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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2018〕 4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8-02-01 09:01    |  作者: 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21

融安县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气象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气发〔2017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意见》(桂政发〔201671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7233号)的精神,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防雷安全管理责任,切实采取措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防雷减灾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各单位防雷减灾意识,切实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企业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防雷减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工作任务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1.将县气象局原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监督和工程竣工备案,统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监管。

2.县气象局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具体范围包括:

1)油库、气库、加油站、加气站、可燃气体、弹药库、民爆物品、火工品、烟花爆竹、化学()品、有毒有害物品、棉麻仓库、粮库等生产、装卸与存储易燃易爆品的建设工程和场所;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粉尘环境工厂、木()加工厂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3)雷电易发区内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4)雷电风险高且没有国家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3.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各专业部门(以下简称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负责。

4.规范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在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检测。

(二)进一步强化防雷安全管理

1.全县各部门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构建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防雷安全责任体系。全县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工作公共财政保障机制体制,落实政府购买公共防雷服务财政预算。

2.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防雷相关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将雷电灾害防御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对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年度考核的内容,推动落实防雷相关安全生产责任。

3.全县各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认真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逐步建立完善防雷相关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气象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赋予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进一步细化行业领域安全管理措施,将防雷安全纳入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专项督查范畴。

4.县气象局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开展雷电监测技术、雷电致灾机理等研究,加强雷电监测网和预报预警基础设施建设,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配合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测单位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开展检测工作。

5.落实企事业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主要责任人作为本单位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实施防雷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防雷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落实防雷安全工作所需经费,配备防雷安全管理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防雷安全定期检测工作。

(三)加强防雷安全管理的协调配合

1.县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编办、经贸、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法制办、政管办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负责提出防雷行政许可、防雷技术规范标准、防雷质量管理、防雷安全管理、防雷减灾服务市场监管的政策意见,对建设工程防雷管理重大问题做出决定,组织开展防雷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交接后,由于技术性或项目特殊性限制,有关部门防雷安全监管难度大的,可与县气象局协商优化监管措施。

3.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将适时组织督查,督促各部门、各乡(镇)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改革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理责任。各部门要切实把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目标,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防雷安全管理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二)强化监督执法,做好违法查处。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对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发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各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坚决依法进行教育、处理。对由此引发雷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依法处理。

(三)加强宣传发动,提高自觉意识。各部门认真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预案,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防雷安全应急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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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

融政办发〔2018〕 4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8-02-01 09:01  作者: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21

融安县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气象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气发〔2017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意见》(桂政发〔201671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7233号)的精神,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防雷安全管理责任,切实采取措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防雷减灾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各单位防雷减灾意识,切实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企业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防雷减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工作任务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1.将县气象局原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监督和工程竣工备案,统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监管。

2.县气象局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具体范围包括:

1)油库、气库、加油站、加气站、可燃气体、弹药库、民爆物品、火工品、烟花爆竹、化学()品、有毒有害物品、棉麻仓库、粮库等生产、装卸与存储易燃易爆品的建设工程和场所;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粉尘环境工厂、木()加工厂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3)雷电易发区内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4)雷电风险高且没有国家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3.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各专业部门(以下简称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负责。

4.规范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在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检测。

(二)进一步强化防雷安全管理

1.全县各部门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构建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防雷安全责任体系。全县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工作公共财政保障机制体制,落实政府购买公共防雷服务财政预算。

2.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防雷相关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将雷电灾害防御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对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年度考核的内容,推动落实防雷相关安全生产责任。

3.全县各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认真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逐步建立完善防雷相关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气象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赋予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进一步细化行业领域安全管理措施,将防雷安全纳入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专项督查范畴。

4.县气象局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开展雷电监测技术、雷电致灾机理等研究,加强雷电监测网和预报预警基础设施建设,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配合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测单位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开展检测工作。

5.落实企事业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主要责任人作为本单位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实施防雷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防雷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落实防雷安全工作所需经费,配备防雷安全管理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防雷安全定期检测工作。

(三)加强防雷安全管理的协调配合

1.县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编办、经贸、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法制办、政管办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负责提出防雷行政许可、防雷技术规范标准、防雷质量管理、防雷安全管理、防雷减灾服务市场监管的政策意见,对建设工程防雷管理重大问题做出决定,组织开展防雷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交接后,由于技术性或项目特殊性限制,有关部门防雷安全监管难度大的,可与县气象局协商优化监管措施。

3.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将适时组织督查,督促各部门、各乡(镇)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改革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理责任。各部门要切实把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目标,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防雷安全管理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二)强化监督执法,做好违法查处。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对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发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各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坚决依法进行教育、处理。对由此引发雷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依法处理。

(三)加强宣传发动,提高自觉意识。各部门认真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预案,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防雷安全应急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