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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2018〕85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8-08-29 16:55    |  作者: 政府办

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828


融安县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保护融安县国有林场林地资源,巩固融安县的生态优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819号)要求,决定在全县开展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以下简称综合整治)工作,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按照区分不同情况、把握政策界限、有序全面收回的思路,开展综合整治工作,集中打击侵占国有林场林地行为,坚决收回被侵占的国有林场林地,建立起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分级监管机制,落实各级政府和国有林场的责任,完善国有林场林地保护管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场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被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提升我县林业生态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切实抓出成效。

(二)坚持依法依规原则。要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做到依法依规处理。

(三)坚持先易后难原则。先回收容易的、近期被侵占的林地,取得经验后再回收难度大的、被侵占时间长的林地,做到循序渐进、稳妥推进。

(四)坚持利益兼顾原则。针对不同情况分类施策,在确认林地权属的前提下,尊重历史,考虑群众的合理诉求。

(五)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实行属地管理,融安县西山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纳入被侵占林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任范畴,由被侵占林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六)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由于国有林场被侵占面积大、时间长、成因复杂、群众参与面广、利益盘根错节,回收难度非常大。开展综合整治,既要依法依规,又要考虑侵占成因和现实需要,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宽严相济,在确认林地权属为林场的情况下,针对不同侵占类型,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回收:

1.清理回收方式。在侵占的国有林场林地种植农作物的,当年收获后依法回收经营或清理农作物后收回。

2.林地租赁方式。在侵占国有林场林地种植林木和果树的,国有林场与侵占人签订协议,将被侵占的林地租赁给侵占者经营,国有林场收取租金,林木采伐后或果树经营一定期限后回收国有林场经营。

3.以砍促收方式。通过严格控制办理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上林木采伐许可证,促使侵占者与国有林场签订归还林地协议后,国有林场再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后国有林场收回林地经营。

4.合作经营方式。在侵占国有林场林地种植林木和果树的,国有林场与侵占者合作经营,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国有林场通过固定收益或林木分成获取收益。

5.收购林木方式。在侵占国有林场林地种植林木的,通过林木资产评估,国有林场作价收购侵占者种植的林木,将林地收回给林场经营。

6.依法回收方式。由县森林公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情节轻重依法查处,追究侵占者行政或刑事责任,将林地收回国有林场经营;或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侵占者停止侵占行为,赔偿损失,国有林场收回林地经营。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力争 2018 12 月底前收回被侵占国有林场林地面积比例达到 15%以上,2019 12 月底前收回面积比例达到 40%以上,2020 12 月底前收回面积比例达到 65%以上。

四、整治重点

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界林权证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的合法权属凭证为依据,依法界定侵占国有林场林地情形。对各类侵占国有林场林地行为,要严格把握政策界线,明确处理原则,依法依规,分类处理,稳妥推进。重点整治以下侵占国有林场林地行为:

(一)侵占国有林场林地修建建筑物、开展项目建设、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倾倒垃圾,以及向国有林场林地排放废弃物等侵占和破坏国有林场林地的行为。对该类侵占国有林场林地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县综治办、县维稳办、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

(二)侵占国有林场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且已改变林地性质的行为。经说服教育,能积极配合并签订协议,同意于 2018 12月底前将所侵占的林地归还给国有林场的,不追究侵占者的法律责任;经反复教育仍拒不将所侵占林地归还给国有林场的,要严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所侵占的林地由国有林场收回经营。(责任单位: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县综治办、县维稳办、县公安局、县农业局、县糖办、县调处办)

(三)侵占国有林场林地进行植树种果等生产的行为。经说服教育,能积极配合,并于 2019 12 月底前与国有林场签订归还林地协议的,不追究侵占者的法律责任,由国有林场与侵占者协商确定所种植林木处置方式;经反复教育仍拒绝归还所侵占国有林场林地的,依法追究侵占人的法律责任。(责任单位: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县综治办、县维稳办、县公安局、县调处办)

(四)侵占国有林场林地进行葬坟的行为。对既有的侵占国有林场林地修建的坟墓,相关当事人要按期与国有林场签订协议,确保不新增葬坟或新建墓碑等设施,不扩大现有葬坟占地面积,遵守国有林场护林防火等相关要求。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严禁侵占国有林场林地新增葬坟。(责任单位: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县综治办、县维稳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调处办)

(五)擅自在与国有林场存在权属争议或边界不明晰的国有林场林地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改变林地性质的行为。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要限期组织调处,确定国有林场林地的四至界线,核发或变更林地权属证书。对擅自在与国有林场存在权属争议或边界不明晰的国有林场林地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改变林地性质的,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森林公安机关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县综治办、县维稳办、县公安局、县调处办)

