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政办发〔2018〕59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融安县2018年开展 “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及驻融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2018年开展“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5月31日
融安县2018年开展
“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及《融安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深入推进我县2018年大气污染防控各项工作,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打好打赢本年度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 “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以协同治理和精细管理为抓手,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原则,结合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整治“散乱污”企业安全、环境问题,切实提高我县环境质量,推动企业规范发展和绿色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严格执行经贸、发改、环保、市容、公安、国土、住建、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以“短期见效、加快治理、常态化保持”为原则,集中对全县“散乱污”企业进行规范整治。5月底前,各相关部门完成“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摸底;10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的清理整顿;12月底前,完成“散乱污”整治工作的考核和总结工作。同时,加强各部门协同管控,杜绝新的“散乱污”出现,达到产业结构得到优化、产业层次大幅提升、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三、整治范围
(一)“散乱污”界定标准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散”是指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法违规建设、违规生产经营以及擅自改变地上附着物性质进行非法生产的企业;“污”是指违法违规排放、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企业。
(二)“散乱污”整治范围
我县砖瓦、木材加工、油漆喷涂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偏小、装备工艺落后、生产经营手续不全且普遍缺乏治理污染理念,仍有部分生产线属于淘汰落后产能,即普遍存在“散乱污”现象。此次整治行动,重点针对全县范围内的砖瓦、木材加工、油漆喷涂类行业“散乱污”,集中进行整治。
四、“散乱污”处置分类原则
(一)依法关闭一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关闭类企业:
1.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
2.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未通过行业准入审批,无行业许可证的企业。
3.属于违法违规排放、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企业,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
(二)整改规范一批。对不属于依法关闭类,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后,经县人民政府认定,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
(三)调迁入园一批。县“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散乱污”整治办)汇总各相关成员单位上报企业情况后,认真分析研判,拟定调迁入园企业名单,并报请县人民政府综合评估、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其调迁进入工业园区进行生产经营。
五、工作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8年3月20日~5月31日)
一是成立“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行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对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内部责任分工。二是开展调查摸底。由县“散乱污”整治办按照“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和我县确定的整治范围,组织经贸、发改、环保、市容、公安、国土、住建、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辖区范围内“散乱污”企业进行“地毯式”摸排,汇总融安县“散乱污”企业排查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时组织开展污染物排放环保监测;按照“六清”标准(即业主情况清、手续情况清、经营情况清、用地情况清、排污情况清、违法情况清)查清企业是否存在“散乱污”违法事实等情况,力求全面彻底,不留死角。三是县“散乱污”整治办对照排查企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规划,可否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能否稳定达标排放等情况进行分类,排查梳理出辖区内“散乱污”企业清理类、整顿类、调迁类清单,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建立台账,制定明细,做到底数清、无遗漏。调查摸底工作及环保监测结果务必于2018年5月25日前完成。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作为联络人,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联络人、指挥部组成、行动方案、《融安县“散乱污”企业排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以电子版 (Word版和加盖公章的PDF版)的形式报县“散乱污”整治办。联系人:胡志伟、吕凌军,联系电话:0772-8134859,电子邮箱:rahbj@163.com。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6月1日~10月30日)
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各有关部门要有层次、有梯度的开展好综合整治,坚持立查立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整改落实不到位,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依法关闭类企业”,要组织联合执法,由有关单位依法实施“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现彻底关停取缔到位。对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但土地、规划、环评、市场监管等手续不齐全以及环保监测超标但通过整改可以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的“整改规范类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后,由县“散乱污”整治办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和行业标准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方可恢复生产;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依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不符合产业规划布局的企业,由县经济贸易局牵头制定详细调迁工作方案,引导迁入产业集聚区或工业园区。集中整改工作要求于2018年10月30日前全部完成。各相关部门负责报送集中整顿阶段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30日前将《融安县“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进度表》(见附件2)报县“散乱污”整治办。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11月1日~12月15日)
县“散乱污”整治办在集中整治阶段结束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总结验收,总结“散乱污”整治行动的成效与不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相关部门于11月15日前,将《“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上报县“散乱污”整治办。县“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验收组对全县整治行动开展考核验收,验收组将逐一对照整治清单和取缔对比照片(取缔前、中、后)实地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对未按“两断三清”标准执行的取缔点将不予认可,同时,对在“散乱污”整治行动中整治不力、工作不实、弄虚作假的有关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实施严肃追责。
六、责任分工
(一)县“散乱污”整治办职责
县“散乱污”整治办负责本辖区内“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工作。对整改无望的“散乱污”企业要组织联合执法,由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负责协调供水、供电单位,由相关单位对“散乱污”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向社会依法公布“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通告,推动本次“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相关部门职责
