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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2018〕18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融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8-03-26 09:41    |  作者: 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26日

融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融安县减灾委员会

2.2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

2.3相关部门职责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3.2 启动程序

3.3 响应措施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 I 级响应

5.2 II 级响应

5.3 III 级响应

5.4 IV 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全县自然灾害的紧急救助能力,确保在遭受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时,能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柳州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当与我县毗邻的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我县区域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如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减灾委员会

融安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融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县减灾委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相关的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县武装部等领导担任,县减灾委成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的副主任、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文体新广局、县卫计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地震局、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柳州融安供电局等部门领导组成。县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决定启动救助预案。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迅速了解抢险救灾工作情况,收集和汇总灾情,对灾情做出评估;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由融安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

2.2.1 未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灾害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发动群众开展互助互济,克服灾害带来的困难。救助应急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解决。

2.2.2 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以上的灾害由县人民政府和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人民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力量、调拨救灾款物,发动全社会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救助应急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解决,并争取上级人民政府的支持。

2.3相关部门职责

县民政局: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组织协调灾民倒塌住房的恢复重建。

县委宣传部、县文体新广局: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管理建设资金。

县教育局:负责开展学生自我防范和救护能力教育,督促学校开展应急救助演练;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本级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经费预算,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的分配、拨付及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县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与评估。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抢修因灾被毁的供水、供气等设施;负责指导灾区灾后恢复重建的勘察设计审查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因灾损毁公路的修复工作,组织车辆运送救灾抢险应急物资,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协调运送抢险救灾的人员、物资和设备,及时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汛、旱情信息,组织指导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水利工程设施的损毁修复,组织指导抗旱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农业灾害的核查、汇总和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专业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根据救灾工作需要主动配合,积极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及时通报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灾害预警响应。

3.2 启动程序

启动灾害预警响应程序见流程图1:

流程图1

3.3 响应措施

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县民政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人民政府、县减灾委负责人、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柳州市民政局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与发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和救助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行政村(社区)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 1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同时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自治区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

4.1.2 融安县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乡(镇)民政部门执行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每天8时30分之前向县民政局报告灾情;县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行政村(社区)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至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1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 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及救助数据报市民政局。

4.1.3 对于干旱灾害,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社区)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 日续报一次灾情;当发生重特大干旱灾害时,按每 5 日一次加密续报,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或民政局应当及时主动通过灾情快报、部门网站或政府网站、重点新闻网站、党报、电视、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信息;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向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融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 IIIIIIIV 四级。

5.1 I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 I 级响应:

1)死亡 10人以上(含本数,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00间或2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2500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分管自然灾害救助的副县长)报告;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分管自然灾害救助的副县长)审核,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主任提出启动 I 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 I级响应。

启动救灾Ⅰ级应急响应程序见流程图2:

5

流程图5

5.4.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融安县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做好灾情上报和通报工作。

4)根据灾区人民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查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视情及时下拨县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县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

5)县卫计局视情况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等特殊情况,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或灾害对受灾乡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融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自治区和柳州市减灾委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向上级民政、财政申请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县本级和上级补助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指导各乡(镇)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各乡(镇)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落实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每年9月下旬开始,组织行政村(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和统计,并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于10月10日前上报县民政局。

6.2.2 县民政局于10月15日前,评估全县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并会同县财政局向上级财政、民政部门申请冬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6.2.3 必要时,县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等问题。并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保险赔付、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县民政局根据各乡)人民政府倒损住房核定情况,组织人员进行灾情核定,并对全县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县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全县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联合向上级民政、财政部门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2 县民政局根据因灾倒损住房实际,制定恢复重建目标、重建进度、优惠政策、资金补助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上级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到位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下拨配套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6.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6.3.4 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民政局协调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县本级救灾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

7.2 物资保障

7.2.1根据救灾工作实际合理规划、建设县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点,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7.2.2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供应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应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信息畅通。必要时,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播发重特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救灾信息。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和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计、安全监管、气象、水产畜牧、地震、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充分利用广播体系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县民政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融安县人民政府审批。

当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即使灾情未达到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的条件,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也必须迅速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善后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相应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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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