(六)当年新增的侵占国有林场林地行为。要防止新增侵占国有林场林地行为,当年新增的被侵占国有林场林地必须当年调查处理。(责任单位: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县综治办、县维稳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糖办、县调处办)

(七)其他情形。对林业“三定”时期已核发林权证,但在之后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国有林场与当地村屯(生产队)另行签订协议,进行林地互换或退地给当地村屯(生产队)的,原发证机关要按法定程序对原已核发林权证进行更正,重新核发或变更林地权属证书。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发错证或重复发证导致国有林场林地被侵占或存在权属争议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查清原因,尊重历史事实,结合集体林地林权证发放查缺补漏工作及时纠正完善,重新核发或变更林地权属证书。(责任单位: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县综治办、县维稳办、县国土资源局、县调处办)

五、工作步骤

综合整治工作自 2018 7 月起至 2021 2 月止,分 4 个阶段推进。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8 7 月)。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充分利用各种有效方式,开展宣传动员工作。组织综合整治工作队进村入户,向侵占国有林场林地的群众宣传国有林场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综合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和任务,做好侵占国有林场林地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

(二)制定方案阶段(2018 8 月)。在国有林场自查的基础上,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进行全面核实,逐块查清被侵占林地的地点、面积、侵占人、侵占用途、侵占时间等信息并勾绘上图,研究确定可行的回收方式,及时制表登记造册。对与国有林场存在林地权属争议或国有林地四至范围不清、权属范围不明确的具体情况也要逐块进行排查,查清与国有林场存在林地权属争议的对象、争议地块面积、经营利用现状等情况,并登记造册。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根据核实结果制定本级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于 2018 8月底前报县林业局汇总上报自治区林业厅备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8 9 月—2020 12 月)。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按照要求,组织工作力量,开展综合整治工作,有序收回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

(四)总结巩固阶段(2021 12 月)。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认真总结综合整治工作,研究提出收回所有被侵占国有林场林地的措施和时间表,以乡(镇)为单位于 2021 2 月底前将综合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县林业局汇总上报自治区林业厅。同时,进一步加强国有林场林地保护管理措施,完善国有林场林地保护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杜绝新增侵占国有林场林地行为,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融安县已建立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建立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综合整治工作。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对国有林场林地保护管理负有主体责任,要加强组织协调,组建综合整治工作队,将综合整治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要求和收回时限。县林业、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农业、综治、维稳、调处、糖办等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综合整治工作。县西山林场要做到守土有责,主动作为,加大国有林场林地的保护力度,对侵占国有林场林地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先行处置、积极维权,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严格考核,奖罚分明。自治区已将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对各市年度绩效考评范围。对完成年度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市县,自治区将在下一年度的林地征占用指标上给予奖励,否则将适当调减。要按照管理权限将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对国有林场的绩效考评,在绩效奖金分配时,对完成任务的国有林场给予奖励,否则调减绩效奖金。对于综合整治工作不力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同时,将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市县“平安广西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并严格考核。县人民政府对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的考核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将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到位,将侵占国有林场林地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干部群众,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保护国有林场林地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在相关村屯张贴公告,公布国有林场林地被侵占的地块、面积、侵占人、回收依据、法律责任、回收期限等内容,促使侵占人中止侵占行为,交回侵占的国有林场林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工作力量进村入户,动员侵占人主动配合做好国有林场林地回收工作。同时,要密切关注和积极引导网络舆论,为综合整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把握原则,严格执法。在综合整治过程中,要坚决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对经过林业“三定”核发的林权证,原发证机关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变更或撤销。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职,严格执法。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情节较轻的,要依法处罚。对被确定为重点案件的,要成立专案组,集中力量查处。在被侵占国有林场林地上所种植的林木,未经国有林场同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要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有黑恶势力参与的侵占国有林场林地案件,要加大查处力度,限期结案,依法严惩,并予以曝光。

(五)做好防控,维护稳定。各有关部门要注意收集社情民意,及时掌握当地群众的思想动态,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和苗头的预研、预判。在开展重大行动时,要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要认真分析国有林场林地被侵占的原因,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大对国有林场周边群众生产生活扶持力度,减少周边群众对林地的依赖,实现国有林场与群众共同发展、和谐相处,从根本上解决国有林场林地被侵占问题。

(六)强化督查,及时通报。各有关部门在开展综合整治工作过程中,要确保信息畅通,建立信息通报和专报制度,定期报告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融安县将适时开展综合整治工作专项督查,确保综合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1. 2018-2020年西山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任务分配表 2.西山林场被侵占林地回收计划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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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