1.环保部门:一是负责检查企业环评审批、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办理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加大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惩治力度,倒逼企业提升环保意识,升级改造污染防治设施,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二是负责对污染物排放始终无法稳定达标且治理无望或环保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进行认定,并严格依照“散乱污”处置分类原则开展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环保部门移送的适用行政拘留的污染环境违法案件;落实环保、公安、检察、法院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实现环保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配合做好“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依法查处“散乱污”企业关闭过程中出现的阻碍执行、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3.经贸、发改部门:负责审查企业是否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及工艺,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存在落后的产能的“散乱污”企业进行认定,汇总并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形成统一名单报“散乱污”整治办。
4.住建部门:负责对不符合用地规划、城乡规划布局的“散乱污”企业进行认定并依照相关法规开展工作。
5.国土部门:负责审查企业用地审批手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散乱污”企业违法用地行为;对违法违规用地的“散乱污”企业进行认定并依照相关法规开展工作。
6.市容部门:负责审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建筑和非法建筑的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散乱污”企业进行认定并依照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7.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无照经营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查处;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来函,对“散乱污”企业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负责加强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肃查处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经3C认证擅自生产等违反质监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对无相关质监手续的“散乱污”企业进行认定并依照相关法规开展工作。
8.安监部门: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综合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问题严肃查处,依法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资质;对整改后依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散乱污”企业进行认定,并严格依照“散乱污”处置分类原则开展工作。
9.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此次整治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执法、环保监测经费支出。
10.供电部门:依据县人民政府对“散乱污”企业实施停电的建议,由供电部门依法决定并执行停电工作,制止企业进一步违法行为。
11.宣传部门:协助配合县“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媒体加强对“散乱污”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并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融安县“散污乱”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3),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散乱污”综合整治工作,把握总体进度,分析研究解决清理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并不定期对各相关责任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加强联动执法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联动执法。县“散乱污”整治办要组织经贸、发改、环保、市容、公安、国土、住建、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强化联动执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的国家和地方标准,对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停止或限制措施,推动“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
(三)加强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要统筹做好“散乱污”企业监管整治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此次整治行动执法、环保监测等经费支出,可预算专项资金聘请具有环保监测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协助执法监测,为执法提供数据支撑。
(四)加强社会参与
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散乱污”清理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力度,提升全民守法意识,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的高压态势;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在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五)健全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把“散乱污”的监管责任细化到个人,建立常态化的巡查机制,对“散乱污”企业发现一家、查处一家,防止其死灰复燃。
附件:1.融安县“散乱污”企业排查情况汇总表
2.融安县“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进度表
3.融安县“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融安县“散乱污”企业排查情况汇总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序号 |
行业 |
企业名 称 |
企业地 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产品 |
厂房性质(租赁或自建) |
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 |
是否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 |
有无环评手续 |
有无工商执照 |
安全生产是否有隐患 |
有无违法违章建筑 |
整治类型(依法关闭类、整改规范类、计划调迁类) |
整治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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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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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融安县“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进度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序号 |
行业 |
企业名称 |
工作推进情况 |
采取措施 |
存在问题 |
下步计划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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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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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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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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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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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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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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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融安县“散乱污”企业
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雷 俊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陆丽娟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龙东传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蓝 悫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韦文学 县公安局副局长
韦承哲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陆 田 县经济贸易局副局长
韦 立 县财政局副局长
龙晓华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蒋业超 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覃钉星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覃荣星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傅金生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谭仁革 县市容管理局副局长
县“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陆丽娟同志、龙东传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蒋业超同志兼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