金发放后,发放贷款银行留足最高额保证资金,剩余发放资金应即时转入预售房资金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待符合用款条件后进行支用。

5.预售资金不明入账的处理:因交存信息不全而产生不明入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登陆监管系统补录购房人购房信息;因交存错误而产生不明入账的,须经监管系统确认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是否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再按系统操作要求办理退款手续。

6.监管账户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监管账户的,须经资金监管部门同意,重新开设监管账户,完成监管资金交割,变更《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相应条款及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并重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在资金监管部门同意变更监管账户至重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期间,各银行机构须暂停项目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付结算业务。

7.监管账户监管期限、销户:监管期限自核发本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始,至该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期限截止日后3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机构提出销户申请,由银行机构报资金监管部门同意销户后解除监管账户的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未申请办理监管账户销户的,银行机构须暂停办理该账户的收存、支付结算业务至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申请销户为止。

(四)为确保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遵守《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申请监管账户现金、支票支取或除查询功能以外的网上银行转账业务,不得办理质押担保等。资金监管部门应当明确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总额、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各时间节点累计拨付数额上限。

  

(五)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尚未销售完毕的项目楼栋(取得竣工验收的项目楼栋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须重新核算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总额报资金监管部门审核。未开设监管账户的需补签《监管协议》,办理备案手续。

释义一: 银行机构,是指具备监管资金风险承担能力,符合账户监管条件和网络技术安全要求,经与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融安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委托协议》,并在融安开设有业务网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释义二: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出售时,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释义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总额,包含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确认的预售项目建设总费用。非重点监管资金为监管账户中累计到账的商品房预售资金超出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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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2247537121335/2021-159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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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融安县支行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06日
标  题:
​融建通字〔2021〕4号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融安县支行 关于进一步健全融安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文字号:
​融建通字〔2021〕4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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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建通字〔2021〕4号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融安县支行 关于进一步健全融安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

来源:融安县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1-12-06 10:45  作者:办公室


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融安支行关于融安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使用办法参照<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使用办法>施行的通知》(融建发〔20211)(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自20213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新形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重大风险,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融安支行决定进一步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必要性

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对有效防范烂尾楼发生,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是防控房地产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积极主动作为,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确保我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资金监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融安支行(以下简称账户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银行机构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

二、严格按照《监管办法》的规定签订《融安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委托协议》《融安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一)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行为,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资金监管部门与银行机构签订《融安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进行监管。银行机构应按《融安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要求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未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的银行,不得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之前,自行选择项目所在地银行机构开设监管账户,并与银行机构签订《监管协议》一式二份。对未签订《监管协议》、未开设监管账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批准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

(三)监管账户名称、开立、资金收存及划转、监管期限、变更、销户具体事项的确定。

1.账户名称的确定: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两个部分组成;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公章与房地产企业名称一致。

  

2.监管账户的开立:一个开发企业在同一家银行只能有一个监管账户,并且不能开通其他任何网银、手机银行等转账功能,具体参照监管协议。单个监管楼栋只能设立1个监管账户,设立后不得擅自变更。

3.预售资金的收存:购房人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交款通知书,将购房全款或购房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购房人申请商业或公积金贷款获批的购房款,由贷款银行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应监管账户。贷款银行禁止将贷款获得的购房款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账户,如监管账户不在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必须将贷款获批的购房款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应监管账户。

4.预售资金的划转: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资金,由资金监管部门通过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审核预售资金拨付审批情况,符合条件的,由银行机构根据相关指令向有关账户完成划转;对监管账户内非重点监管资金(超出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支配,但需通过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申请划拨。银行的保证金待预售房按揭贷款资金发放后,发放贷款银行留足最高额保证资金,剩余发放资金应即时转入预售房资金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待符合用款条件后进行支用。

5.预售资金不明入账的处理:因交存信息不全而产生不明入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登陆监管系统补录购房人购房信息;因交存错误而产生不明入账的,须经监管系统确认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是否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再按系统操作要求办理退款手续。

6.监管账户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监管账户的,须经资金监管部门同意,重新开设监管账户,完成监管资金交割,变更《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相应条款及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并重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在资金监管部门同意变更监管账户至重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期间,各银行机构须暂停项目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付结算业务。

7.监管账户监管期限、销户:监管期限自核发本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始,至该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期限截止日后3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机构提出销户申请,由银行机构报资金监管部门同意销户后解除监管账户的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未申请办理监管账户销户的,银行机构须暂停办理该账户的收存、支付结算业务至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申请销户为止。

(四)为确保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遵守《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申请监管账户现金、支票支取或除查询功能以外的网上银行转账业务,不得办理质押担保等。资金监管部门应当明确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总额、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各时间节点累计拨付数额上限。

  

(五)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尚未销售完毕的项目楼栋(取得竣工验收的项目楼栋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须重新核算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总额报资金监管部门审核。未开设监管账户的需补签《监管协议》,办理备案手续。

释义一: 银行机构,是指具备监管资金风险承担能力,符合账户监管条件和网络技术安全要求,经与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融安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委托协议》,并在融安开设有业务网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释义二: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出售时,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释义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总额,包含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确认的预售项目建设总费用。非重点监管资金为监管账户中累计到账的商品房预售资金超出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