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政办发〔2017〕1号《融安县开展与“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开展与“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10日
融安县开展与“六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模式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0号)文件精神,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与“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对我县现行有效的与“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消除全面深化改革制度障碍,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统筹协调推进,精心组织实施,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清理的范围和内容
对现行有效的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与“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六证合一、一照一码”是指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整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部门的统计登记证和公安部门的企业印章准刻证,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企业印章准刻证不再发放,实现“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模式。
三、清理主体
清理主体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和“谁起草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确定。
(一)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或者主要实施该文件的部门逐件提出建议继续有效、废止或者修改的初步清理意见,经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牵头起草部门、主要实施部门不是同一部门的,由主要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清理主体有争议的,由县法制办指定。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
(三)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部门会同其他制定部门进行清理。
(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因机构改革、行政区划调整而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的,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主体负责清理。
(五)内设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设置该机构的单位负责清理。
四、清理处理标准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内设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由设置该机构的单位重新制定。
(二)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全会有关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不一致,与“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全会有关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不一致,与“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四)对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或者修改,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五)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权限、规定内容合法,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全会有关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且未与“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确认为继续有效。
五、清理步骤
(一)部署准备阶段:
各级清理主体根据本方案要求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制订本单位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任务及责任,落实清理工作经费及人员,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各单位部门于2017年1月20日前将本单位清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的名单、联系电话(见附件1)书面报县法制办公室。
(二)清理审查阶段: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二层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自行开展由本部门制定的与“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并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清理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应当经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制定机关不得讨论通过清理意见。
(三)审定和公布清理结果阶段:
1、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二层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自行审定和公布本单位的清理结果。于2017年3月 1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加盖公章后送至县法制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版本至:rafzb@163.com)
2、2017年3月20日前,县法制办将清理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议。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法制办公室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各清理主体必须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认真制定本单位文件清理方案,及时协调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抽调专门力量集中开展清理。
(二)各清理主体在明确清理任务时要摸清规范性文件总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要对自己的清理意见和清理结果负责。要防止清理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的现象。
(三)县法制办和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查把关的职责,同时,县法制办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 清理工作联系人名单
2. 与“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关的规范性
文件清理意见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0日印发
附件1
清理工作联系人名单
填报单位(公章):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手机 |
传真 |
电子邮箱 |
分管领导 |
|
|
|
|
|
|
联 络 员 |
|
|
|
|
|
|
|
|
|
|
|
|
|
注:请于2017年1月20日前将此表报送县法制办
电话(传真):6476608
邮箱:rafzb@163.com
附件2
与“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填报单位(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文号及发布时间 |
具体的清理意见 |
继续有效、废止、修改的理由和法定依据 |
||||
|
名称 |
文号 |
发布时间 |
继续有效 |
废止全文 |
修改部分条文 (明确具体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注:“法定依据”的填写,需具体说明所适用的法定依据的名称及依据的具体条款
请于2017年3月1日前将此表报送县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