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建通字〔2023〕3号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融安县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减少建筑工地噪声与粉尘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促进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提高文明施工程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柳建管字〔2020〕64号)、《柳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柳建管字〔2016〕14号)、《关于柳州市辖各县及柳江区进一步落实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职能的通知》(柳建管〔2018〕16号)及《柳州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主要业务管理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及砂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县城总体规划区范围内以及以融安县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供应点为中心四十公里范围内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一)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满足、供应的;
(二)施工现场四十公里范围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三)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四)水泥使用总量在一百五十吨以下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
(五)抢险、救灾需要的。
二、自发文之日起,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预拌砂浆》(GB/T25181)等规定,综合考虑不同的基体、基层、砌体材料及施工工艺、环境条件等因素,选择与之配套的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进行设计。同时在施工图及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标注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品种和等级,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情况,设计单位须提供变更说明。
三、自发文之日起,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预算控制价时,必须载明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种类、等级、数量和预算费用,其预结算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定的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定额或信息价及其价差调整方法进行编制。
四、各设计单位在施工图及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标注使用预拌混凝土品种和等级,审图机构对于送审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应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预拌砂浆》(GB/T25181)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对未按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提出审查意见,并责令改正。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根据市场原材料等价格因素,不定期配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
六、县建筑工程招标管理站对进行公开招标项目备案进行监督管理,要求其评标时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列为评审内容,直接发包的项目应提出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要求。
七、施工单位应使用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产品及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和公告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产品,鼓励在建设工程施工中采用机械化喷涂等先进施工工艺。
八、监理单位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
九、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使用列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优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申报文明工地、“龙城杯”优质工程、绿色建筑等各种奖项的评比条件之一。
十、我县从事预拌混凝土企业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取得营业执照,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行备案管理和公告制度,未经备案和公告的产品一律不得使用。
十一、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预拌砂浆生产及应用技术规程(试行)》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干混砂浆生产及应用技术规程(试行)》要求组织生产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产品。
十二、凡进入建设工程应用的预拌混凝土产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和《预拌混凝土》(GB/T14902)向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如实提供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发货单、配合比报告、强度检验报告、基本性能试验报告等资料。使用说明书应载明该批混凝土的性能特点、浇筑、养护和拆模要求、交货验收混凝土试块留置和养护要求等信息。进入建设工程应用的预拌砂浆产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向施工方提供有效的质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及出厂检验报告)及使用说明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使用情况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并不定期对进入建筑工地的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进行抽样检测。
十三、自发文之日起,各建设工程项目已设计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但尚未进行施工的或者以及进行施工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相关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现场变更。
十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应用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检查力度,对建设工程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者,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依法处理。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