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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2017〕36 号融安县龙舟文化公园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7-05-16 18:08    |  作者: 政府办

长安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龙舟文化公园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516

融安县龙舟文化公园

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弘扬传统龙舟文化,打造具有我县龙舟文化的特色品牌,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征收拆迁长安镇新兴社区东圩屯“月亮湾”一带的土地及房屋作为我县龙舟文化公园建设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融政发20138号、融政发201636号、融政发201637号及《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融政发2012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该片区实际,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建设项目位于融江河东岸长安镇新兴社区东圩屯“月亮湾” 一带,用地面积约40亩,具体范围以住建部门出具的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实施部门、被征收人

    (一)征收实施部门:融安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被征收人:凡在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征收人。

    三、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含东圩渔业社)征收拆迁,按融政发20138号、融政发201636号、融政发201637号文件规定的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认定与面积计算

    (一)土地上房屋产权认定。凡持有法定机关颁发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证件登记的面积给予认定产权。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面积计算。项目规划区域内应征收房屋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上登记的面积为准。特殊原因没有相关权属证书,但又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则按现状实地测量计算。面积测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依据国家、自治区现行房地产测绘规范计算;或由征收部门测量,被征收人(当事人)认可的计算。

    五、房屋用途的确定

(一)有产权证房屋、铺面的确定。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登记的用途确定。

(二)自改铺面的确定。利用有证房屋按铺面形式使用,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三)自改营业性用房的确定。利用有证房屋按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四)无产权证铺面和营业性用房的确定。利用无证房屋按铺面或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

(一)货币化安置。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按评估价实施征收拆迁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定价;评估费用由征收部门支付。

(二)产权调换。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件和营业执照的铺面,按实际使用面积11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含公摊面积)扣除铺面面积后,按登记证登记的其余建筑面积可采取货币化安置,或按11.2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含公摊面积)。

(三)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本县商品房,按原产权面积评估价11.2的比例进行货币补偿。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政府按原产权面积评估价额外奖励10%。操作程序为:市场评估-被征收户报名-签协议-征收部门发函-商品房交易-政府和开发商结算。

(四)宅基地异地置换。已取得合法手续的宅基地,已建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异地置换的,土地及地上房屋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选择在政府指定的安置地块按原土地使用证面积进行置换的,采取评估换购方式进行。

已取得合法手续但未建房的宅基地,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所处地段、时点进行评估确定补偿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也可选择进行宅基地评估换购。

按比例置换后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办证费用由征收部门承担,超出部分的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五)特殊原因没有相关权属证书,但又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按1:1比例进行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证费用自理。

    七、安置房建设标准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已规定的建设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毛坯房、普通装修房),用于铺面产权置换。

    八、地面附着物及附属物补偿

对于征收区域内存在的柴房、杂物房等无合法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按400/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在规定时间内签协议并拆除的给予补偿; 逾期被强制拆除的,不予补偿。

    九、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过渡费按融政发〔20163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收实施单位按融政发〔201230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补助费用从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生效后,且在得到《搬迁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搬迁完毕,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后开始支付。

(三)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寻找临时周转用房。特殊情况下,由征收人提供临时周转用房并按时搬迁的,不给付临时过渡补助费;期满后被征收人必须按时退出临时周转房。

十、装修补偿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装修补偿按融政发201636号、融政发201637号文件规定的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以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总建筑面积为准,按300元/平方米计算装修补偿。(如有异议,请具有资质的评估部门评估核定后给予补偿,评估费用由征收部门支付。)

 十一、搬迁补助费

土地上房屋征收,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给被征收人临时周转住房或者被征收人自行租赁过渡房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两次(搬出、迁回)搬迁补助费给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每次按1300/户支付。搬迁补助费包含被征收人搬出、迁回及宽带、电话、闭路电视、空调、太阳能等设施迁移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搬出)补助费1300/户。