融政办发〔2018〕18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融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8-03-26 09:41  作者: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26日

融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融安县减灾委员会

2.2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

2.3相关部门职责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3.2 启动程序

3.3 响应措施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 I 级响应

5.2 II 级响应

5.3 III 级响应

5.4 IV 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全县自然灾害的紧急救助能力,确保在遭受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时,能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柳州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当与我县毗邻的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我县区域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如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减灾委员会

融安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融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县减灾委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相关的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县武装部等领导担任,县减灾委成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的副主任、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文体新广局、县卫计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地震局、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柳州融安供电局等部门领导组成。县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决定启动救助预案。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迅速了解抢险救灾工作情况,收集和汇总灾情,对灾情做出评估;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由融安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

2.2.1 未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灾害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发动群众开展互助互济,克服灾害带来的困难。救助应急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解决。

2.2.2 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以上的灾害由县人民政府和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人民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力量、调拨救灾款物,发动全社会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救助应急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解决,并争取上级人民政府的支持。

2.3相关部门职责

县民政局: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组织协调灾民倒塌住房的恢复重建。

县委宣传部、县文体新广局: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管理建设资金。

县教育局:负责开展学生自我防范和救护能力教育,督促学校开展应急救助演练;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本级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经费预算,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的分配、拨付及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县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与评估。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抢修因灾被毁的供水、供气等设施;负责指导灾区灾后恢复重建的勘察设计审查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因灾损毁公路的修复工作,组织车辆运送救灾抢险应急物资,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协调运送抢险救灾的人员、物资和设备,及时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汛、旱情信息,组织指导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水利工程设施的损毁修复,组织指导抗旱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农业灾害的核查、汇总和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专业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根据救灾工作需要主动配合,积极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及时通报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灾害预警响应。

3.2 启动程序

启动灾害预警响应程序见流程图1:

流程图1

3.3 响应措施

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县民政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人民政府、县减灾委负责人、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柳州市民政局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与发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和救助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行政村(社区)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 1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同时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自治区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

4.1.2 融安县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乡(镇)民政部门执行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每天8时30分之前向县民政局报告灾情;县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行政村(社区)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至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1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 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及救助数据报市民政局。

4.1.3 对于干旱灾害,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社区)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 日续报一次灾情;当发生重特大干旱灾害时,按每 5 日一次加密续报,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或民政局应当及时主动通过灾情快报、部门网站或政府网站、重点新闻网站、党报、电视、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信息;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向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融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 IIIIIIIV 四级。

5.1 I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 I 级响应:

1)死亡 10人以上(含本数,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00间或2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2500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分管自然灾害救助的副县长)报告;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分管自然灾害救助的副县长)审核,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主任提出启动 I 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 I级响应。

启动救灾Ⅰ级应急响应程序见流程图2:

5

流程图5

5.4.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融安县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做好灾情上报和通报工作。

4)根据灾区人民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查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视情及时下拨县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县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

5)县卫计局视情况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等特殊情况,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或灾害对受灾乡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融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自治区和柳州市减灾委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向上级民政、财政申请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县本级和上级补助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指导各乡(镇)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各乡(镇)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落实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每年9月下旬开始,组织行政村(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和统计,并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于10月10日前上报县民政局。

6.2.2 县民政局于10月15日前,评估全县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并会同县财政局向上级财政、民政部门申请冬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6.2.3 必要时,县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等问题。并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保险赔付、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县民政局根据各乡)人民政府倒损住房核定情况,组织人员进行灾情核定,并对全县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县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全县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联合向上级民政、财政部门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2 县民政局根据因灾倒损住房实际,制定恢复重建目标、重建进度、优惠政策、资金补助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上级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到位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下拨配套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6.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6.3.4 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民政局协调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县本级救灾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

7.2 物资保障

7.2.1根据救灾工作实际合理规划、建设县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点,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7.2.2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供应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应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信息畅通。必要时,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播发重特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救灾信息。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和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计、安全监管、气象、水产畜牧、地震、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充分利用广播体系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县民政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融安县人民政府审批。

当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即使灾情未达到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的条件,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也必须迅速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善后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相应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