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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总工字〔2023〕3号融安县总工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困难职工医疗救助的通知

来源: 融安县总工会管理组  |   发布日期: 2023-02-20 17:40   

各基层工会:

为切实减轻困难职工家庭就医负担,让困难职工家庭感受到党和工会组织的温暖与关怀,融安县总工会决定开展2023年度困难职工医疗救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符合《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广西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广西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广西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办法>的通知》(桂工办发〔202236号)建档条件并已在广西困难职工智慧云帮扶综合管理平台通过审批且按要求及时更新材料的困难职工。

二、救助标准和时间

(一)救助标准

1.住院费用补助:不超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实际承担部分。

2.护理费用补助:对重病、残疾需要护理的困难职工或家庭成员,根据其生活自理能力,参照当地民政部门公布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的50%发放。已享受民政部门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的,不再发放。

3.慢性病门诊费用及长期服药费用补助: 按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或医嘱中明确的用药及用量,按照不超过个人实际承担部分发放。

4.以上救助项目,每户困难职工家庭每年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二)救助时间

住院费用补助、慢性病长期服药费用补助采取按季度发放的方式,护理费用补助于20236月及12月分两次发放,以提供的结算日期在2022121日至20231130日内的就医证明材料为救助依据。

三、操作流程

(一)由各基层工会工作人员或困难职工本人携带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就医证明材料原件至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长安镇新民一区175号县总工会三楼)进行核算并填写《融安县总工会2023年困难职工医疗救助统计表》(附件1)。逾期不报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不再额外受理。

(二)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于每季度15日前将审核通过的医疗救助名单反馈给基层工会,由基层工会公示5个工作日,将《融安县总工会2023年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公示》(附件2)及《融安县总工会2023年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公示无异议证明》(附件3)加盖公章后报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申请医疗救助的困难职工需提供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证明材料原件。

1.住院费用补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证明书”或“出院证明”或“重病人群大病审批表”,住院发票。

2.慢性病门诊费用及长期服药费用补助:1)门诊费用补助:“门诊慢性病审批表”或“慢性病卡”,门诊发票。(2)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费用补助:“医保定点机构医师开具外配处方”或“基本医疗保险外购药品审批表”,购药发票,医保结算票据(红)。

3.特殊疾病(如恶性肿瘤)检测费用补助:“疾病证明书”或“出院证明”或“重病人群大病审批表”,正规检测机构开具的检测费用发票。

4.护理费用补助:1)疾病证明材料或残疾证。(2融安县总工会困难职工自理能力评估表(附件4)。

5.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的,需提供相关票据。

(二)如职工在公示期结束前已经办理离职或退休手续,则不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如因基层工会原因导致帮扶资金误发,则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负责追回资金。

(三)开展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工作,救助资金按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及其他专项帮扶资金有关规定使用,通过银行卡转账发放。

联系人:侯柏羽、周小云;联系电话:8134590

附件:1.融安县总工会2023年困难职工医疗救助统计表

2.融安县总工会2023年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公示

3.融安县总工会2023年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公示无异议证明

4.融安县总工会困难职工自理能力评估表

融安县总工会

202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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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融总工字〔2023〕3号融安县总工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困难职工医疗救助的通知

来源:融安县总工会管理组  发布日期:2023-02-20 17:40 

各基层工会:

为切实减轻困难职工家庭就医负担,让困难职工家庭感受到党和工会组织的温暖与关怀,融安县总工会决定开展2023年度困难职工医疗救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符合《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广西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广西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广西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办法>的通知》(桂工办发〔202236号)建档条件并已在广西困难职工智慧云帮扶综合管理平台通过审批且按要求及时更新材料的困难职工。

二、救助标准和时间

(一)救助标准

1.住院费用补助:不超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实际承担部分。

2.护理费用补助:对重病、残疾需要护理的困难职工或家庭成员,根据其生活自理能力,参照当地民政部门公布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的50%发放。已享受民政部门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的,不再发放。

3.慢性病门诊费用及长期服药费用补助: 按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或医嘱中明确的用药及用量,按照不超过个人实际承担部分发放。

4.以上救助项目,每户困难职工家庭每年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二)救助时间

住院费用补助、慢性病长期服药费用补助采取按季度发放的方式,护理费用补助于20236月及12月分两次发放,以提供的结算日期在2022121日至20231130日内的就医证明材料为救助依据。

三、操作流程

(一)由各基层工会工作人员或困难职工本人携带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就医证明材料原件至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长安镇新民一区175号县总工会三楼)进行核算并填写《融安县总工会2023年困难职工医疗救助统计表》(附件1)。逾期不报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不再额外受理。

(二)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于每季度15日前将审核通过的医疗救助名单反馈给基层工会,由基层工会公示5个工作日,将《融安县总工会2023年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公示》(附件2)及《融安县总工会2023年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公示无异议证明》(附件3)加盖公章后报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申请医疗救助的困难职工需提供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证明材料原件。

1.住院费用补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证明书”或“出院证明”或“重病人群大病审批表”,住院发票。

2.慢性病门诊费用及长期服药费用补助:1)门诊费用补助:“门诊慢性病审批表”或“慢性病卡”,门诊发票。(2)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费用补助:“医保定点机构医师开具外配处方”或“基本医疗保险外购药品审批表”,购药发票,医保结算票据(红)。

3.特殊疾病(如恶性肿瘤)检测费用补助:“疾病证明书”或“出院证明”或“重病人群大病审批表”,正规检测机构开具的检测费用发票。

4.护理费用补助:1)疾病证明材料或残疾证。(2融安县总工会困难职工自理能力评估表(附件4)。

5.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的,需提供相关票据。

(二)如职工在公示期结束前已经办理离职或退休手续,则不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如因基层工会原因导致帮扶资金误发,则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负责追回资金。

(三)开展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工作,救助资金按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及其他专项帮扶资金有关规定使用,通过银行卡转账发放。

联系人:侯柏羽、周小云;联系电话:8134590

附件:1.融安县总工会2023年困难职工医疗救助统计表

2.融安县总工会2023年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公示

3.融安县总工会2023年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公示无异议证明

4.融安县总工会困难职工自理能力评估表

融安县总工会

202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