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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2017〕82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7-10-19 08:43    |  作者: 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19日

融安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形:

(一)规范性文件;

(二)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四)制定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制定或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制定或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拟定决策草案的过程中,应当有本单位法制机构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县政府法制机构参与前期有关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履行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后,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报送县人民政府。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涉及其他部门重要职责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资料;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将上述材料转给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期限为10个工作日。县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特殊要求完成。

县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可直接要求承办单位及时提供。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因所涉及事项重大、复杂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需要组织调研、协调、论证的,可适当延长合法性审查期限。延长期限由县政府法制机构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沟通确定。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向县政府法制机构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三)是否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第(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八条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权限、内容、程序的基本分析;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存在的问题;

(四)县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问题;

(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或违法的结论及修改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

第十四条 对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作出行政决策,导致决策错误的,依法追究行政决策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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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2017〕82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7-10-19 08:43  作者: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19日

融安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形:

(一)规范性文件;

(二)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四)制定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制定或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制定或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拟定决策草案的过程中,应当有本单位法制机构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县政府法制机构参与前期有关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履行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后,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报送县人民政府。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涉及其他部门重要职责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资料;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将上述材料转给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期限为10个工作日。县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特殊要求完成。

县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可直接要求承办单位及时提供。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因所涉及事项重大、复杂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需要组织调研、协调、论证的,可适当延长合法性审查期限。延长期限由县政府法制机构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沟通确定。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向县政府法制机构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三)是否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第(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八条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权限、内容、程序的基本分析;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存在的问题;

(四)县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问题;

(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或违法的结论及修改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

第十四条 对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作出行政决策,导致决策错误的,依法追究行政决策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