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政办发〔2018〕49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融安县加强传染病 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7日
融安县加强传染病防治
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5号)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8〕42号)精神,加强融安县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科学有效开展传染病防治,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传染病防治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稳定,是建设健康融安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区内外影响重大的传染病疫情时有发生,经常出现涉及面大、影响范围广的事件,融安县面临着重大及新发传染病发生与流行的挑战,如近年先后发生人感染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登革热等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手足口病、流感、细菌性痢疾、流腮等常见传染病暴发疫情仍呈增加趋势;艾滋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结核病持续高发、耐药结核病不断增加;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寨卡病毒病、疟疾等境外传染病输入性风险不断增加,对我县公共卫生安全带来新的挑战。广大防治人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直接面临职业暴露的感染风险。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是保障其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科学有效开展传染病防治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完善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权益,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二、总体目标
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关于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要求,安全防护工作机制不断健全,防护体系进一步完善,从事传染病防治人员保障机制得到有效落实,传染病防治工作人员积极性不断提升,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低发水平,有效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重点任务
(一)健全生物安全保障机制,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
1.完善防护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相关规范的要求,分类制定和完善融安县传染病现场处置人员的防护标准和规范,健全和完善各类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断治疗、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追踪运送、环境危险因素调查和疫源地消毒等传染病现场处置工作,及时做好疫点、疫区或被污染场所、物品的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采取必要预防措施,保障防治人员免受疫病侵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局)
(2)制定完善各类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医院感染与预防控制技术指南等,制定完善职业暴露应急预防、职业安全与伤害的防护制度与措施,建立职业暴露报告、评估及随访制度、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局)
(3)进一步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种保藏、储存运输相关规范和操作流程,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完善应对准备和相关设备、设施、技术储备。(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局)
(4)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切实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对死者生前居住场所进行消毒,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理,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加强染疫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监督指导动物饲养人、货主、承运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部门、单位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害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消毒,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局)
2.完善防护体系,健全防治平台。
确定融安县人民医院为收治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独立设置医院感染管理科,专兼职人员数量、专业配备等应符合规范要求。定点医疗机构要独立设置传染病门诊和传染病病区,做到分区清楚、流程科学、安全卫生、标识明确,便于患者就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供应中心、洗衣房、污水处理站等。建立区域化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对产生的医疗废物,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完善设备设施,加强应急物资储备。
(1)进一步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确保融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场所建设和装备配置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27—2009),逐步使融安县疾病(含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建设和仪器配备达到国家相应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维护管理,保障传染病监测和疫情应急处置的需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2)切实加强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动物疫病防控机构等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提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和防护水平,降低标本转运、保藏、检测等环节的感染风险,健全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责任人,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卫生计生系统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和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由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实验室组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3)认真梳理本部门传染病防治所需的预防性用药、消杀用药、疫苗等清单,明确种类和数量,及时采购、调拨、转运、储存、使用、更新,安排符合条件的仓库或冷库储存,并由专人妥善保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局)
(4)对于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县级医疗急救指挥中心,要配置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确保转运救治过程中患者家属和医务人员安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
4.制定技术方案,定期培训演练。
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以及配套技术方案,定期开展人员防护培训、操练和演练,做好现场调查、采样、实验室检测、疫点疫区及被污染场所和物品的卫生处理、暴露后紧急处置等环节的培训和演练,确保防治人员熟练使用各类防护设施设备。(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局)
(二)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保障政策
各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人员待遇倾斜政策,建立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完善医疗保障政策。调整传染病防治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严格执行。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民政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升全民防病意识
1.大力开展传染病防治宣传。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落实媒体宣传责任,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力度,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局)
2.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强化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引导群众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群众依法防病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局)
(四)强化督导检查,强化政府责任落实
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要将传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完善传染病防治相关安全防护装备和耗材的供应与储备机制。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尤其是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一线人员的心理健康关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局)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精神,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