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政办发〔2018〕50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人民政府法制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人民政府法制顾问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9日
融安县人民政府法制顾问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融安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融政办发〔2015〕7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融安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县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并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与县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则。县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主持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服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重大政策措施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二)重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
(三)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
(四)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论证;
(五)重要合同、协议的草拟、审查、洽谈;
(六)参与法律宣传教育、法律知识培训、信访接待;
(七)县人民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诉讼及其他工作事项。
县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应县政府工作部门的邀请参与其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事务的处理和论证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县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
(一)涉及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
(二)涉及县政府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研究、论证、洽谈;
(三)涉及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案件的协商、调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县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融安县政府法律顾问由县政府专职法律顾问和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组成。县政府专职法律顾问由县政府法制机构人员担任。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由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学专家和律师担任。
县政府专职法律顾问为县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不另外领取工作报酬。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获得相应的报酬。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为县政府法律顾问统一制作工作牌供其履行职责时出示使用。
第九条 县政府专职法律顾问的任职期限与其在县政府法制机构担任有关职务期限一致。县政府专职法律顾问退休或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的,不再担任法律顾问。
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聘期至本届县人民政府任期届满之日止,期满可以续聘。
第十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建立融安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中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纳入人才库,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列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出具法律意见或者建议;
(三)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
(四)承办的法律事项需要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办理与政府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人民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县人民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十三条 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聘请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告: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四条 县政府专职法律顾问在履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规则,造成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县政府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临时聘用县政府法律顾问之外的其他律师、专家或者律师事务所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并支付合理报酬。
第十六条 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
第四章 程序措施
第十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建立县级政府法律顾问定期值班制度。每周二上午由常驻融安县的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轮流到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值班,负责处理县政府交办的政府法律事务。
第十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现场值班、会议咨询(论证)、书面咨询(论证)、评估、调研、参与谈判、接受委托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九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会议通知等方式,委托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委托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参与有关工作,应当全面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除特殊紧急事项外,一般应当给予法律顾问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研究时间。
接受委托的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应当根据要求认真参与相关法律事务,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或依时参加相关会议提出论证意见。
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对出具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二十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涉法问题,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出具书面建议书,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室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统一制定《融安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书》和《融安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法律建议书》格式。
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格式出具法律意见和法律建议。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议事决策事项涉及法律事务的,按照原办文或办事程序由县法制办公室(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办理的,县法制办公室(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参与办理。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处理重大政府法律事务,需要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申请县政府法律顾问室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参与办理,也可以直接邀请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参与相关工作,并视工作情况支付合理报酬。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申请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有关工作,一般应当给予县政府法律顾问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研究时间,并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向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其中部门提供的资料应当包括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律顾问的初步审查处理意见。
事项涉及保密情形的,应当按照保密措施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政府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室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或者组织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等活动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室组织或者指派 1 至 2 名县政府法律顾问参加。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承办融安县人民政府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法律顾问会议或者专题会议讨论研究,也可以安排有关法律顾问分别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工作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可参照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