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93号)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一) 开工报告已获得批复
(二) 项目法人已成立并报备
(三) 施工现场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范围:自治县权限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对象:法人
六、申请材料
(一)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安全措施或制度
(二)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公路(水运)项目法人成立文件及项目法人核备意见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0913
投诉电话:0772-8150609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