融政办发〔2018〕85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8-08-29 16:55  作者:政府办

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828


融安县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保护融安县国有林场林地资源,巩固融安县的生态优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819号)要求,决定在全县开展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以下简称综合整治)工作,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按照区分不同情况、把握政策界限、有序全面收回的思路,开展综合整治工作,集中打击侵占国有林场林地行为,坚决收回被侵占的国有林场林地,建立起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分级监管机制,落实各级政府和国有林场的责任,完善国有林场林地保护管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场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被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提升我县林业生态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切实抓出成效。

(二)坚持依法依规原则。要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做到依法依规处理。

(三)坚持先易后难原则。先回收容易的、近期被侵占的林地,取得经验后再回收难度大的、被侵占时间长的林地,做到循序渐进、稳妥推进。

(四)坚持利益兼顾原则。针对不同情况分类施策,在确认林地权属的前提下,尊重历史,考虑群众的合理诉求。

(五)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实行属地管理,融安县西山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纳入被侵占林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任范畴,由被侵占林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六)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由于国有林场被侵占面积大、时间长、成因复杂、群众参与面广、利益盘根错节,回收难度非常大。开展综合整治,既要依法依规,又要考虑侵占成因和现实需要,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宽严相济,在确认林地权属为林场的情况下,针对不同侵占类型,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回收:

1.清理回收方式。在侵占的国有林场林地种植农作物的,当年收获后依法回收经营或清理农作物后收回。

2.林地租赁方式。在侵占国有林场林地种植林木和果树的,国有林场与侵占人签订协议,将被侵占的林地租赁给侵占者经营,国有林场收取租金,林木采伐后或果树经营一定期限后回收国有林场经营。

3.以砍促收方式。通过严格控制办理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上林木采伐许可证,促使侵占者与国有林场签订归还林地协议后,国有林场再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后国有林场收回林地经营。

4.合作经营方式。在侵占国有林场林地种植林木和果树的,国有林场与侵占者合作经营,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国有林场通过固定收益或林木分成获取收益。

5.收购林木方式。在侵占国有林场林地种植林木的,通过林木资产评估,国有林场作价收购侵占者种植的林木,将林地收回给林场经营。

6.依法回收方式。由县森林公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情节轻重依法查处,追究侵占者行政或刑事责任,将林地收回国有林场经营;或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侵占者停止侵占行为,赔偿损失,国有林场收回林地经营。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力争 2018 12 月底前收回被侵占国有林场林地面积比例达到 15%以上,2019 12 月底前收回面积比例达到 40%以上,2020 12 月底前收回面积比例达到 65%以上。

四、整治重点

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界林权证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的合法权属凭证为依据,依法界定侵占国有林场林地情形。对各类侵占国有林场林地行为,要严格把握政策界线,明确处理原则,依法依规,分类处理,稳妥推进。重点整治以下侵占国有林场林地行为:

(一)侵占国有林场林地修建建筑物、开展项目建设、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倾倒垃圾,以及向国有林场林地排放废弃物等侵占和破坏国有林场林地的行为。对该类侵占国有林场林地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县综治办、县维稳办、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

(二)侵占国有林场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且已改变林地性质的行为。经说服教育,能积极配合并签订协议,同意于 2018 12月底前将所侵占的林地归还给国有林场的,不追究侵占者的法律责任;经反复教育仍拒不将所侵占林地归还给国有林场的,要严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所侵占的林地由国有林场收回经营。(责任单位: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县综治办、县维稳办、县公安局、县农业局、县糖办、县调处办)

(三)侵占国有林场林地进行植树种果等生产的行为。经说服教育,能积极配合,并于 2019 12 月底前与国有林场签订归还林地协议的,不追究侵占者的法律责任,由国有林场与侵占者协商确定所种植林木处置方式;经反复教育仍拒绝归还所侵占国有林场林地的,依法追究侵占人的法律责任。(责任单位: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县综治办、县维稳办、县公安局、县调处办)

(四)侵占国有林场林地进行葬坟的行为。对既有的侵占国有林场林地修建的坟墓,相关当事人要按期与国有林场签订协议,确保不新增葬坟或新建墓碑等设施,不扩大现有葬坟占地面积,遵守国有林场护林防火等相关要求。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严禁侵占国有林场林地新增葬坟。(责任单位: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县综治办、县维稳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调处办)

(五)擅自在与国有林场存在权属争议或边界不明晰的国有林场林地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改变林地性质的行为。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要限期组织调处,确定国有林场林地的四至界线,核发或变更林地权属证书。对擅自在与国有林场存在权属争议或边界不明晰的国有林场林地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改变林地性质的,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森林公安机关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县综治办、县维稳办、县公安局、县调处办)

