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特困供养人员住院陪护服务制度
融安县特困供养人员住院陪护服务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局属各股室、二层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办发﹝2020﹞23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柳政规〔2017〕1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特困供养人员住院陪护服务工作,加强对特困供养人员住院陪护服务的管理,不断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水平,确保特困人员“生病有人管、住院有人看护”。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特困供养人员住院陪护服务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住院陪护服务对象
(一)完全丧失、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
(二)平时生活能够自理但因病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视同阶段性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
(三)因突发意外等原因导致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
二、住院陪护服务人员范围
(一)特困供养人员近亲属;
(二)已签署照料护理协议的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照料义务人;
(三)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机构安排的护理人员;
(四)县级民政部门管理、登记的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派遣的护理人员;
(五)县级民政部门认可的其他人员。
三、住院陪护服务执行原则
(一)对于已纳入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范围的,由乡镇动员其日常照料护理义务人或其近亲属对其进行住院陪护,如其日常照料护理义务人或其近亲属到医院陪护确实有困难的,方申请由政府购买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住院陪护。
(二)平时能够生活自理但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意外导致住院期间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视同阶段性生活不能自理或自理等级有变化的特困供养人员),由乡镇动员其近亲属对其进行住院陪护,如其无近亲属或其近亲属到医院陪护确实有困难的,方申请由政府购买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住院陪护。
四、住院陪护等级划分
特困供养人员住院陪护服务等级划分为一级陪护,即全程全日24小时陪护;二级陪护,即按需定日、定时陪护,日累计陪护时间8-12小时;三级陪护,即按需定日、定时或间断陪护,累计日照顾时间4-6小时。
(一)对于已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陪护等级为一级陪护;
(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根据入院时的病情的轻重情况进行按需陪护,原则上按二级陪护,确因病情发展需要,如手术等,需要阶段性进行一级陪护的,可变更申报一级陪护,但在恢复半自理能力后,再变更为二级陪护。
(三)平时能够生活自理但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意外导致住院期间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视同阶段性生活不能自理),根据入院时的病情轻重情况进行按需陪护,陪护等级可为一级陪护、二级陪护、三级陪护,或在三个陪护等级间进行按需调整,在其自理能力完全恢复后,不再进行陪护。
(四)原为具有完全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因病或遭遇意外需住院治疗,且所患疾病或所受意外不影响其生活自理的,不得申报第三方机构陪护,如因高龄(80岁及以上)等确需陪护的,可申报三级陪护。
五、住院陪护服务费执行标准
(一)需要长期(1个月及以上)聘用专人进行住院陪护服务的,原则上按照当地人社部门关于聘用人员待遇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各陪护等级陪护费标准:一级陪护费250元/天、二级陪护费170元/天、三级陪护费150元/天。
(三)已纳入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范围且由其照料义务人进行住院陪护的特困人员,其住院陪护费按陪护等级相应陪护费标准给予补差;
(四)平时生活能够自理但因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视同阶段性不能自理)且由其近亲属(或其他人员)进行临时照料护理的特困人员,其住院陪护服务费按陪护等级相应陪护费标准给予发放;
(五)特困人员因病情严重,按医嘱转院(不在本辖区范围)治疗,符合住院陪护条件的,由其近亲属进行住院陪护服务,住院陪护服务费用按照一级陪护费标准进行补差发放。
六、陪护申报流程
(一)无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时由其照料护理义务人、近亲属或其他人员照料陪护的,由特困供养人员在有陪护需求前向乡镇民政办报告,乡镇民政办工作人员对特困供养人员住院陪护情况,包括陪护需求真实性、开始时间、陪护等级等进行核实后,由陪护人先行陪护,待陪护结束后,由乡镇按陪护等级、陪护费标准、天数,按规定程序补差支付。
(二)对入住医院的无近亲属或日常照料护理义务人陪护的特困供养人员,由医院治疗科室对其入院时的情况进行合理评估,出具住院陪护等级证明,由入住医院的特困供养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村民委、乡镇民政办人员根据医院治疗科室出具的陪护等级证明向政府购买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提出委托陪护申请,由第三方陪护机构派出护工进行陪护。
七、明确工作责任
县民政局工作职责:负责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特困供养人员住院陪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以及陪护费的审批、发放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负责动员落实特困供养人员日常照料护理人或其近亲属对其进行住院陪护;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级评估;对接医院了解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病情变化情况和陪护人员陪护情况;对接第三方服务机构落实相关陪护事宜等。
医疗机构工作职责:负责对住院特困供养人员陪护等级进行真实合理的评估;对陪护情况进行真实认定等。
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职责:严格按照陪护等级及陪护内容开展陪护工作。
八、健全完善监管机制
(一)加强沟通协调。由县级民政局主动与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沟通,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构的作用,协调解决特困人员医疗救助、住院陪护等问题。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协调,认真做好因病住院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落实“谁评估谁签字谁负责”管理责任,确保特困人员住院期间得到有效照料。
(二)加强陪护监管。县民政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监管机制,通过陪护前报告备案、陪护期间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陪护人员服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因陪护人员不认真履职、弄虚作假导致救助服务对象利益受损或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按照陪护协议约定扣减或停止支付陪护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健全扣补机制。已享受生活照料护理费的特困人员因病住院期间,由其生活照料义务人陪护服务的,按照陪护等级和标准进行补差发放护理费。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派出住院陪护人员的,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的生活照料护理费应当扣减。
(四)加强内控管理。县民政局要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从资金筹集、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县民政局预拨的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管理,规范使用,坚决堵住资金管理漏洞,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护理费问题发生,确保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安全运行、专款专用。
融安县民政局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