十二、搬迁奖励

(一)有产权住宅的自改铺面。营业性用房,在原用途补偿标准的基础上,自改铺面部分另给予原用途补偿费×70%的搬迁奖励;自改营业性用房部分另给予原用途补偿费×40%的搬迁奖励。

(二)无产权证房屋的自改铺面。营业性用房,自改铺面部分另给予原用途补偿费×60%的搬迁奖励;自改营业性用房部分另给予原用途补偿费×30%的搬迁奖励。

(三)其余奖励按融政发201230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三、停产停业补助费

(一)营业性用房以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为凭因项目建设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上一年全年总收入扣除税费及成本后,按月平均总收入,一次性补偿三个月停产停业补助费。

(二)产权铺面(商业等其他行业,以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为凭)按经营面积每月补助50平方米,补助至交房为止。

(三)有营业执照的自改铺面停产停业的,按被拆迁人实际营业面积补偿金额(奖励部分除外)的4%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

    十四、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兑付方式及期限

(一)兑付方式。由被征收人提供银行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二)应支付的款项及期限。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后,在得到《搬迁公告》之日起30日内已完全腾空搬迁交房的,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征收房屋补偿款。支付征收房屋补偿款项包括:房屋拆迁奖励费、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及附属物补偿款。

    十五、强制措施

(一)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后,被征收人不按规定期限履行协议决定义务的,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先予执行。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件、证明、票据骗取补偿、补助的,除追回相关资金外,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十七、在本项目所有被征收人(或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生效,并搬迁完毕后,三年内交付安置房屋。

十八、本方案由融安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棚户区改造中购买商品房安置的函


附件

关于棚户区改造中购买商品房安置的函

户主:          (身份证:           

           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经双方友好协商,我办决定征收你位于         的房屋(房产证号        和土地证号:          ),原产权面积      平方米,原产权房屋货币安置补偿价格为          万元。根据融安县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你可持此函到政府房源平台购买商品房,此函可按(原产权房屋货币安置补偿价格-直接货币补偿)×130%总计          万元抵扣购房款。

                     

                            融安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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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

融政办发〔2017〕36 号融安县龙舟文化公园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7-05-16 18:08  作者:政府办

长安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龙舟文化公园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516

融安县龙舟文化公园

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弘扬传统龙舟文化,打造具有我县龙舟文化的特色品牌,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征收拆迁长安镇新兴社区东圩屯“月亮湾”一带的土地及房屋作为我县龙舟文化公园建设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融政发20138号、融政发201636号、融政发201637号及《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融政发2012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该片区实际,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建设项目位于融江河东岸长安镇新兴社区东圩屯“月亮湾” 一带,用地面积约40亩,具体范围以住建部门出具的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实施部门、被征收人

    (一)征收实施部门:融安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被征收人:凡在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征收人。

    三、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含东圩渔业社)征收拆迁,按融政发20138号、融政发201636号、融政发201637号文件规定的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认定与面积计算

    (一)土地上房屋产权认定。凡持有法定机关颁发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证件登记的面积给予认定产权。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面积计算。项目规划区域内应征收房屋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上登记的面积为准。特殊原因没有相关权属证书,但又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则按现状实地测量计算。面积测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依据国家、自治区现行房地产测绘规范计算;或由征收部门测量,被征收人(当事人)认可的计算。

    五、房屋用途的确定

(一)有产权证房屋、铺面的确定。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登记的用途确定。

(二)自改铺面的确定。利用有证房屋按铺面形式使用,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三)自改营业性用房的确定。利用有证房屋按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四)无产权证铺面和营业性用房的确定。利用无证房屋按铺面或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

(一)货币化安置。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按评估价实施征收拆迁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定价;评估费用由征收部门支付。

(二)产权调换。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件和营业执照的铺面,按实际使用面积11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含公摊面积)扣除铺面面积后,按登记证登记的其余建筑面积可采取货币化安置,或按11.2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含公摊面积)。