(六)当年新增的侵占国有林场林地行为。要防止新增侵占国有林场林地行为,当年新增的被侵占国有林场林地必须当年调查处理。(责任单位: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县综治办、县维稳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糖办、县调处办)

(七)其他情形。对林业“三定”时期已核发林权证,但在之后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国有林场与当地村屯(生产队)另行签订协议,进行林地互换或退地给当地村屯(生产队)的,原发证机关要按法定程序对原已核发林权证进行更正,重新核发或变更林地权属证书。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发错证或重复发证导致国有林场林地被侵占或存在权属争议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查清原因,尊重历史事实,结合集体林地林权证发放查缺补漏工作及时纠正完善,重新核发或变更林地权属证书。(责任单位: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县综治办、县维稳办、县国土资源局、县调处办)

五、工作步骤

综合整治工作自 2018 7 月起至 2021 2 月止,分 4 个阶段推进。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8 7 月)。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充分利用各种有效方式,开展宣传动员工作。组织综合整治工作队进村入户,向侵占国有林场林地的群众宣传国有林场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综合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和任务,做好侵占国有林场林地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

(二)制定方案阶段(2018 8 月)。在国有林场自查的基础上,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进行全面核实,逐块查清被侵占林地的地点、面积、侵占人、侵占用途、侵占时间等信息并勾绘上图,研究确定可行的回收方式,及时制表登记造册。对与国有林场存在林地权属争议或国有林地四至范围不清、权属范围不明确的具体情况也要逐块进行排查,查清与国有林场存在林地权属争议的对象、争议地块面积、经营利用现状等情况,并登记造册。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根据核实结果制定本级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于 2018 8月底前报县林业局汇总上报自治区林业厅备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8 9 月—2020 12 月)。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按照要求,组织工作力量,开展综合整治工作,有序收回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

(四)总结巩固阶段(2021 12 月)。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认真总结综合整治工作,研究提出收回所有被侵占国有林场林地的措施和时间表,以乡(镇)为单位于 2021 2 月底前将综合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县林业局汇总上报自治区林业厅。同时,进一步加强国有林场林地保护管理措施,完善国有林场林地保护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杜绝新增侵占国有林场林地行为,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融安县已建立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建立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综合整治工作。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对国有林场林地保护管理负有主体责任,要加强组织协调,组建综合整治工作队,将综合整治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要求和收回时限。县林业、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农业、综治、维稳、调处、糖办等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综合整治工作。县西山林场要做到守土有责,主动作为,加大国有林场林地的保护力度,对侵占国有林场林地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先行处置、积极维权,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严格考核,奖罚分明。自治区已将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对各市年度绩效考评范围。对完成年度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市县,自治区将在下一年度的林地征占用指标上给予奖励,否则将适当调减。要按照管理权限将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对国有林场的绩效考评,在绩效奖金分配时,对完成任务的国有林场给予奖励,否则调减绩效奖金。对于综合整治工作不力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同时,将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市县“平安广西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并严格考核。县人民政府对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的考核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将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到位,将侵占国有林场林地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干部群众,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保护国有林场林地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长安镇、浮石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在相关村屯张贴公告,公布国有林场林地被侵占的地块、面积、侵占人、回收依据、法律责任、回收期限等内容,促使侵占人中止侵占行为,交回侵占的国有林场林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工作力量进村入户,动员侵占人主动配合做好国有林场林地回收工作。同时,要密切关注和积极引导网络舆论,为综合整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把握原则,严格执法。在综合整治过程中,要坚决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对经过林业“三定”核发的林权证,原发证机关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变更或撤销。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职,严格执法。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情节较轻的,要依法处罚。对被确定为重点案件的,要成立专案组,集中力量查处。在被侵占国有林场林地上所种植的林木,未经国有林场同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要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有黑恶势力参与的侵占国有林场林地案件,要加大查处力度,限期结案,依法严惩,并予以曝光。

(五)做好防控,维护稳定。各有关部门要注意收集社情民意,及时掌握当地群众的思想动态,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和苗头的预研、预判。在开展重大行动时,要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要认真分析国有林场林地被侵占的原因,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大对国有林场周边群众生产生活扶持力度,减少周边群众对林地的依赖,实现国有林场与群众共同发展、和谐相处,从根本上解决国有林场林地被侵占问题。

(六)强化督查,及时通报。各有关部门在开展综合整治工作过程中,要确保信息畅通,建立信息通报和专报制度,定期报告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融安县将适时开展综合整治工作专项督查,确保综合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1. 2018-2020年西山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任务分配表 2.西山林场被侵占林地回收计划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