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政办发〔2018〕3号 关于印发《融安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月22日
融安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6〕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86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7〕23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剥离广西盐业公司柳州分公司融安批发部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将行业管理职能移交县盐业主管机构,将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市场监管与盐政执法职能移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分级管理的盐业监管体制,实现政企分开和专业化监管。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机构职能
1.盐业主管机构职能。融安县经济贸易局为融安县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承担全县盐行业管理职能,负责管理全县食盐专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盐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促进依法治盐;制定全县盐业发展规划;组织落实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的食盐储备制度,保障市场供应和盐行业稳定发展;监测分析盐行业经济运行态势,协调处置全县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保障边远贫困地区合格碘盐供应;指导全县盐行业管理工作。
2.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职能。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融安县人民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承担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市场监管与盐政执法职能。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落实自治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规范;负责食盐生产、经营及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用盐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监督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及有关单位执行食盐的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指导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组织开展全县食盐抽检及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稽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保障食盐质量安全;负责我县范围内的盐业检验检测工作。
(二)实行分级管理
全市盐业监管体制由目前柳州盐务管理局垂直管理体制调整为市、县分级管理体制,从2018年4月1日起按新的监管体制运行。我县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本行政区域盐业主管机构和食盐安全监管机构,县经贸局牵头起草本行政区域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于2018年1月31日前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推进政企分开
广西盐业公司柳州分公司融安批发部不再加挂广西盐业公司柳州分公司的牌子,剥离其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和盐政执法职能。广西盐业公司柳州分公司融安批发部要根据柳州市和我县盐业改革改制的有关要求,成立有独立法人的公司,加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我县盐业检验检测机构。
(四)落实责任分工
融安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在融安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经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办共同牵头,会同县财政局、人社局、融安县盐业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盐业主管机构及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在监管体制改革中涉及的编制事项,由县经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向县编办提出申请,由县编办按程序办理。改革涉及的新增人员,由县人社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招录。县财政局负责核定我县盐业主管机构及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工作经费。县法制办负责对接柳州市法制办,核销融安县盐业公司原盐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县卫计局负责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防治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非食用盐产品质量监管,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依法查处生产领域的不合格产品,依法查处涉盐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工作。融安县盐业公司要积极做好员工思想政治工作,保持企业运营、员工队伍稳定,主动配合做好本方案的实施工作。
(五)创新监管方式
县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强执法体系建设,建立食盐专业化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设,完善监管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综合运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强化食盐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强化风险管理,加快制定和完善风险评估标准体系,完善风险权责清单,以质量安全为核心,以风险等级为导向,合理配置监管人力资源,提高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水平。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整合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数据,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并推进数据的综合分析运用,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依法督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配合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加快推进监督、检查、执法电子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食盐全链条可追溯。
(六)加强部门协作
县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与经贸局、公安局、司法局、卫计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完善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机制,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建立打击制贩假盐长效机制,依法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盐业执法辅助服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出台政府购买盐业执法辅助服务方案。
(七)深化政社共治
加快构建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制度体系,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落实食盐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形成企业依法依规定期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增强企业对食盐质量安全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和保障机制,结合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工作,强化公民社会公益意识,畅通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社会第三方监管,调动全社会参与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八)强化过渡期管理
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自桂政发〔2016〕78号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为融安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现有的监管体制和职责分工维持不变,融安盐业公司要严格按照现有体制,继续履行盐业监管职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主动提前介入,积极参与过渡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确保平稳过渡,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
三、实施步骤
理顺县级盐业监管机制。2018年2月10日前,县经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县编办提出增加机构编制的请示。2018年3月10日前,县编办按程序办理机构职能调整和编制管理工作。2018年3月10日至3月31日,组织县级盐业监管职能划转移交,实现县级政企分开和专业化监管。
附件:融安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主要工作任务清单
融安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主要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
主要工作任务 |
具体细化措施 |
责任分工 |
完成时限 |
1 |
制定改革方案 |
编制《融安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并报县政府审定。以县政府办名义印发实施《融安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同时报市人民政府。 |
县经贸局 |
2018年1月31日 |
2 |
明确机构职能 |
以县编办名义发文明确县经贸局为盐业主管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盐业检验检测机构;明确县经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计局等部门承担的盐业管理有关职责。并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盐业管理相关机构及人员编制。 |
县编办 |
2018年2月10日 |
3 |
招录新增人员 |
根据核定的编制性质和数量,将改革涉及的新增人员纳入县本级公开招考进行统一招录。 |
县人社局 |
2018年12月31日 |
4 |
核定工作经费 |
按增加编制、职能工作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分别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
县财政局 |
2018年12月31日 |
5 |
强化过渡管理 |
1.广西盐业公司柳州分公司融安批发部继续履行盐业监管职责;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前介入,参与过渡期内食盐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尽快掌握目前我县的盐业批发、零售、使用等关键环节的具体情况,理清下一步监管工作思路。 |
融安批发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7年10月31日-2018年3月31日 |
6 |
职能划转移交 |
1.组织召开职能移交对接会,广西盐业公司柳州分公司融安县批发部将相关行政、执法职能分别移交给县经贸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广西盐业公司柳州分公司融安县批发部将盐业管理的有关档案、卷宗、案件等资料分别移交给县经贸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经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融安县批发部 |
2018年3月10日至3月31日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