(三)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本县商品房,按原产权面积评估价11.2的比例进行货币补偿。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政府按原产权面积评估价额外奖励10%。操作程序为:市场评估-被征收户报名-签协议-征收部门发函-商品房交易-政府和开发商结算。

(四)宅基地异地置换。已取得合法手续的宅基地,已建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异地置换的,土地及地上房屋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选择在政府指定的安置地块按原土地使用证面积进行置换的,采取评估换购方式进行。

已取得合法手续但未建房的宅基地,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所处地段、时点进行评估确定补偿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也可选择进行宅基地评估换购。

按比例置换后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办证费用由征收部门承担,超出部分的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五)特殊原因没有相关权属证书,但又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按1:1比例进行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证费用自理。

    七、安置房建设标准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已规定的建设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毛坯房、普通装修房),用于铺面产权置换。

    八、地面附着物及附属物补偿

对于征收区域内存在的柴房、杂物房等无合法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按400/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在规定时间内签协议并拆除的给予补偿; 逾期被强制拆除的,不予补偿。

    九、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过渡费按融政发〔20163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收实施单位按融政发〔201230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补助费用从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生效后,且在得到《搬迁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搬迁完毕,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后开始支付。

(三)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寻找临时周转用房。特殊情况下,由征收人提供临时周转用房并按时搬迁的,不给付临时过渡补助费;期满后被征收人必须按时退出临时周转房。

十、装修补偿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装修补偿按融政发201636号、融政发201637号文件规定的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以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总建筑面积为准,按300元/平方米计算装修补偿。(如有异议,请具有资质的评估部门评估核定后给予补偿,评估费用由征收部门支付。)

 十一、搬迁补助费

土地上房屋征收,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给被征收人临时周转住房或者被征收人自行租赁过渡房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两次(搬出、迁回)搬迁补助费给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每次按1300/户支付。搬迁补助费包含被征收人搬出、迁回及宽带、电话、闭路电视、空调、太阳能等设施迁移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搬出)补助费1300/户。

十二、搬迁奖励

(一)有产权住宅的自改铺面。营业性用房,在原用途补偿标准的基础上,自改铺面部分另给予原用途补偿费×70%的搬迁奖励;自改营业性用房部分另给予原用途补偿费×40%的搬迁奖励。

(二)无产权证房屋的自改铺面。营业性用房,自改铺面部分另给予原用途补偿费×60%的搬迁奖励;自改营业性用房部分另给予原用途补偿费×30%的搬迁奖励。

(三)其余奖励按融政发201230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三、停产停业补助费

(一)营业性用房以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为凭因项目建设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上一年全年总收入扣除税费及成本后,按月平均总收入,一次性补偿三个月停产停业补助费。

(二)产权铺面(商业等其他行业,以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为凭)按经营面积每月补助50平方米,补助至交房为止。

(三)有营业执照的自改铺面停产停业的,按被拆迁人实际营业面积补偿金额(奖励部分除外)的4%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

    十四、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兑付方式及期限

(一)兑付方式。由被征收人提供银行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二)应支付的款项及期限。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后,在得到《搬迁公告》之日起30日内已完全腾空搬迁交房的,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征收房屋补偿款。支付征收房屋补偿款项包括:房屋拆迁奖励费、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及附属物补偿款。

    十五、强制措施

(一)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后,被征收人不按规定期限履行协议决定义务的,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先予执行。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件、证明、票据骗取补偿、补助的,除追回相关资金外,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十七、在本项目所有被征收人(或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生效,并搬迁完毕后,三年内交付安置房屋。

十八、本方案由融安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棚户区改造中购买商品房安置的函


附件

关于棚户区改造中购买商品房安置的函

户主:          (身份证:           

           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经双方友好协商,我办决定征收你位于         的房屋(房产证号        和土地证号:          ),原产权面积      平方米,原产权房屋货币安置补偿价格为          万元。根据融安县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你可持此函到政府房源平台购买商品房,此函可按(原产权房屋货币安置补偿价格-直接货币补偿)×130%总计          万元抵扣购房款。

                     

                            融安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