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退役军人发〔2021〕5号 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加强烈士纪念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的通知
融退役军人发〔2021〕5号
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加强烈士纪念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的通知
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为加强对我县烈士纪念设施的日常管理,对破损的烈士墓进行修缮处置,根据国家《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烈士纪念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职责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县所有烈士纪念设施的管护指导和维修费用落实,负责大巷烈士纪念碑的日常管理维护;各乡(镇)负责各辖区内的烈士纪念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具体名单见附表)。
二、工作要求
1. 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要高度重视对烈士纪念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将烈士纪念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作为退役军人服务站的一项常态工作,主要做好日常保护、保洁、清园、小维修等方面工作。
2.对集中的烈士纪念设施日常管理要求: 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每个月要求到烈士纪念设施地巡察一次(建立走访台帐和相片备查),及时清除周边的杂草、拉圾,对破损部位进行简单维修,保持烈士纪念设施的干净、整洁、庄严、庄重;发现开裂、坍塌等情况及时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协调资金并组织维修;每年清明节、公祭日(9月30日)前10天组织一次烈士纪念设施集中清扫活动(道路边杂草),给参加瞻仰凭吊烈士的亲属、群众提供干净、整洁的祭扫环境;清明节后及时清理亲属、群众瞻仰凭吊后产生的拉圾。
3.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辖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日常管理,要求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每季度到烈士纪念设施地巡察一次,发现开裂、坍塌等破损情况及时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协调资金并组织维修;清时节前电话提示亲属对烈士墓进行祭扫,对无亲属的烈士由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组织人员对烈士纪念设施进行环境清理祭扫。
三、加强烈士纪念设施日常管理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建筑物;
2.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3.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4.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或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发现上述行为,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必须立即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烈士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的,及时通报文物保护单位,依照文物保护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加强监督管理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季度到各乡(镇)开展一次烈士纪念设施的检查,发现问题一次,要求及时整改,发现两次全县通报,年底绩效扣相应的分值。
附件:融安县烈士纪念设施日常管理维护清单
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3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