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政办发〔2017〕61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柳政办〔2017〕96号)文件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目标和任务
县政府部门在2017年10月30日以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含二层机构,下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统一规范本部门行政执法。
(一)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或者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明确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况和处罚幅度的具体标准。
(二)建立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存在裁量的,应当制定行政许可裁量权标准。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条件、标准,法律、法规没有另行规定的,行政许可裁量权标准应当明确规定按照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行政许可裁量权标准应当列出相对应的具体许可条件;对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裁量权标准应当列出相对应的具体情形;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行政许可裁量权标准应当明确相对应的具体期限。对实施行政许可存在的其他裁量权,也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三)建立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对查封的涉案场所或者查封、扣押的设施以及其他财物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明确列出适用的具体情形;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适用的具体情形;对行政强制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对需要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紧急情况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对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也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四)建立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征收存在裁量的,应当制定行政征收裁量权标准。征收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适用的具体情形;征收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各种征收数额计算方法适用的具体情况;对减征、免征、缓征的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减征、免征、缓征的具体条件;减征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使用的具体情形。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也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五)建立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合理、便民、高效原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给付存在裁量的,应当制定行政给付裁量权标准。对给付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给付的具体条件;对给付程序和方式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给付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给付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给付情形和具体给付标准;对给付办理时限没有规定或者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办理时限。对给付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也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六)存在行政裁量的其他行政行为,应当按照行政行为类别和类型分别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自治区级行政执法单位规定由县级执法单位承担的裁量权细化量化工作,由县级政府所属对应的部门按上级要求开展。
(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本部门制定及上级部门制定系统内执行的所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均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如有修订、废止的,相关信息要及时更新。
(三)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裁量标准进行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县法制办应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研究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保证我县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工作质量。对违法违规行使行政裁量权的,由有管理权的部门严肃处理,确保工作得到全面落实。
2017年7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