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政办发〔2018〕54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融安县突发性环境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突发性环境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5月28日
融安县突发性环境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要求,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综合协调;充分准备,快速反应;调查取证,监测先行;依靠科学,高效处理。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安全、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故,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含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以及生物化学等方面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除外)。主要包括:
(一) 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理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件;
(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因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三)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突发性严重环境污染事件;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
(五)相邻县(市、区)的环境污染对我县造成环境危害的特大污染事故;
(六)其他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
(七)跨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
(八)县人民政府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融安县突发性环境事件处置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环境保护局、人民武装部、公安局、经济贸易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局、气象局、武警中队等单位的分管领导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从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中抽调。
(二)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国家环保部、自治区环保厅和市环保局有关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及处置工作的指示。
2.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的接报工作;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到现场开展监察、处置,对事件的性质、污染级别和危害程度做出初步判断,提出事故处置建议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纠正、责令其控制污染、减少危害。
3.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市环保局的指导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处理本辖区内发生的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参与处理跨区域的其他环境污染事件。
对属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指挥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应急处理小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和参加污染物的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企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联系解决处置应急事故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和物资等。
4.属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5.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并定期开展演练;负责应急防护设备维护、更新等日常工作。
6.其他应急工作。
五、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时限及程序
(一)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
在接到事件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指挥部报告。工业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联系事发单位,责成企业立刻启动企业应急预案。
(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时限
1.突发环境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突发环境事件,应在1小时内向指挥部报告。
2.接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后,县环保局应立即组织环境监察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和确认,属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环保局报告,并立刻启动应急预案。
(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处置程序
1.迅速响应。在接到事件报警后,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小组携带污染事件专用监察、监测设备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目前,县环境监测站暂时无法开展业务工作时,请求市环保监测站援助。
2.现场控制。应急处置小组到达现场后,应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对现场进行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止污染物扩散,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3.现场调查。应急处置小组到达现场后,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判明事故发生的时间、位置、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等情况。对涉及工业企业和危险品重点监控单位的污染事件,应立即和该单位的应急处置小组联系,指导参与事件处置与救援。
应急处置小组根据监测及现场调查情况,参考有关专家意见,提出污染事故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大小及污染等级决定是否增调有关专家,并及时获得专家组评估及决策方案。
经现场调查确认有毒有害污染发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时,建议县人民政府启动《融安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4.事件的处置及评估确认。由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的性质、类别组建由环保管理和环保监测专业人员、环境评价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等相关专家组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评估咨询专家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开展污染事件的快速评估与决策咨询。
(1)评估内容:明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需求等。
(2)快速评估步骤:通过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3)决策咨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评估专家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现有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做出决策咨询。
5.污染处置。应急处置小组根据专家组提出的科学的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全面开展应急救援及处置工作。
6.情况上报。应急处置小组组长将现场调查情况及拟采取措施报告县人民政府及上级环保部门。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大小,应急现场指挥组决定是否增调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前往增援。
7.污染跟踪。应急救援及处置工作完成后,应急处置小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直至污染事件消除及警报解除。
8.调查取证。县环保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件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对涉案人员依法查处。
9.总结评估。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应急处置小组对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专家组参与评估并提供技术及决策咨询。
10.结案归档。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形成总结报告,按时上报并存档。
六、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一)建立应急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二)指挥部负责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情况。按照国家环保部《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关突发性环境事件信息由自治区环保厅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成立的条件已经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3.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与环境再次遭受危害。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组织专家咨询论证调查,确认突发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向指挥部组报告。
2.接到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现场指挥小组负责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八、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由指挥部确定专人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等。
(二)现场应急环保专业队伍
由县环境监察大队的环境监察人员组成,作为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常备重要力量,能够随时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企业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培训和演练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要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四)装备保障
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五)经费保障
定期做好应急处置及救援资金申请计划,包括学习培训及演练经费,保障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处理经费及专家咨询费等,争取将所需经费列入每年政府财政预算。
(六)社会宣传
利用电视、广播、应急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环境应急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九、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报:市环境保护局,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