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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2017〕57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县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7-07-24 23:51    |  作者: 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县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7月24日

融安县县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和自治区、柳州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和特殊用房等。县直属机关办公用房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租赁或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县直属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第二章  统一权属管理

    

    第五条  县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包括没收、接管、接收、划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和购买及通过对原有房地产开发形成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

第六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办理县直属机关办公用房不动产登记权证。

  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逐步变更登记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第七条  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或权属未明确的,各单位应尽快按相关规定完善手续办理权属登记,获取《不动产登记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逐步变更登记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第八条  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批同意的,权属保留在原使用单位,并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各单位应对驻融安县外机构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认真普查,建立档案。房产地产产权登记资料和档案材料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统计台账,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及使用状况。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权属的处置(包括报废、报损、转让、置换等)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桂财资〔2009〕18号)规定办理。

第三章  统一调配与使用

  

第十二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县直属机关办公用房范围内统一调配办公用房给各单位使用,各单位拥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并与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已对外出租或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应纳入统一调配的范围。

第十三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各单位人员编制与业务需要,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对各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凡确需调整、变更办公用房,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核和办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因机构、职能调整增减少量办公用房的,或需将办公用房调整给下属单位使用的,可直接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并将批复文件报县财政局备案。

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重新核定办公用房后,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

未经批准擅自处理或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办公用房,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回,重新统筹安排。

因机构调整被撤销的部门或单位,应在被确定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

新建和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或部门,要按照“建(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纳入统一调配范围。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中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超过标准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可预留作为本单位的机动办公用房。各单位因机构调整或新增业务编制、使用总建筑面积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或机动办公用房解决。仍未能解决的,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存量办公用房中调配解决。

(二)上缴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上缴的办公用房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有关规定,按照业务相近、归属相近和办公地点相近原则进行统一整合调配。各单位腾退超标面积的办公用房应当集中一处,如在一整层、相对独立楼层或独立楼栋。

(三)如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已超过标准的,但仍不能满足使用需求的,应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并根据该单位办公用房的实际需要逐步进行调整。

第四章  统一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及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和使用要求,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编制县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办公用房土地储备、建设用地计划,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数据库,经县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七条  各单位确因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新增(建设)办公用房的,应将新增(建设)方案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确实无法通过办公用房调配解决的,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县有关楼堂馆所建设政策的规定向县发改局、财政局报批,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建设。

第十八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投标并加强建设项目管理。

第五章  统一维修管理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按照《融安县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统一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编制新建办公用房的年度投资计划及预算,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提请县人大审议并列入县本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并定期向县发改局、财政局报告执行情况,接受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面积,编制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物业管理经费预算的年度计划,报县财政局核准列入各单位的年度预算;大中型维修和整体装修年度投资计划及预算由各单位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汇总后向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申报,纳入我县办公用房年度建设计划及预算。各单位负责预算的执行,并应依法接受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县之前出台的关于县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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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

融政办发〔2017〕57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县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7-07-24 23:51  作者: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县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7月24日

融安县县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和自治区、柳州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和特殊用房等。县直属机关办公用房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租赁或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县直属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第二章  统一权属管理

    

    第五条  县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包括没收、接管、接收、划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和购买及通过对原有房地产开发形成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

第六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办理县直属机关办公用房不动产登记权证。

  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逐步变更登记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第七条  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或权属未明确的,各单位应尽快按相关规定完善手续办理权属登记,获取《不动产登记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逐步变更登记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第八条  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批同意的,权属保留在原使用单位,并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各单位应对驻融安县外机构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认真普查,建立档案。房产地产产权登记资料和档案材料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统计台账,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及使用状况。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权属的处置(包括报废、报损、转让、置换等)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桂财资〔2009〕18号)规定办理。

第三章  统一调配与使用

  

第十二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县直属机关办公用房范围内统一调配办公用房给各单位使用,各单位拥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并与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已对外出租或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应纳入统一调配的范围。

第十三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各单位人员编制与业务需要,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对各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凡确需调整、变更办公用房,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核和办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因机构、职能调整增减少量办公用房的,或需将办公用房调整给下属单位使用的,可直接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并将批复文件报县财政局备案。

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重新核定办公用房后,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

未经批准擅自处理或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办公用房,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回,重新统筹安排。

因机构调整被撤销的部门或单位,应在被确定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

新建和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或部门,要按照“建(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纳入统一调配范围。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中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超过标准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可预留作为本单位的机动办公用房。各单位因机构调整或新增业务编制、使用总建筑面积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或机动办公用房解决。仍未能解决的,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存量办公用房中调配解决。

(二)上缴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上缴的办公用房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有关规定,按照业务相近、归属相近和办公地点相近原则进行统一整合调配。各单位腾退超标面积的办公用房应当集中一处,如在一整层、相对独立楼层或独立楼栋。

(三)如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已超过标准的,但仍不能满足使用需求的,应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并根据该单位办公用房的实际需要逐步进行调整。

第四章  统一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及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和使用要求,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编制县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办公用房土地储备、建设用地计划,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数据库,经县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七条  各单位确因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新增(建设)办公用房的,应将新增(建设)方案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确实无法通过办公用房调配解决的,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县有关楼堂馆所建设政策的规定向县发改局、财政局报批,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建设。

第十八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投标并加强建设项目管理。

第五章  统一维修管理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按照《融安县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统一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编制新建办公用房的年度投资计划及预算,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提请县人大审议并列入县本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并定期向县发改局、财政局报告执行情况,接受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面积,编制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物业管理经费预算的年度计划,报县财政局核准列入各单位的年度预算;大中型维修和整体装修年度投资计划及预算由各单位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汇总后向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申报,纳入我县办公用房年度建设计划及预算。各单位负责预算的执行,并应依法接受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县之前出台的关于县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