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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2018〕107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8-10-12 09:49    |  作者: 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融安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作机构

   :覃建飞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吕保能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胡彦军 国家税务总局融安县税务局局长

朱美忠 县财政局局长

陈祯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蒙松畴 中国人民银行融安县支行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税务总局融安县税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吕保能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国家税务总局融安县税务局副局长周卫东、县财政局副局长韦英恢、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戴家模中国人民银行融安县支行副行长梁广华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全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做好全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工作交接、信息支撑、制度完善、优化服务、责任落实等工作:协调涉及跨部门职能的工作事项;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规则

(一)领导小组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二)需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由提交事项单位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三)领导小组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定后印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县人民政府。

(四)领导小组成员如需调整,涉及县级领导同志的,由领导小组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涉及其他成员调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自行发文,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不作为县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2018年10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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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

融政办发〔2018〕107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8-10-12 09:49  作者: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融安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作机构

   :覃建飞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吕保能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胡彦军 国家税务总局融安县税务局局长

朱美忠 县财政局局长

陈祯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蒙松畴 中国人民银行融安县支行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税务总局融安县税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吕保能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国家税务总局融安县税务局副局长周卫东、县财政局副局长韦英恢、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戴家模中国人民银行融安县支行副行长梁广华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全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做好全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工作交接、信息支撑、制度完善、优化服务、责任落实等工作:协调涉及跨部门职能的工作事项;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规则

(一)领导小组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二)需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由提交事项单位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三)领导小组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定后印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县人民政府。

(四)领导小组成员如需调整,涉及县级领导同志的,由领导小组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涉及其他成员调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自行发文,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不作为县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2018年10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1日印发