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政办发〔2017〕70号《“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8月18日
“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
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167号)精神,为做好我县“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2017年8月28日前全面完成对我县与“放管服”改革决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二、清理的范围、重点
(一)“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1.清理范围:截至2017年6月30日县人民政府(含办公室)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清理的重点:规范性文件中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中有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等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对规范性文件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要重点进行清理。
(二)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1.清理范围:截至2017年6月30日县人民政府(含办公室)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清理的重点:规范性文件中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
三、清理的原则
(一)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清理工作按“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确定具体负责清理工作的主体。
(二)全面清理的原则。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清理。
(三)应改尽改、应废尽废的原则。主要内容与“放管服”改革决定不一致或者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放管服”改革决定不一致或者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要予以修改。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国务院各项改革措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四、清理的主体
(一)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起草和实施的有关部门提出清理及具体修改意见,报县法制办审核后,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理。
(二)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制定机关负责清理。
(三)若干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发文单位负责清理。
(四)因机构改革或者职能调整导致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实施的部门负责清理。
五、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一)“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1.各清理主体梳理出本单位职权范围内“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
2.对照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措施(附件1)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附件2),以及本地区、本部门的有关“放管服”改革措施,梳理出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放管服”改革相关的内容,逐条逐项研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清理意见。
3.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清理情况填写和报送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
4.整理汇总本部门在本方案下发前为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而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情况,填写和报送情况统计表(附件4).
(二)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1.各清理主体梳理出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规范性文件。
2.对照国家生态文件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逐项研究梳理。梳理出规范性文件中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逐条逐项研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清理意见。
3.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清理填写和报送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5)。
六、工作要求
(一)时间要求
2017年8月28日前,各部门将清理工作联系表(附件6)电子版报送县法制办邮箱rafzb@163.com。2017年8月28日前,各部门完成清理任务,并将相关材料(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报送县法制办。县法制办负责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核并汇总。
(二)清理结果的处理
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的,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办理。
(三)其他要求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后,应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全文。
未尽事宜,请联系县法制办秦华,联系电话:0772-6476608。
附件:1.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目录
2.2013年以来“放管服”改革涉及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录
3.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印发的“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拟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4.“放管服”改革涉及的已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情况统计表
5.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印发的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6.清理工作联系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